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专利商标局(DPMA)
职责和组织
1、发明专利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授权;
2、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注册以及相关信息的公布;
3、代表政府对工业产权工作执行监督管理,对工业产权授权纠纷进行裁决。
德国政府颁布的知识产权相关法规有《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商标法》、《外观设计法》、《版权法》、《雇员发明法》等。DPMA负责所有工业产权授权和管理事宜。
德国专利商标局下设四个部和一个分局:一部为专利部,下设两个分部,分别设有通用机械、机械工程、专利管理和电学、化学和物理审查处,主要负责各技术领域专利申请的审批。二部为信息与交流部,负责内外信息与交流、文献服务、分类、审查文档管理、信息技术管理、规划和发展等事务。三部为商标与外观设计部,负责商标、实用新型以及外观设计的注册和管理。四部为中心管理和法律事务部,负责全局的综合性管理、规划部署以及法律事务。耶拿分局负责外观设计及商标审查与注册,设有外观设计科、商标科、人事科及隶属于耶拿分局的柏林技术信息中心。
历史
1877年5月25日,按照当时的专利法规定成立德国专利局。该机构被命名为帝国专利局,并在同年7月1日在柏林开始运作。
1949年,原德意志帝国专利局更名为德国专利局,总部设在慕尼黑,隶属联邦司法部。
1990年10月3日,前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发明和专利事务局的工作职责并入德国专利局。
1998年11月1日,德国专利局正式更名为德国专利商标局(DPMA),主要办公地点分别设在慕尼黑、耶拿(自1998年9月)和柏林(柏林技术信息中心)总部设在慕尼黑。
审查流程
德国专利商标局对发明专利申请采用实审制,审批程序通常如下:
1、提出申请和对专利申请的初步(形式)审查
申请文件应包括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专利局在受理专利申请后,首先对其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文件齐全、手续合格的申请给予申请号和申请日。
2、公布申请
对于初审程序合格的申请,自申请日(有优先权的自优先权日)起满18个月后予以公布。
3、独立检索和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若申请人提出独立检索请求,审查员则需对相关现有技术进行全面(有限范围内)检索,以确认哪些已公开(现有技术)的文献可加以考虑,从而决定申请所要求发明的可专利性。检索报告(附所有引证文献副本)送交申请人后,检索程序结束。
若申请人(或个别情况为第三方)期望获得德国专利授权或至少一份有关权利要求主题可专利性的全面评估,申请人应当自申请日起7年内向DPMA提交审查请求。
4、实质审查
由一名审查员应申请人请求联合实施检索和实质审查,撰写审查意见通知书,对申请中存在的缺陷予以披露,根据申请人的回应决定后续程序的进行方式。若申请人在答复中(陈述意见和/或修改)仍未对所指出的缺陷予以正确的修改,审查员将在预见到该申请有望授权的情况下发出第二份通知书。发出第三份或更多份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情况鲜有发生。
在审查的过程中,审查员可根据案件审查情况需要正式传唤申请人或其代理人举行听证会,或通过电话和在办公室面谈的方式与其进行非正式的接触。此外,亦可在适当情况下,通过听取申请人、证人或专家的意见获取证据。审查员应当对听证或证据收集予以记录。
5、授权、驳回和异议
若审查员认为可对申请予以结案,将对申请予以授权,或出具理由充足的驳回意见书予以驳回。申请人如对驳回决定不服,可在该决定发出后的1个月内向德国专利商标局提出申诉,如果申诉无法达到救济效果,则可向德国联邦专利法院提出上诉。
在专利授权公布3个月内,任何第三方均有权对授权专利提出异议。
德国专利商标局对实用新型申请采用注册制, 无实质性审查,通常4-6月内可获准, 保护期限为10年。因实用新型申请具时效性且可辅助发明专利获得先期之保护, 因此可与发明专利一同申请,也可配合市场与宣传的需要单独申请。
德国专利商标局对外观设计实行形式审查制,一项外观设计的公开或使用该外观设计产品的传播,如不违反公共秩序或社会良俗等,即给予注册。注册后约两个月即通过公报形式予以公布。从申请至公布一般为4个月,保护期限为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