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代办保险怎么报(fob办理投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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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条件下受买方委托代办保险,报关应该怎么报
按照惯例,FOB条件下卖方不负责租船定仓和保险,但是在实际业务中,卖方可以接受委托代办租船定仓或投保,但这纯属代办,如卖方未能完成委托,买方不得因此向卖方提出任何异议或借以撤消合同。
所以,卖方应据此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考虑到长远利益:
1、卖方应与买方尽力协调,使货物尽快运送到目的地,减少买方的损失。
2、卖方可以适当降低价格,缓和买方情绪
3、讲明事情原委,消除买方误解
4、干不了的事别乱答应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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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价的保险费怎么计算
FOB价的保险费用计算涉及两个主要情况,一是对于直接出口的工厂,二是对于作为中间商的外贸公司。
对于工厂而言,FOB保险费的计算公式是:FOB保险费=(1-[退税率/(1+增值税率)])*人民币含税价/现汇买入价。这意味着工厂需要考虑其产品在中国的增值税率和可能的退税政策,然后用这个比率去调整含税价,再除以外汇买入价,得出实际的保险费用。
外贸公司在FOB条件下,除了上述工厂的费用外,还需要考虑自身的利润。因此,FOB保险费的计算公式为:FOB保险费=[(1-[退税率/(1+增值税率)])*人民币含税收购价+利润]/现汇买入价。这其中包括了收购价、利润以及出口相关的手续费用,如出口许可证等的办理成本。
值得注意的是,FOB条件下,卖方需承担的风险和费用众多,如提供出口证明、可能的国内费用如加工整理、包装、保管、运输、证件、装船、银行和预计损耗等,这些都是FOB价中隐含的成本。这些费用并非一次性计算,而是根据实际操作中的各个环节来确定。
总的来说,FOB价的保险费用涉及多个复杂的因素,工厂和外贸公司在计算时需综合考虑各项成本,以确定最终的费用负担。
fob谁付运费和保险费
FOB也叫离岸价。货物越过船舷后,卖方通知买方,卖方完成交付。FOB交易双方承担的费用不同,卖方承担国内费用,买方主要承担海运费。
FOB交易运费谁来承担
卖方承担的费用如下:拖车+报关+海运附加费(如THC码头作业费、DOC文件费、ISPS保安费、海豹突击队封箱费、VGM集装箱重量检查等)以及各种原因造成的费用,如报关报检、检验费、单证递送费、仓库租赁费等。
买方承担的费用如下:海运费。
以上是fob交易运费由谁承担。
fob条件下,货物运输保险投保单的保险金额如何计算
cfr=fob+运费
cif=(fob+运费)/【1-保险费率*(1+保险加成率)】
cif=cfr/[1-保险费率*(1+保险加成率)】
保险金额=(fob+运费)/[1-保险费率*(1+保险加成率)】
然而,保险金额在实际操作中的计算方法都是
发票金额*110%
货物运输保险,是指承保运输中货物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致损失的保险。按货物运输方式可分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陆上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运输货物保险、邮包保险以及联运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的期限多以一次航程或运程计算。
凡在货物运输中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投保,如货主、发货人、托运人、承运人等。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危险事故包括雷电、海啸、地震等自然灾害,船舶搁浅、触礁、沉没、失踪、碰撞等意外事故,火灾、偷窃、短量、破碎、船长船员恶意行为等外来危险等。承保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从性质上分为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从程度上分为全部损失与部分损失。
所投保的险种不同,承保损失范围也不同,有的险种对单独海损不赔,有的险种对部分损失不赔,投保人须视需要选择投保的险种。此外,保险人除承担规定保险事故的损失外,还承担事故发生后对保险标的的施救与救助费用。在中国,按适用范围货物运输保险可分为涉外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与国内货物运输保险两大类。货物运输保险除设有基本险外,还有附加险、特别附加险、特殊附加险等多种。
海上货物运输的损失又称海损(Average),指货物在海运过程中由于海上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海损也包括与海运相连的陆运和内河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海上损失按损失的程度可以分成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FOB保险公司拒赔偿
案情分析
“仓至仓条款”,是保险公司对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基本险(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起讫的规定,即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是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的仓库或储运所时开始,至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运处所或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被保险的货物在最后到达卸货港卸离海轮后,保险责任以60天为限。
本例中货物是在卖方仓库运往装运码头途中发生的承包范围内的损失,投保一切险又含“仓至仓”条款,按理应得到赔偿,之所以遭到拒绝是由于FOB合同的特殊性决定的。
在FOB合同下买卖双方的责任划分十分明确——以货物越过船舷为权责划分点,卖方只要在装运港规定的时间、地点将规定的货物装在买方指派的船上,并提交符合规定的运输单据,就算完成交货,这之前的一切风险都由卖方来承担,当货物越过船舷,风险就转移给买方。因此买方投保的保险只保其应该负责的风险,即货物越过船舷后的风险,此案例中货物是在从卖方仓库运往装运码头期间发生了风险损失,买方不负责任,因此买方投保的“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条件。
可以说,在FOB合同下买方投保的“仓至仓条款”实际上是“船至仓条款”,保险公司只承保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风险损失。本案例中所涉及的风险损失不在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内,保险公司对此不负赔偿责任。
FOB合同下买方投保的“仓至仓条款”,保险公司实际承担“船至仓”责任。买方为保障从卖方仓库至码头期间的保险利益,必须向保险公司另行投买保险,如保险公司设的“卖方利益险”。我国进口业务通常用FOB合同,对此要特别注意。另外CFR合同、FAS合同下的“仓至仓条款”也要注意。
本案例中保险公司拒赔卖方,是因为损失发生时他虽然拥有保险利益,但他不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或合法的受让人,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绝买方索赔是因为损失发生时,他对货物不具备保险利益,虽然他也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和合法的持有人,但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其索赔。
保险公司只对其承保的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向拥有保险利益的被保险人或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赔偿损失,否则有权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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