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合同应该注意什么(fob合同履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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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国际货运保险的时候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被保险人,发票号,合同号,运单号,包装件数,货物品名,船名航次,起运日期,起运地,目的地,货值,免赔,费率,这些都需要一一核对清楚,还有要保存好运输各环节的相关单证,万一出险了,会要求提供的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由哪方负责办理哪段运输途中的货物运输保险并承担保险费,取决于交易所使用的贸易术语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殊约定(如有)。例如,FOB术语(Incoterms2010版本)项下,货物装上船之前,风险由卖方承担,由卖方选择购买相关的货运保险,货物装上船以后,风险转移至买方,由买方选择购买海运保险;CIF术语下,由卖方负责办理保险。
一般而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应注意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买卖合同应约定保险金额、投保险种等事项,保险金额一般为发票金额的110%,险种一般为一切险;
(2)保险单的生效日期应不晚于提单签发日期;
(3)运输工具的名称和/或航次发生变更的,应对保险单记载的相关内容作相应变更;
(4)充分考虑国际货物买卖双方所使用的贸易术语的含义,尤其是与货物灭失或损毁的风险转移有关的内容,以便做出合理、有利的货运保险安排。
在投保时,你总是希望在保险范围和保险费之间寻找平衡点。要做到这一点,首先要对自己所面临的风险做出评估,甄别哪种风险最大、最可能发生,并结合不同险种的保险费率来加以权衡。
多投险种当然安全感会强很多,但保费的支出肯定也要增加。广东省人保财产保险公司货运险处高树华科长,经办国际货物保险已有许多年头,他认为,出口商投保时,通常要对以下几个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1.货物的种类、性质和特点
2.货物的包装情况
3.货物的运输情况(包括运输方式、运输工具、运输路线)
4.发生在港口和装卸过程中的损耗情况等
5.目的地的政治局势,如在1998年北约空袭南联盟和1999年巴基斯坦政变期间,如果投保战争险,出口商就不必为货物的安全问题而心惊肉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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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险”是最常用的一个险种。买家开立的信用证也多是要求出口方投保全部险。投保全部险最便利,由于它的责任规模包含了平安险、水渍险和11种一般附加险,投保人不必费心思去考虑挑选什么附加险。可是,往往最便利的服务需要付出的价值也最大。郭玉强先生是深圳人保的业务员,从事货品运输稳定业务已经有6年时刻。他介绍说,就稳定费率而言,水渍险的费率约相当于全部险的1/2,平安险约相当于全部险的1/3。
有的货品投保了全部险作为主险可能还不行,还需投保特别附加险。某些含有黄曲霉素的食物,如花生、油菜籽、大米等食物,往往含有这种毒素,会因超过进口国对该毒素的约束规范而被回绝进口、没收或强制改动用处,然后形成丢失,那么,在出口这类货品的时分,就应将黄曲霉素险作为特别附加险予以承保。
什么叫FOB合同
一、FOB出口货增多对我国相关行业的影响
在我国传统的国际贸易中,出口贸易条款通常使用CIF、C&F;进口使用FOB。上世纪70-80年代,原外贸部在每届广交会前通常都要发一个通知,强调使用上述贸易条款和使用坚挺的货币结算。上世纪90年代以前,上述贸易条款占到80%以上。当时,从事中国对外贸易运输的企业主要有中远、外运两家。中远是主要的承运人,外运主要从事货代和租船,我国的航运企业占据70%-80%的市场份额。但上世纪90年代以后,贸易价格条款逐步发生变化,FOB出口条款迅速增加,目前,占到了出口贸易条款的80%以上。
二、出口FOB合同条款增多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在我方掌握运输主动权的情况下,运力紧张,运价频频上涨,附加费层出不穷,我出口公司无法准确掌握合同价格。出口企业为了便于外贸成本核算,便逐步把出口CIF、C&F条款变成FOB条款;把进口FOB条款变成CIF条款。
第二,外国班轮公司、货代企业和买主之间有着良好合作的历史渊源。90年代以后,随着我国航运市场改革的深入和航运市场的逐步开放,外国班轮公司迅速进入我国航运市场。1993年开始,外国班轮公司纷纷在我国成立独资公司,外国货代企业也纷纷跟进,在我国设立合资货代公司或设立代表处,开展货运代理业务。由于外国班轮公司、货代企业的服务好、价格优惠,门到门服务到位,买主都愿意指定外国班轮公司和货代安排运输,因此也要求签FOB合同条款。
出口FOB货的增加,对我国国轮、货运代理、货主、海运外汇收支、保险及税收都造成不可估量的影响。
1.对国轮的影响:出口FOB、进口CIF条款的增加,使买方指定外国班轮公司运输的现象进一步增多,国轮承运的份额越来越少。
2.对货运代理的影响:为了进一步挤压我国货代企业、抢占市场份额,外国班轮公司和货代企业从1994年开始纷纷降低订舱佣金,曾先后降至2.5%、1%,最后完全取消。这使我国货代企业生存空间日益狭窄。目前,我国的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己属边缘产业。
3.出口FOB货的增加还造成海运运费收支不平衡。目前,我国出口贸易条款的80%以上是FOB条款,进口贸易的80%以上采用CIF条款,这样,运输基本上是两头在外。外方一般都指定外国班轮公司和货运代理公司安排运输。这意味着有80%的利益被外国班轮公司拿走,海运收支严重失衡。
4.对我国保险和税收的影响:由于FOB指定货将进一步增加,保险和运费的结算都在国外进行,因此我国的保险业和税收都会受到严重影响。
5.对外贸货主的影响:外国班轮公司在占据我国航运市场份额后,为了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其市场份额,纷纷让利于外国的FOB买主和CIF卖主,开始利用其垄断优势地位挤压我国货主的利润空间,在运费之外向中国货主收取各种不合理的附加费,如码头作业费(THC)、签单费、换单费、铅封费、设备操作管理费、旺季附加费、币值调整附加费等等,严重破坏了国际贸易惯例和航运秩序。
从2002年至今,仅THC(码头作业费)这一项费用,三年来中国货主额外支出的金额累计约达530亿元人民币。
众所周知,在传统的国际贸易和班轮运输条款中,除了不可预料的因素,如燃油上涨、港口拥挤、战争等原因可征收附加费外,其余可预料的、相对固定的费用都是包括在运费中的。码头作业费(THC)、签单费、换单费、铅封费等是运费的组成部分。据此,在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中,班轮公司有责任和义务承担上述义务和费用。这都是传统的国际贸易运输规则。然而,近年来国际班轮公会和航线组织却大肆破坏这些规则。在乱收费方面,世界航运巨头马士基表现最为突出。而这些班轮公司收费的特点是:不协商、不谈判,随意性强,想收钱就发一张通知,想收多少就收多少,不付钱就拿不到提单或提不到货。
三、合力扭转FOB货增多的局面
能否扭转FOB货增多的局面,关系到我国的船公司、货运代理、物流企业的生死存亡。要扭转这个局面,需要我国的船公司、货运代理、货主的必须共同努力,三方应该相互配合,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面对激烈的国际贸易竞争,国外的贸易商为了降低贸易成本和运输成本,要求运输企业做到“迅速、准时、节省、安全、高效”,通常要求货物运输要做到门到门的服务。我国航运企业、货运代理、物流企业还不能完全满足国外客户的需要,因此首先要提高服务水平、稳定运输价格,在国外设立服务网点。如果没有能力设立网点,则要与外国的货运代理企业、物流企业建立互为代理的合作关系,为货主提供门到门的一条龙服务。只要我国的航运企业、货运代理企业、物流企业对运输环节的费用能够保持稳定、有竞争力,服务能满足国外客户的需要,我国货主和外商在商签贸易合同时,就有理由要求签订CIF合同条款。
要从根本上解决国际航运垄断巨头乱收费的问题和航运市场秩序混乱的问题,不仅需要行业协会的抗争,也需要推动政府完善有关国际航运的法律法规,规范航商及货运企业的经营行为和收费行为。
首先,有关法规要突出船货双方的公平协商机制,给予收、发货人平等的地位。同时,建议我国政府和立法机关根据我国航运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自己的确实可行的、公平的航运法规,退出《联合国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或者增加保留条件,或者参照美国、加拿大和欧盟的立法,制定更具有针对性的限制班轮运输组织享受反垄断豁免的法律,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海运法律体系,保证我国航运和贸易的健康发展,保护我国货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THC问题引发了航商在航运市场上肆无忌惮地公布其他一系列名目繁多的运费之外的乱收费项目。因此,政府要进一步规范航运市场的收费行为,严格执行运价报备制度,规定承运人只能向托运人收取一口价的运费,不准在运费之外再收其他费用。
第三,进一步整顿航运市场的无序竞争,航运行业协会要发挥协调作用,禁止不公平的运价大战,防止运价大起大落和乱涨价,坚决查处违规操作,使航运市场的运价保持在稳定、合理的水平上,防止航运企业通过不公平竞争手段揽取货物,并把由于无序竞争造成的亏损或其它不合理的费用转嫁给无辜的中国货主。
第四,要进一步规范远洋运输中介的经营行为并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切实保障我国货主的合法权益。
作者:蔡家祥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副会长
商务部《中国经贸》 2005年第6期
...合同中规定了几份单据,分别都给谁啊要注意什么啊
这些单据都给客户清关用的,上面的CONSIGNEE要一致,你收到提单正本后,扫描完发邮件给客户提单扫描件及发票、装箱单COPY件,让客户把款清了,你再把这些单据寄快递给他们。如果客户在船到港才付款,那就用提单电放的,但是发票和装箱单还是要寄正本给他们哦。总之就是TT付款的方式,就一定是要收到全款了再给这些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