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跨境电商侵权(跨境电商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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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卖家如何判定产品外观专利侵权
一、断外观专利是否近似,首先要根据造型不同区别对待。
如家具、电器等三维立体造型的要以形为主,图案、色彩为辅;地毯、壁纸、花布等要以图案为主,形状为辅;色彩的差异,一般不单独作为判断近似的条件。
二、通过肉眼从整体直接对比,外部结构并无太大区别,仅仅在局部有细微变化的,那么就可以判断为侵权产品。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规定的如何认定外观设计是否构成相似进行了解释,指出“一般情况下,经整体观察,如果其他外观设计和基本外观设计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设计特征,并且二者之间的区别点仅在于局部细微变化、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设计单元重复排列或者仅色彩要素的变化等情形,则通常认为二者属于相似的外观设计。”
三、产品的大小、材质、内部构造,不得作为判定两者是否相同或者近似的依据。
在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断时,产品的大小、采制、内部构造虽然最容易引起重视,被当作判定是否相同、相近似的注意点,但这些内容恰恰不是外观设计保护的内容,在授权审查时就要被排除掉。因此,在侵权判定中也同样不予以考虑。也就是说,在进行侵权判定时,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大的变化、材质、内部结构的变化均不作考虑。
四、纯功能性设计在外观设计中不予考虑。
例如轮胎又或者篮球,从功能性的角度来讲,轮胎和篮球的特定属性必须是圆的,没人会把自己汽车的轮胎改为方形。所以我们在轮胎外观专利判断当中,“圆形”这一条件是不作为判断侵权的依据,而更多着重于轮胎外部的条纹。
跨境电商侵权类型有哪些
跨境电商涉及到的侵权类型主要包括四种:
一是版权,通常指侵犯作者的著作权;
二是商标权,未得到产品品牌官方的正规授权,擅自使用对方的商标或LOGO;
三是发明专利权,如果出售的产品是别人发明的,而且别人申请了专利保护,卖家未经允许擅自生产销售,也就是指销售仿品;
四是外观设计专利权,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外观专利有60%以上相似就视为侵权假货。
跨境电商亚马逊怎么样
亚马逊跨境电商不是骗人,跨境电商说白了,就是把自己的产品卖到国外市场,既然要卖货,那就离不开平台,可能很多人都会在平台选择上下功夫,比如什么平台投入少,利润还很高。其实这一点大家不用过多的思考,目前做跨境电商的主流平台就是亚马逊。你问项目可靠不可靠肯定是可靠,因为国家扶持,在一个现在发展的情况你应该也比较清楚,疫情之后才火起来,不过确实,做亚马逊的有赚的有亏的。这个亏是怎么造成的呢?亚马逊说白了就是一个电商购物平台,不同的就是亚马逊针对全球开店,是平台都有新规则制度,不会选品、或者规章制度不懂违反了平台制度。这些都会造成不赚钱的可能,就像我虽然做了四年多了,刚开始那一年因为这些也走了很多弯路慢慢一步一步到现在,创业哪有百分百赚钱的,都多少少少有风险。只要认可项目趋势,利润,这些风险都有方式方法规避掉。投资不大,因为不需要自己囤货压货,还有一个不赚钱的原因因为自己不上心,店是给自己开的,前期需要花时间无摸索去研究,实实在在做亚马逊的没有不赚钱的,都能拿到结果。成为亚马逊大佬,需要一定的时间,沉淀积累,如果你就是每天花一两个小时打理运营的话,想要达到对基本操作非常熟悉,知道选品运营的重点,思路,以及广告的投放至少几个月的时间。如果你是全职的话,那就还说了,基本半个月就可以独立操作了,但只是会操作,达到熟练需要长期去积累,这不用我多说,大家应该都理解的。
如何应对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侵权
您好!
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
应对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侵权主要可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1)探索建立统一的电子商务实体法;(2)确定统一跨境电商知识产权执法机关和审理标准;(3)建立企业跨境电子商务风险审查机制。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跨境电商 商标侵权有什么法律责任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尚未构成犯罪的,应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2)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
(3)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
(4)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或者其他作案工具;
(5)采取前四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商标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物品。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应被侵权人的请求责令侵权人赔偿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