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商标撤销的规定是什么(商标撤三后一年保护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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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商标注册常见问题有什么
一、欧盟商标注册常见问题有什么? 1、什么是欧盟商标?答:欧盟商标是指根据CTMR(欧共体商标条例)规定的条件获得OHIM(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注册的,在欧盟范围内有效的,用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标记。 2、怎样理解欧盟商标的统一性?答:欧盟商标及其注册申请在整个欧盟有效。商标申请及其相应的注册会自动延伸至所有27个成员国。把地域保护限定在某几个成员国是不可能的。而且,欧盟商标注册有一个由OHIM实行控制的注册程序,而无需各个国家工业产权局的介入。另外,任何一欧盟商标的无效、驳回或期满都会适用于整个欧盟。最后,欧盟商标是一个单一的财产。它只能作为整个欧盟(而不是单独成员国)的财产被转让。但是,一些有地域限制或其它限制的商标许可,甚至只限定于某一特定成员国的许可,是可以的。 3、欧盟商标现覆盖的27个成员国是哪些?答:欧洲联盟之27个国家:现今阶段,欧共体成员国包括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英国,捷克斯洛伐克,爱沙尼亚,塞浦路斯,拉托维亚,立陶宛,匈牙利,马耳他,波兰,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2007年新加入)。 4、欧盟商标超越单独成员国商标吗?答:欧盟商标注册体系对其成员国商标注册体系没有任何影响(包括比、荷、卢商标体系)。企业可以自由选择申请单独成员国商标注册或欧盟商标注册,也可以二者都申请。大批现有的、已在成员国获得注册的商标仍然有效。是完全依赖欧盟商标的保护,还是同时获得成员国商标和欧盟商标的双重保护,则完全取决于商标申请人和所有人的战略需要。但是,如果成员国的商标注册先于欧盟商标的注册,那么成员国商标享有在先权,反之亦然。成员国的工业产权局不会主动审查该在先权。只有在先权拥有人可以提出请求,即通过在欧盟商标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异议,或根据有关规定在欧盟商标注册后申请其无效。 5、如果申请被驳回的原因只涉及某一成员国,关于这种驳回是否有普遍适用的原则?答:是的。成员国工业产权局将驳回欧盟商标的申请,即使其驳回的理由只对该部分成员国适用。例如,如果某一商标包含使用欧盟成员国的一种官方语言的商品名称,该成员国工业产权局将驳回此申请。在先注册权会影响欧共体商标的注册,即使这种在先权只存在于一个欧盟成员国。但是,此种情况的影响不应过分被渲染。因商标包含一个不显著的、或具有描述性的、或使用欧盟一种官方语言(非世界主要贸易通用语言之一)的通用名称而被驳回的案例并不常见。如果在先权仅存在于一个成员国,那么无疑此在先权不会因他人后来申请欧盟商标注册而变得无效。在OHIM进行的提出异议和使在先权无效的程序为此类问题的妥善解决提供了足够的空间。最后,被驳回或被宣布无效或被废止的欧盟商标注册申请可改为在所有不适用驳回理由的各个欧盟成员国的商标注册申请。而该类成员国商标申请还享有欧盟商标的申请日期。 6、能否以欧盟商标注册为基础进行符合马德里议定书的国际注册?通过马德里议定书的国际注册的商标是否可以获准欧盟商标注册?答:就目前来讲,两个问题的答案都是否定的。欧盟目前还不是马德里议定书的签约国。尽管欧盟委员会已将欧盟加入马德里议定书和修正CTMR以对有关国际注册的程序进行调整两件事提上议事日程,欧盟理事会还未做出最后决定。 7、什么样的标记可以被注册为欧盟商标?答:欧盟商标可包括任何可用图表代表的标记,特别是文字,包括人名、图案、字母、数字、商品形状或其包装外观,只要这些标记能够把一种商品或服务用途同其它种类的用途区分开来。因此,以下标记可以用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文字标记包括字母、数字、或字母、数字和文字的组合;-包含或不包含文字的图形标记;-彩色图形标记;-颜色或多种颜色的组合;-三维立体标记;-声音标记;-商标申请须包含一份所申请商标的图表。 8、哪些标记不可以作为欧盟商标进行注册?答:尽管一些标记符合商标的定义,但如果存在一个绝对的驳回理由,这些标记仍不能被注册为欧盟商标,也就是说,如果此标记:-不具备任何显著性特征;-专指商品或服务的种类、品质、数量、用途、价值、产地、生产日期或提供服务日期,其它商品或服务特征;-在现行语言或商业现有及普遍实践中已成为惯例;-同公共政策或广为接受的道德准则相违背;-具有欺骗公众的性质,例如对商品或服务的性质、品质或产地的不实描述;.-对于产品形状、酒精饮料产地或某些官方象征有被驳回的绝对理由。-某些商标可以通过使用而具有显著性。另外,因异议而被驳回的商标也不能作为欧盟注册商标。在先权利人应在欧盟商标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异议。以下情况构成在先权:在先的欧盟商标或申请;-在独个欧盟成员国的在先商标注册或注册申请;-在欧盟成员国有效的基于马德里协议或马德里协议的国际注册;-用于贸易的,在多个成员国内有效的非注册商标或其它标记;-在一个成员国内的驰名商标(根据巴黎公约第6条)。-一个欧盟商标注册申请,如果其申请商标同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且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则该欧盟商标注册申请将被驳回;如果其申请商标同欧盟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并且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存在造成部分公众混淆的可能性包括可以联系到在先商标的可能性,则该欧盟商标注册申请将会被驳回;如果其申请商标同欧盟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而使用商品不同,如果在先商标有一定声誉,并且其显著性或声誉会因此受到不公平竞争和损害,则该欧盟商标注册申请将被驳回。应该注意的是:驳回因素存在于任何一欧盟部分或国家,那么此欧盟商标不会获准整体注册。例如:如果仅在一个成员国有相同商标且用于相同商品或服务,那么此商标会因在先商标所有人的异议而被驳回。这些异议理由也作为欧盟商标获准注册后申请无效的理由。 9、欧盟商标的注册程序是什么?答:欧盟商标注册程序采用的是审查程序,主要由以下3部分组成:首先是申请的审查,包括是否有一致的申请日期,形式审查及是否有绝对驳回问题。这时,建立查询报告。第二是公告;第三是获准注册(包含异议审定程序阶段。)程序的第一步开始于受理申请,申请要么被OHIM直接受理,要么通过各个国家工业产权局,并且包括:-审查申请日期是否一致,申请指定商标或服务的类别的审查;-发送此商品或服务单到欧盟翻译中心(卢森堡);-建立欧盟商标查询报告,发送此申请到成员国工业产权局,在各成员国注册中查询,发送所有的报告给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是否有绝对驳回的理由的审查;- OHIM不会对驳回的相对理由进行审查。此审查只会因第三方提起异议或欧共体商标获准注册后的撤销申请而进行;程序的第二步是欧盟商标注册申请的公告,这表明OHIM已同意该商标注册。第三步程序中有在先权利的第三方提起异议。异议须在欧盟商标申请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如果异议裁定申请人胜诉,或异议期间无异议提交,那么此欧盟商标申请将被获准。复审构成一个特别的程序阶段。复审可以在上述审查过程中提出以反对审查意见、异议及商标管理和法律部门的裁定。对于一方,对非终局的裁定可以提出复审,除非终局裁定允许另外提出复审。复审委员会负责复审申请的裁定。现在由于国家的发展,已经打开了国门,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和外国合作,其中最大的选择就是欧盟商标的注册存在哪些问题。很显然我们知道在国内和国外注册商标的形式根本不一样,那么既然选择了注册欧盟商标我们就应该提前了解其中需要面临的问题。
英国商标法规定哪些原因可以撤销注册商标
商标在注册后,基本都会进行使用,但是海外商标则不然,一些企业有准备进行海外市场拓展,但是计划赶不上变化,许多企业因为种种原因,没有进行海外市场的拓展,其海外商标注册后自然没有办法进行使用,但是海外商标与国内商标施行的商标法是有区别的,比如英国商标法中就有明确规定哪些原因可以撤销注册商标,下面我们就跟随京标知产来看一看英国商标法规定哪些原因可以撤销注册商标。
英国商标法规定哪些原因可以撤销注册商标
1、英国商标自注册程序完成之日起5年内,注册商标所有人或经其同意者未在英国使用其注册商标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上真正使用,并且该未使用商标缺乏正当理由;
2、英国商标在使用后已在连续5年期内为继续使用,并且该为使用缺乏正常理由;
3、英国商标在注册程序完毕后,由于注册商标的所有人的作为和不作为,导致该商标已经成为贸易中它所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
4、英国商标在注册程序完毕后,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或经其同意在注册的有关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可能会导致公众,尤其是在这些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地利来源方面误导公众的,可以撤销其商标。
需要注意的是,任何英国注册商标在5年期限届满之后但在提出撤销申请之前3个月内开始的使用或恢复使用将不予考虑,除非在注册商标所有人意识到有可能提出该申请之前,已经开始使用或开始恢复使用的准备。
商标撤销的程序与条件有什么
法律分析:商标撤销的条件如下:注册商标应当连续使用,如果注册商标已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程序如下:1、准备申请书件2、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3、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4、在交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5、查收是否予以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