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单一专利
建立
2010年12月——欧盟理事会达成共识,认为在未来一段合理的时间内无法在整个欧盟范围内推行共同体专利
2010年12月/2011年1月——有25个成员国希望在专利领域启动“加强合作”机制,并将其要求送达欧盟委员会
2010年12月——欧盟委员会递交提案,请求欧盟理事会授权启动在专利领域的“加强合作”机制
2011年3月——欧盟理事会授权启动“加强合作”机制
2011年4月——欧盟委员会递交两份条例草案,分别为——根据欧盟职能条约(TFEU)第118(1)条规定建立单一专利保护条例;根据欧盟职能条约(TFEU)第118(2)条规定做出的语言安排的条例
2011年6月——欧盟理事会就上述两份条例草案的一般性做法达成一致
2011年12月——欧洲议会法律事务委员会一读通过上述两个条例
2012年12月10日——欧盟理事会批准了上述两个条例和统一专利法院协议(“一揽子专利法规”)
2012年12月11日——欧洲议会就一揽子专利法规进行投票
2013年2月19日——欧盟24个成员国正式签署欧洲单一专利计划。意大利虽然签字但表示不会采用单一专利,而西班牙没有签字,这两国均认为新的专利体系未给予其语言以应有的承认;保加利亚某些国内程序尚未解决因此未签字;波兰认为单一专利对其经济有潜在负面影响因此拒绝签字,但其并不排除未来有加入的可能。。欧盟内部市场委员米歇尔巴尼耶表示,单一专利体系将使专利注册成本降低80%,其建立是欧洲一体化进程中极其重要的一步,将极大提升竞争力。
2014年1月1日——新的欧洲单一专利计划将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申请流程
提交欧洲专利申请→形式审查→欧洲检索报告→公布申请→实质审查→批准程序→生效和年费→异议→上诉。
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包括检查是否已经提交所有必要的信息和文件,依此确定申请书的提交日期。如果没有填写权利要求书,那么必须在2个月内完成。官方审查的所需时间一般会在1~3个月内完成。达到执行条例所规定的所有要求后,才算完成欧洲专利申请的环节,即为提交欧洲专利的日期。
欧洲检索报告
欧洲检索报告是基于权利要求而进行,但也考虑专利申请的描述和图纸内容。填写和提交申请后,一般会在6~9个月内发布欧洲检索报告,并寄给申请人,连同报告一起的还有发明和申请是否符合欧洲专利公约要求的意见书。公布申请后,公众可以了解到意见书内容。根据新规则(2010年4月1日起),在公布检索报告后6个月内,必须就检索意见书中有缺陷的地方提出修正。如果申请人没有提出反馈意见,那么视为撤销申请。
公布申请
自提交申请之日起,欧洲专利申请会在18个月以内的时间内以申请语言公布。一旦公布欧洲专利申请,那么公众可以通过欧洲专利登记处获取自公布之日起有关批准程序的资料和信息,在申请书指定的国家内,给与欧洲专利申请临时保护。公布搜索报告后6个月内,申请人必须选择是否进行实质审查和缴纳相应官费。指定国家而产生的指定费,也需在相同的期限内支付。
实质审查
提出进行审查后,根据检索报告和申请人的反馈,欧洲专利局审查申请书和发明是否符合欧洲专利公约的要求。对于实质审查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当收到官方审查意见时,申请人有2~4个月的时间提交反馈。如果申请人在这个期限内没有反馈,则视为撤销申请。申请人反馈后,审查员可能进一步:电话联系申请人(或其代表)、邀请申请人(或其代表)面谈或者口头问答。如果欧洲专利局的审查部门认为申请书符合欧洲专利公约的要求,该部门即决定授予欧洲专利;如果认为不符合要求,则将拒绝授权。
批准程序
审查结束后,欧洲专利局会发出准备授予欧洲专利的通知书。从申请到批准所需的时间一般需要2 – 3年左右。申请人有4个月的时间支付批准和打印费、向欧洲专利局提交其它2种官方语言的权利要求,此后欧洲专利局会公告发布授权决定。批准欧洲专利后3个月内,欧洲专利即在所选定的国家内生效。
生效和年费
一旦公布批准的决定,专利在指定的成员国内生效(3个月内)。3个月的期限是为了完成制定成员国国内专利局的申请工作和翻译工作。另外,还要在3个月内支付成员国内的官费(各个国家的费用不同)。欧洲专利只在指定的国家内生效,只要持续支付年费,欧洲专利的有效期就会延续下去。从获得欧洲专利后第二年开始向欧洲专利局每年支付年费,同时还要向指定国家内的知识产权局缴纳该国年费(各个国家的年费金额不同),如果没有按时缴纳年费,最多可以延长6个月,但要缴纳50%的额外费用。
异议
欧洲专利公告后的9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向欧洲专利局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根据只能是:该专利不能被授予专利权、该专利没有清楚完全地披露发明,使得该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掌握、该专利的覆盖范围超过申请书的内容。异议适用于欧洲专利生效的所有指定国家,异议裁定发布后2个月内,可以继续上诉到委员会。
上诉
任何一方如果不同意欧洲专利局的决定,在收到通知后2个月内(或4个月内,需要说明根据或理由),可以根据执行条例,支付上诉费后,向上诉委员会提出诉讼。
欧洲单一专利下的欧洲专利局的职责
在单一专利条例中,参与的成员国将授权欧专局行使以下职责
受理和审查关于专利统一效力的申请;
登记具有统一效力的欧洲单一专利;
在过渡期内,公开相关翻译;
建立并维护一个新的“单一专利保护登记机构”——包括对单一专利的出让、转让、失效、许可、限制或废止等信息的管理;
收取单一专利年费;
将部分年费分配到参与的成员国;
管理费用减免机制——对部分采用欧盟其他官方语言(即英语、法语和德语之外的语言)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减免翻译费用(最多可全免)。
上述新职责与欧洲专利局根据其内部规则进行的单方登记职责相符合。欧洲专利局做出的与单一专利保护有关的决定可以上诉至统一专利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