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买方卖方的要求(fob卖方需要哪些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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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术语中的卖方责任包括哪些内容
1、FOB卖方责任: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在约定的装运期和装运港,按港口惯常办法,把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向买方发出已装船的通知,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
2、FOB买方责任:
租船订舱,并将船名和到港装货日期通知卖方。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风险。办理进口许可证、进口清关手续。
3、CFR卖方责任:
负责租船订舱和支付运费,在约定期限内在装运港装船,并及时向买方发出已装船通知。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4、CFR买方责任:
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在指定的目的港接受承运人所交货物。
5、CIF卖方责任:
负责租船订舱,在规定的装运港和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货物运至目的港的运费,货物装船后通知买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办理货运保险,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6、CIF买方责任:
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和费用,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接受卖方提供的单据或电子讯息,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扩展资料
fob术语中,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交货地点的选择对于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会产生影响。若交货地点为卖方所在地,则当货物被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代表买方的其他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即视为已履行了交货义务。
CIF术语中,如买卖双方未约定具体险别,则卖方只需取得最低限底的保险险别,如买方要求加保战争保险,在保险费由买方负担的前提下,卖方应予加保,卖方投保时,如能办到,必须以合同货币投保。
按CFR条件成交时,由卖方安排运输,由买方办理货运保险。如卖方不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则买方就无法及时办理货运保险,甚至有可能出现漏保货运险的情况。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船上交货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cif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成本加运费
fob中划分买卖双方风险界限的是
fob中划分买卖双方风险界限的是:船舷线。
价格和责任分界点:FOB价格是指卖方把货物交给运输公司或船东的费用,包括装载货物、通关、上船等费用,但不包括运费和保险费。买方需要支付运费和保险费用,以及货物在船上的任何损失或损坏的风险。
运输方式:FOB通常适用于海上运输,因为它表示货物已经被装载在船上。对于其他运输方式,例如陆上运输或空运,应使用其他贸易术语,如EXW(Ex Works)或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等。
常见的FOB术语:FOB术语有不同的变体,如FOB港口、FOB装运港、FOB船边等。FOB港口通常意味着卖方将货物交付到指定的港口,而FOB装运港则表示卖方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FOB船边是指卖方将货物交付到装载港口的船边,买方需要承担船上装卸费用。
使用FOB的优点:使用FOB有以下几个优点:
卖方只需支付装载货物的费用,可以节省成本。
买方可以选择自己的运输代理人,以获得更好的运输费用和服务。
双方都可以清楚地了解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从而避免纠纷。
注意事项:在使用FOB时,双方应该注意以下事项:
确定好货物的装船日期和运输方式,以避免延误和损失。
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包括装船、保险、货物损失等。
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前,买方需要安排清关、提货和运输等事宜。
在交货前检查货物的数量、品质和外观,以确保货物符合要求。
fob买方货代,卖方什么操作
1.FOB买方指定货代的情况下,托书传给指定货代后:
如果是拼箱,卖方只要将货送到指定货代仓库,然后准备报关资料报关,并支付货代CFS费和报关费即可;
如果是整柜,卖方可以自己找拖车公司做箱,一样是准备报关资料报关,并支付港杂费。
2.我们公司没有进出口权,商检,报关换单等问题怎么做?
A:委托有进出口权的代理公司并让他们处理商检,用他们的报关资料(包括商检通关单)交指定货代报关。
3.已经有商检通关单就不需要换单了,如果你的委托进出口代理做好商检给的不是通关单,而是换单凭条,那就需要传真换单凭条给货代帮忙去换单,换单费用不高。
fob卖方的义务划分
按照国际商会对术语FOB的解释,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起来,可作如下划分:
1.卖方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在装运港,按照习惯方式将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
(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自付费用提供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讯,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EDI)信息所代替。
2.买方义务
(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经由他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并支付有关费用及过境费;
(2)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的通知;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3.注意事项
(1)买方必须自该交货点起负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风险,这也就是说如果货物在海上遇险或者遭遇海盗,将与卖方无关,买方不应此理由拒绝支付货款,所以卖方可以建议买方为货物投保。
(2)FOB价格包含了国内的所有费用。如果是货物比较多或者利润比较高的话,国内的费用是可以不用考虑的。而如果货物比较少,就需要相应提高价格,因为单位成本增加了很多,单位成本主要包括:内陆运费(工厂到港口或者集装箱仓库)、装卸费(特别是一些不能机械装卸的货物)、拼箱杂费、码头费、报送费、报检费等。
(3)使用FOB术语时,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时完成交货,而载货船舶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所以买卖双方必须注意船货衔接问题。为了避免发生买方船到而卖方未备妥或卖方备妥货物而不见买方载货船舶的情况,买卖双方必须相互给予充分的通知。如卖方及时将备货进度告知买方,以便买方适时租船订舱。买方租船订舱后也应及时将船名、航次、预计到达装运港的时间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做好交货准备。
(4)当使用集装箱运输货物时,卖方通常将货物在集装箱码头移交给承运人,而不是交到船上,这时不宜使用FOB术语,而应使用FCA术语。
(5)卖方装船后,必须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及时办理投保手续。
(6)根据INCOTERMS 2010,FOB、CFR和CIF术语的风险划分界限由“船舷”改为“船上”,这种修改更符合业务实际操作情况。
fob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法律分析:
1. FOB卖方的责任: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在约定的装运期和装运港,按照港口的通常做法,将货物装载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所有风险。
2. FOB买方的责任:
-租船订舱,并将船名和装货日期通知卖方。
-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所有风险。
-办理进口许可证和进口清关手续。
在FOB术语中,卖方只要在指定的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完成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交货地点的选择会影响装货和卸货的义务。若交货地点在卖方所在地,货物被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代理提供的运输工具时,即视为交货完成。
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
-出卖人应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并向买受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
-买受人应按照约定的金额支付价款。
-出卖人的取回权。
-买受人的回赎权。
-出卖人应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应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进行检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出卖人应履行交付标的物或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六百二十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及时检验。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
-第六百四十二条,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特定情形造成出卖人损害的,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第六百四十三条,买受人在约定的或出卖人指定的合理回赎期限内,消除取回标的物的事由的,可以请求回赎标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