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平台的跨境业务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跨境电商面临的诸多挑战与风险
在当前跨境电商蓬勃发展的态势下,其自身的安全问题与法律风险已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国家政策监督构成了新的挑战。在实际运营过程中,跨境电商不可避免地遭遇法律方面的阻碍与问题。从刑事领域看,涉及的罪名主要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非法走私废物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其中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最为常见,且走私形式多样。从民事领域而言,既有正常商务交易中的买卖纠纷、产品质量纠纷,也有因知识产权侵犯引发的商标侵权纠纷、著作权和专利权纠纷等。在行政法领域,存在因触犯海关监管类法律法规导致的行政处罚以及政府监管的合规风险等。
走私风险
其一,伪报贸易方式,将应按一般贸易进口的货物拆分并伪报成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走私入境。例如广州市某物流有限公司、骆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一案,被告采取制作虚假个人消费者订单、支付单、物流单等手段,通过跨境电商渠道,将本应按一般贸易进口的嘉实多、美孚、福特等型号润滑油化整为零伪报成消费者个人自用物品进口,逃避海关监管,违反海关规定,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款,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又如广州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彭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一案中,被告将应按一般贸易申报进口的某品牌果汁通过某公司跨境电商平台伪报成个人跨境直购果汁走私入境,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其二,低报价格,根据财关税〔2018〕49 号《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有单次交易 5000 元、年度交易 26000 元的限值要求。部分跨境电商企业为偷逃税款或不正当享受跨境电商零售的税收优惠政策,或报低价格,与物流公司签订类似“包通关”协议等,将不应以跨境电商零售方式进口的商品低报至交易限值内,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如深圳某投资有限公司、张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一案,深圳某投资公司与某跨境电商平台合谋,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红酒由某某云公司伪报成跨境电商贸易方式走私入境,并在境内销售。在申报进出口过程中,深圳某投资公司还联系供应商提供虚假发票,低报价格,逃避海关监管,违反海关法规,偷逃应缴税款,构成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其三,退货漏税。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2018)》,若发生退货,相应税款不予征收,并调整个人年度交易累计金额,但“退回的商品应当符合二次销售要求并在海关放行之日起 30 日内以原状运抵原监管作业场所”。实践中,有些消费者因其他原因超过 30 天才退货,或电商企业选择将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存储在国内仓库而非退回原保税区仓库,此时跨境电商企业仍需按时向海关办理纳税手续,否则也可能被认定为故意偷逃税款。
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其一,普通类知识产权侵权,如知名产品商标侵权、外观或专利侵权、著作权侵权等。如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天津山姆大叔商贸有限公司、天津武清山姆进出口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案,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与窦应泰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等均是因跨境电商平台存在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其二,国际贸易中涉外定牌加工中的商标侵权。涉外定牌加工通常是指国内加工方接受境外委托方的委托,按境外委托方指定的商标生产产品,并将所生产的产品全部交付境外委托方并由其在境外销售,境外委托方向境内加工方支付加工费的一种贸易方式。不仅是定牌加工行为,贴牌销售等行为在出口转内销过程中也可能存在商标、专利侵权等风险。如沈阳市北特春酒厂、刘志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法院认定涉外定牌加工仅是一种国际贸易方式,并非侵犯商标权的法定除外情形,该模式下的生产销售行为是否侵犯中国商标权人的商标权,应遵循商标法上商标侵权判断的基本规则,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分析判断。
其三,平行进口的知识产权风险,即进口商未经本国权利人授权,仍从国外进口相关产品进入自己国家的现象。如大西洋某贸易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四海致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该案最终认为由于我国《商标法》及其他法律并未明确禁止商标平行进口,因此四海致祥公司将在欧洲市场上合法流通的“KÖSTRITZER’系列啤酒进口到我国进行销售,并不违反我国《商标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
海关行政处罚风险
其一,海关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实施质量安全风险检测,在商品销售前按照法律法规实施必要的检疫,并视情发布风险警示。若存在质量问题、安全隐患,由海关督促跨境电商企业和跨境电商平台消除已销售商品安全隐患,依法实施召回,责令相关企业对不合格或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商品采取风险消减措施,对尚未销售的货物实施监管,并依法追究相关经营主体责任。
其二,海关对违反规定参与制造或传播虚假“三单”信息、为二次销售提供便利、未尽责审核订购人身份信息真实性等,导致出现个人身份信息或年度购买额度被盗用、进行二次销售及其他海关监管规定情况的企业进行处罚。对涉嫌走私或违规的,由海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利用其他公民身份信息非法从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的,海关按走私违规处理,并按违法利用公民信息的有关法律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对不涉及走私违规,首次发现的,进行约谈或暂停业务责令整改;再次发现的,一定时期内不允许其从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并交由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实施查处。
其三,海关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相关企业纳入海关信用管理系统,根据信用等级不同,实施差异化的通关管理措施。对认定为诚信企业,依法实施通关便利;对认定为失信企业的,依法实施严格监管措施。同时,海关将高级认证企业信息和失信企业信息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
其他风险
其一,因国际贸易环境变化带来的关税风险。中美之间国际关系的变化往往导致两国的国际贸易随之动荡。如 2020 年 7 月 27 日,美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公布了针对 160 亿美元中国产品加征关税于 2019 年 7 月 31 日第 7 批排除清单加征有效期延长公告。因美国延长排除有效期导致该批产品于 7 月 31 日恢复加征 25%关税。
其二,跨境支付中的汇率风险。因不同币种之间的汇率浮动而带来的损失。
其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信用风险。部分海外第三方支付平台如 Papal 在商户面临诉讼或可能涉诉的情况下直接冻结其支付账户,致使大量中国商户资金周转困难。更有部分因为未能及时应诉或因为不熟悉海外法律规则导致其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被冻结甚至账号资金清零的情况。
其四,外汇违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