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费用卸货费谁出(fob装卸费由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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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a运费谁承担
1. FCA运费的定义及特点
FCA(Free Carrier)是国际商会(ICC)的术语,指卖方将货物交至指定的装卸地点,以确保货物交付。这意味着,卖方必须负责安排运输,但不负担任何海运运费或运输保险的费用。FCA条件是国际贸易合同中经常使用的术语之一。FCA运费的特点是卖方只负责将货物交到指定地点,买方需要承担运输费用和责任。
2. FCA运费中双方的责任
FCA运费中,卖方必须将货物交至约定的装运地点,从这个时候起,卖方不再负责任何责任。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到损失或损坏,买方应该自行承担风险。然而,卖方需要协助买方进行出口报关手续并付出该项费用。在货物到达指定的运输方式后,运输费用就由买方支付。因此,在使用FCA运费时,买方对运输过程负有更大的责任。
3. FCA运费的适用范围
FCA适用于已准备好的货物,可以直接交付买方或由买方委托第三方运输。FCA与其他国际贸易术语(如CIF和FOB)的主要区别在于,FCA不包括任何运输费用。这样的安排使得该术语更加灵活,适用于不同的贸易合同。例如,在国际航运市场上,FCA离港仓库通常作为港口码头的延伸。
4.谁承担FCA运费
在FCA条款下,运费由买方支付,因为这个时候货物还没有装上运输工具。因此买卖双方需要充分协商运输费用,以避免贸易纠纷。在一般情况下,买卖双方可以通过邮件和电话进行谈判,以确定运输费用和支付方式。如果双方无法妥善协商,最终需要通过仲裁解决争端。在仲裁过程中,FCA合同条款将成为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
5. FCA运费的优点和缺点
使用FCA运费的优点之一是灵活性。由于该术语未包括任何运输费用,双方有更多的谈判余地,可以在成交价格和运输费用之间进行平衡。另一个优点是,FCA条件能够节约卖方的运输费用和手续费用。然而,使用FCA时买方承担更多的责任,需要自行承担货物底部到装船港口的运输费用。如果货物损坏或丢失,买方需要负起责任。因此,在选择运输条件时,买方需要权衡利弊。
6.你应该如何在FCA合同中协商运费
在FCA合同中,运费通常由买方支付。然而,双方可以协商支付方式和付款期限。通常情况下,买方需要在收到提货单和发票后立即支付运输费用。为避免贸易纠纷,双方可以书面协定运费,并且应该注明运输方式和费用,以及支付方式和付款期限。如果商业伙伴之间出现分歧,可以寻求第三方仲裁或寻求法律援助解决争端。
7.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运输方式和条件
在选择适合自己的运输方式和条件时,需要考虑货物的性质,重量和体积,以及运输方案和费用。如果货物需要保持良好状态,宜选择直接配送方式或者dryvan配送方式。如果运输方式比较简单,FCA是经济实惠和灵活的选择。但FCA条件对于没有经验的买家来说可能不利,因此在选择FCA条件时需要谨慎考虑。
8.结论
在国际贸易中,选择适合的运输方式和费用是至关重要的,因为这可能会影响到双方的利益和成本。FCA运费作为一种常见的运输方式,适用于货物的装运和运输,因为它提供了灵活性和双方责任的明确。在签署FCA合同之前,双方需要仔细商议和协商,以确定运输费用和支付方式,以避免争端和损失。
CIF术语下卸货费应该由谁支付
CIF和FOB,货物所有权和责任转移都是以船舷为界。货物未越过船舷时,货物所有权和连带责任仍然归出卖人,所以OTHC(起运港码头装卸作业费)是由出卖人支付;货物完全越过船舷后,货物所有权和连带责任转移给买受人,所以DTHC(目的港码头装卸作业费)是由买受人支付。只有1个例外,发往美国的货物没有DTHC,只有THC(OTHC+DTHC),费用完全由出卖人独自承担。
贸易术语装卸费谁承担
装卸费一般通用做法是包含在运费中,谁承担运费谁负担装卸费。
FOB中买方承担运费,即买方承担装卸费。
装卸费一般根据用途分别计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成本等
计入费用类的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装卸费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往来等。
扩展资料:
装卸费
归集分配
物流企业的装卸费用通过“主营业务成本——装卸支出”账户进行归集与分配,本账户按成本计算对象设置明细账户,并按成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物流公司如同时经营装卸业务,在公司下设立装卸队,装卸队队部统一管理机械装卸队和人工装卸队,其中人工装卸队配备少量装卸机械,机械装卸队和人工装卸队应分别核算装卸支出与计算装卸成本。
装卸费用的归集与分配方法,与运输费用基本相同,其有关的汇总表、计算表、分配表及会计分录,一般都可并人前述核算运输业务的有关凭证(汇总表、计算表、分配表)及分录中。下面举例简要说明各项装卸费用的归集与分配方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装卸费
弃货费用由谁承担
如果我们鸟瞰某个海港,就会发现堆积许许多多的货仓,不知情的人就会觉得这个海港一片欣欣向荣的景象,业务一定很繁忙;而知情的人就知道海港的货舱里除了有面临交易的还有许多没有人提取的货仓。那么,我国海事海商法目的港弃货怎么处理呢?
一、海事海商法目的港弃货怎么处理
我国海商法涉及目的港无人提货的法律条文仅有如下两条:第86条“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或者收货人迟延、拒绝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以及第88条“承运人根据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留置的货物,自船舶抵达卸货港的次日起满六十日无人提取的,承运人可以申请法院裁定拍卖;货物易腐烂变质或者货物的保管费用可能超过其价值的,可以申请提前拍卖。拍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保管、拍卖货物的费用和运费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有关费用;不足的金额,承运人有权向托运人追偿;剩余的金额,退还托运人;无法退还、自拍卖之日起满一年又无人领取的,上缴国库”。
由于各国法律的不同以及上述法律条文缺乏可操作性等原因,很显然,上述两条内容无法完全涵盖实践中出现的无人提货、弃货问题,解决弃货方面的法律适用,还要从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海事法院的司法实践判例中寻找答案:
二、目的港无人提货发生的原因
目的港无人提货(弃货)的发生一般有如下两种原因,一种是因为发货人因没有收到货款拒绝将提单交付收货人,致使收货人无法提货,这种情况下,很显然产生弃货的原因在于发货人;另一种是收货人因货物质量、市场波动等原因拒绝提货,尤其是在FOB运费到付的条件下,更为常见,这种情况下,发生弃货的原意在于收货人。
三、身份定位的不同及责任的划分
在实践中,一旦发生目的港无人提货而产生滞期、仓储等费用时,货运代理人(或者无船承运人)往往是港口、船公司追索费用的第一对象,其实在很多情况下,货运代理人是没有义务承担弃货产生的费用的,或者说并不是最终承担弃货费用的责任主体,货运代理企业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应当根据其在海运出口中的身份定位而区分:
【拓展资料】
1、货运代理人作为代理人的身份时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在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身份从事业务时,货代与发货人建立的运输代理法律关系,产生无人提货的原因是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对于因弃货产生的费用(滞期费等)均不应当由代理人承担,而应当由与承运人建立运输合同法律关系的发货人或收货人承担。而承运人往往直接向货运代理人追索滞期费,代理人在这种情况下是可以明确拒绝的。如果已经垫付了,在追偿时也会面临很大困难,越权代理是很多发货人的抗辩理由。必要时,需要实际承运人出具权益转让书和费用实际发生的证据。
2、货运代理人无船承运人身份时
无船承运人不同于实际承运人,其风险责任期间长于实际承运人,从收货时起至交货时止。在无船承运人,基本的法律关系由两个发货人与无船承运人基于委托建立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发货人是托运人,无船承运人为承运人),无船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同样也是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无船承运人是托运人,实际承运人是承运人),在这种情况下,无船承运人既然已经与实际承运人建立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无论产生弃货的责任在谁,无船承运人都有义务先行向实际承运人支付,然后自己再向发货人追偿。
三、弃货产生费用的最终责任主体
前面提到产生弃货的原因有两种(发货人和收货人),但费用的承担却不能依此划分,应当看与承运人建立运输合同法律关系的责任人,即托运人,这也正是货运代理企业作为无船承运人时,有义务先行赔付实际承运人而单纯的货运代理人无义务支付弃货费用的原因。照此标准,发货人(托运人)承担费用为原则,收货人在一定条件下也需要承担责任,比如收货人持有提单或者以一定的形式主张了货物的权利,根据海商法的规定,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如果收货人已经持有提单,证明其于承运人建立了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反之,则相反,不应当承担责任。直接向发货人追索弃货费用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只是考虑到长期的合作关系,货代企业较为谨慎采用。
需要注意的是,贸易条款与弃货费用的承担没有关系,买卖双方之间的贸易条款是双方之间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与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无关,实践中,发货人或收货人以贸易合同约定作为抗辩理由的不在少数。
海港属于公共资源,并不是私人堆放货物的地方,对于既浪费海港资源又会导致堵塞商品流通的目的港废弃货物,我国海商法规定要收取一定的费用以保证海港的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