海外支付需要扣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吗?
一、境外公司为境内公司提供完全于境外发生的服务
1.所得税方面,依据劳务发生地原则判断,若财税顾问完全在境外进行,则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其中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如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依劳务发生地确定。
2.增值税层面,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境外发生的服务,财税顾问不属增值税征税范畴。政策依据是财税〔2016〕36 号第十三条规定,即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公司为境内公司提供完全于境内发生的服务
若向境外公司支付财税顾问,可能涉及增值税、城建税、附加税与企业所得税。
1.增值税方面,扣缴义务人按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应扣缴税额计算公式为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2.城建税、附加税方面,依据实际缴纳的流转税计算相应的城建税(7%、5%、1%)及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进行缴纳。
3.企业所得税方面:
①非居民企业于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其中关于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如下原则确定:提供劳务所得,按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境外支付款项与 G111000《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
G111000《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适用于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向境外机构或个人(涵盖非关联方与关联方)支付各类款项的企业填报。应按具体项目分析填写,难以划分的项目可填于“其他”行次中,列次填写规则可参考:
第 1 至 8 行第 1 列:依收付实现制,填报企业实际向境外支付款项金额。
第 1 至 8 行第 2 列:依收付实现制,填报企业实际向境外关联方支付款项金额,且第 1 列≥第 2 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