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外观专利申请流程(欧洲外观专利申请流程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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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外观专利如何申请
美国外观专利申请所需资料:
①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立体视图和六面图。六面视图尺寸必须一致,必要时提供参考视图;
②申请人的姓名、地址、邮编,身份证或护照;
③外观设计者声明;
④优先权证明文件(如果需要)。
2.欧洲外观专利申请所需资料:
①申请专利的公司资料,包括英文或是拼音的公司全称,公司的英文地址以及电话传真邮箱等;
②要注册专利的产品资料以及六视图;
③一份申请中可以包含同一专利分类下的多个产品,费用相比分别单独申请便宜;
④若主张存在国内注册的优先权,需要国内已在先注册的优先权外观设计的官方证明的副本以及对应的英文或法文翻译。此类文件可在提出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
3.外观专利审查时间及有效时间
①美国外观专利:授权所需时间1-2年;外观专利的有效时间为专利授权日起15年;之后无年费。
②欧洲外观专利:授权所需时间为3-4个月,保护年限为25年
申请外观专利常常咨询的问题
1.专利申请的流程是什么样的?
答:检索专利能否检索--签订保密协议--整理技术交底书--签订代理委托协议--撰写申请材料并确认--提交受理--专利审查--专利授权缴费--领取证书--年费监控
欧盟外观专利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1、申请欧盟外观专利需要以下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2)要注册专利的产品资料以及图片;(3)专利类别,欧盟专利类别跟中国一样,或是告之产品的名称;2、申请欧盟外观专利的流程如下:(1)准备资料;(2)提交资料;(3)专利审查;(4)专利公告;(5)延期公布(如果申请人不愿意立刻公布设计,可以要求延迟公布);(6)授权下证。
欧洲专利的申请流程
一、欧洲专利简介欧洲地区实行《欧洲专利公约》即EPC体系,在EPC体系的国家包含欧盟体系的国家,也包含非欧盟成员国的国家。
欧洲专利制度是世界专利制度的发源地,EPC体系从最初的8个成员国到目前的32个成员国,还有5个国家虽然不是EPC的成员国,但是都承认EPC授予的专利权。EPC设立的欧洲专利组织机构为欧洲专利局和行政委员会,欧洲专利局执行授予欧洲专利的任务,行政委员会负责监督欧洲专利局的工作。欧洲专利局总部设在德国慕尼黑,全面负责欧洲专利的检索、审查、授权等业务;并在荷兰海牙设立分局,主要负责检索业务。欧洲专利局的正式工作语言为英语、德语和法语,欧洲专利申请必须使用其中一种语言。二欧洲专利EPC的成员国成员国: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摩纳哥、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共和国、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英国、马耳他。延伸国:阿尔巴尼亚、塞尔维亚、波斯尼亚和黑塞个维纳、马其顿、克罗地亚。
注:1、列支敦士登和瑞士一起算作一项单独指定;2、延伸国本身不能在欧洲专利申请中被指定,但是每个国家的国内法规定,一个授权的欧洲专利可以“延伸”至该国。三、欧洲专利的特点 1、欧洲专利的有效期自申请日起20年。
2、在提交申请时必须提出检索请求及交纳检索费。
3、对于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欧洲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在欧州专利局的检索报告公布日起6个月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同时需从欧洲成员国中指定具体成员国,并交纳审查费和指定费。对于通过PCT途径提出的欧洲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在提交欧洲专利申请的同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同时需从欧洲成员国中指定具体成员国,并交纳审查费和指定费。
4、一般欧洲成员国要求在授权公告起3个月内完成翻译工作并在各国生效。如果申请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所规定的翻译,则申请人会丧失在该国的专利权。四、申请欧洲专利所需文件 1、申请书,其中应写明发明人和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如果申请人是法人的话,还应包括法人代表的名字),提交日期,发明名称和优先权日(如果要求了优先权);
2、说明书包括:发明名称,附图说明,对发明的详细描述,和权利要求;必要时,应有附图;摘要;
3、委托书
4、如果要求优先权,应提交优先权文件,其包括经证明的在先申请副本及其译文。五、欧洲专利程序与途径在欧洲国家获得专利保护基本上有四种途径:
1)直接适用国内程序:直接向被要求提供专利保护的各个欧盟成员国分别提出申请登记;
2)直接适用欧洲专利局程序:在欧洲专利局做一个单一的申请登记;一旦获得欧洲专利认证,便向每一个被要求提供专利保护的成员国确认该专利;
3)国内程序和PCT专利申请程序(专利合作条约)相结合:先向PCT专利申请组织申请一个统一的登记,在优先权日后的30个月内,便向每一个被要求提供专利保护的成员国确认该专利;
4)欧洲专利程序和专利合作条约程序相结合:先向专利合作条约组织申请一个统一的登记,在优先权日后的 31个月内,进入欧洲专利局程序,在获得欧洲专利局的认证后,便向每一个被要求提供专利保护的成员国确认该专利。
应当指出的是,欧洲专利代理人只被授权在欧洲专利局代理非欧盟居民的申请。同样,只有一国国内专利局授权代理的代理机构才可以在各自的国家专利局代理外国人的申请。 1.1直接适用国内程序直接向专利需要获得保护的各个欧盟成员国分别提出申请登记。这一方式只有在专利仅需在有限的几个国家获得保护才可行(顶多两三个国家)。1.2直接适用欧洲专利局程序欧洲专利条约通过一个单一的程序为申请欧洲专利提供了很多便利,该程序包括:
——用一种语言在一个专利局提出单一的专利申请(对非 EPO成员国申请人,必须在欧洲专利局进行登记,语言必须是英语,法语或德语中的一种)。
——检索报告必须对实质性问题做出初步意见,即扩大化的欧洲调查报告(EESR)。经申请人同意,欧洲申请(或者直接适用欧洲专利申请)连同检索报告一起在从优先权日后的18个月内公布。
——自检索报告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申请人确认它是否愿意继续对专利进行实质性审查。实质性审查由一个专门的审查部门来进行,该部门由三名合格的技术专家同时也是法
律专家组成。审查部门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欧洲专利条约,特别是发明是否得到了清楚和充分的阐述(欧洲专利条约第 83、84条);根据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可应用性,该申请是否具有可专利性(欧洲专利条约第 52、54、56、57条)。如果审查部门认为申请不能满足欧洲专利条约的要求,申请人会收到书面通知并被要求在必要时填写自己的意见,表明是否愿意对申请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欧洲专利条约的要求(欧洲专利条约第 96条第 2款和第 86条第 3款)。当审查部门认为申请满足欧洲专利条约时,审查部门将授予被要求提供专利保护的 EPO缔约国欧洲专利(如果没有指定,应认为所有缔约国都被指定),否则,审查部门将决定拒绝该申请(欧洲专利条约第97条第1款和第2款)。申请人可以就对其不利的决定向欧洲专利局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要求(欧洲专利条约 107条)。
——被公布的欧洲专利申请享受暂时性的保护,这一保护至少不能低于缔约国本国专利申请所享有的同等保护程度(欧洲专利条约第67条)。获得授权的欧洲专利享有每一个授予专利的缔约国赋予本国专利的同等权利(欧洲专利条约 64条第 1款)。但是,获得欧洲专利授权者享有的并不是一个单一权利,一旦获得欧洲专利局的认证,专利申请就必须在提供专利保护的各国专利局得到确认,专利人应向这些国家提供用该国官方语言所作的专利文件翻译件。一个单一的欧洲专利这样就变成了一组基本上相互独立的具有强制力的和可撤销的国内专利。另外,欧洲专利条约在授予专利后赋予第三方在九个月内可以提出异议程序(欧洲专利条约第 102条第一到第三款和 123条第三款)的权利。欧洲专利申请可以由法人和自然人提出,专利代理人则不是必需的(欧洲专利条约第 58条)。如果申请人在 EPO缔约国没有居所或者没有主营业所,申请人在欧洲专利局的任何其他程序都必须由适格的欧洲专利代理人来代理(欧洲专利条约第 91条第 1款 a项和 133条第2款)。
——在欧洲专利局进行的统一申请程序比直接适用国内程序有明显的优势。当一个专利寻求 3个或3个以上的缔约国保护时,该程序就显得更简单、成本也更低。所要求提供专利保护的国家越多,较之直接适用国内程序,直接适用欧洲专利局程序就越有优势。尽管直接适用欧洲专利局的程序简化了寻求欧洲国家专利保护的程序,但其适用范围还是有限,一旦有利发明人既想在欧洲和也想在欧洲之外的国家(比如日本,美国等国家)寻求专利保护,这种途径就不合适了。1.3国内程序和专利合作条约程序相结合以及欧洲专利程序和专利合作条约相程序结合专利合作条约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只要他是专利合作条约的缔约国的国民或侨民都可以用任何语言向专利接收部门(RO)提出一个单一的国际申请,该专利接收部门可以是坐落于日内瓦的国际专利局(IB)或者是申请人国籍和居所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专利局。
——国际检索部门(ISA)提出国际检索报告(ISR)并以书面的形式提供可专利性的初步意见(IPRP I)。该国际检索部门的选择依专利申请人的国籍和居所来决定,如果国际申请的语言不同于被选定的国际检索部门的官方语言,那么必须配有国际国际检索部门的一种官方语言。国际检索报告和可专利性的初步意见一般应在优先权日后的 16个月内寄给申请人,国际申请可以选用八种语言的一种:阿拉伯语,汉语,英语,法语,德语,日语和俄语。国际申请连同国际检索报告(但不包括书面意见)在优先权日的 18个月后公布。
——非强制性的国际可专利性初步检验由国际初步检验局(IPEA)进行,该局的选择取决于申请人的国籍和居所。如果国际初步检验局认为申请不能满足专利合作条约的要求,申请人将会收到书面通知,并被要求做出是否愿意对申请进行修改以满足国际初步检验局的意见(专利合作条约第 69条第一款规则)。国际初步检验局开始初步检验工作六个月后,应当公布第二个国际初步可专利性报告(IPRPII)。如果没有人要求国际初步检验,那么 IPRP I将替代 IPRP II并被公布。
——向专利合作条约组织申请并不必然获得国际专利,事实上国际专利并不存在。在优先权日后的 30个月(或者更长)时间内,专利申请必须进入专利人希望提供保护的国家或地区的国内或区域程序。专利申请被相关国家或地区的权威机关检验(如果国内法有要求)后,要么获得认证要么被拒绝。
——经由专利合作条约途径获得欧洲专利有两种可能性:进入被要求提供保护国的国内程序或者进入欧洲审查阶段,在这一阶段将执行新的调查,除非欧洲专利局同时又是国际检索部门(ISA),在专利被授予或拒绝前它还被像前文 1.1和 1.2那样被检验。五、PCT专利申请与欧洲专利申请阶段欧洲专利局允许从优先权日到进入欧洲专利审查的期间为 31个月而非 30个月。
——准备英、法和德文的翻译件;
——在 EPO-1200表格中标明专利申请登记所需的材料;
——支付国内的基本费用;
——从公布国际检索报告起 6个月内支付指定费用;
——额外的欧洲检索报告;
——在国际检索报告公布 6个月后递交请求和支付检查费用;
——支付第三年的更新费用(一般应当在第三年的年初支付,例如,国际申请登记后的两年);
——为从第十一项主张起的每一项主张支付附加税;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 EPO在欧洲阶段可以使用在国际阶段得来的报告结果,EPO可以给予申请人费用上的减免。如果在31个月内,上述行为没有完成,申请人也可以延迟支付,通常都要支付额外费用。六、在欧洲专利成员国内的专利确认一旦获得欧洲专利认证并欧洲专利公告上得以公布,欧洲专利就获得各成员国国内专利的法律效果;三个月内必须向各国确认该专利。如果保护国的官方语言与申请程序所使用的语言不同,申请人应向各国家专利局提交一份该国官方语言的翻译件,这大大提高了欧洲专利的成本。例如,一个涵盖 5000到 9000个字(也就是15页到20页,每个字0.20欧元,并要翻译成六种语言)的专利从授予专利之日起三个月内将产生 6000到 10800欧元附加费用。根据欧洲专利局EPO的估计,翻译成本将占到在八个国家十年内被确认的欧洲专利总成本的百分之三十九。翻译成本(以及质量)还因翻译人员的不同而异;页数越多,成本越高。翻译费用是欧洲专利体系特有的一个重要的附加成本,影响申请人寻求欧洲专利保护。
欧盟外观专利申请流程
欧盟外观专利申请流程不同于欧洲专利,是直接向欧盟知识产权局递交申请。首先,让我们理解其保护对象和申请条件。欧盟外观专利保护的是产品的整体或部分外观特征,如软件图标、品牌标志等,新颖性与独特性是关键要求。申请时需遵守公共政策和道德规范,且需注意在申请日前1年内在欧盟范围内的公开不视为丧失新颖性。
申请流程包括提交申请,需要提供详细信息,如权利人信息、洛迦诺分类等,申请人可以选择推迟公开以保持一定保密性。非欧盟国家申请人需委托代理人。接着,欧盟知识产权局进行形式审查,有问题的需补正,审查结果可上诉至相关机构。通过审查后,外观设计将注册并公布在RCD公报上,公众可以申请宣告无效。
成功注册的欧盟外观专利在26个成员国生效,但英国已经退出欧盟,需要单独申请。专利维持需要按时缴纳年费,最长保护期可达25年。申请后的处理时间大约为2天,从申请到授权需1个月。如需更详细信息,欢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