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股份面值常见问题
详情
1.香港为何采用无面值股份制度?
股份面值(亦称「票面值」)是股份一般可以发行的最低价格。新《公司条例》(第622章)(下称「新条例」)强制所有本地有股本公司采用无面值制度,并废除所有股份的面值,此举符合国际趋势,让公司在股本结构方面有较大灵活性。
普遍的意见均认同,股份面值未能达到保障债权人和股东的原定目的,甚至有误导之嫌,因为股份面值并不一定显示股份的真正价值。
在其他可资比较的普通法适用地区,无面值股份的认受性日高。他们普遍认同,废除股份面值制度,可建立一个在各方面更清晰、简单及一般而言对商界更有利的环境。已采用强制性无面值股份的地区包括澳洲、新西兰及新加坡。
2.无面值股份与有面值股份之间有何分别?
无面值股份与有面值股份基本上没有分别,两者都是股份,属于公司股权的一部分,但有面值股份附有定额表面价值,而无面值股份则没有。
3.采用无面值股份制度会带来什么重大改变?
根据旧《公司条例》(第32章)(下称「旧条例」),凡在香港成立为法团而有股本的公司,均须为其股份设定面值。这相当于股份可以发行的最低价格。
公司亦须在其组织章程大纲内述明公司可发行的最高股本金额(此为「法定股本」的要求)。
股份发行价高于其面值的的差价称为「股份溢价」。根据旧条例,法例对公司如何处理股份溢价,以及如何入帐均有所限制。
在新条例下,由于引入强制无面值制度,相关的概念例如面值、股份溢价,以及法定股本的要求已再无必要,并已予废除。
在无面值股份的环境下,公司可享有更大灵活性更改其股本,例如公司可在没有发行新股份的情况下,将其利润资本化,以及在没有增加股本的情况下,配发及发行红股(新条例第170条)。
4.在没有面值的情况下,我们如何厘定公司的「股本」?
在新制度下,发行股份的全数收益会贷记入股本,成为公司的股本。即使废除了面值,已发行或已缴款股本的概念仍然合用,亦同时反映出在股份溢价帐中的金额。换言之,这等于公司实际从股东收取的出资额。
已缴款股本、已发行股本及部分缴付股款的股份的概念仍继续合用。不过,它们会与已发行股份的已付或同意支付的总代价相关,而非关连股份面值。
5.废除股份面值后,董事是否可以完全自由地厘定股份的发行价?
股份的发行价是公司(发行股份者)与投资者(认购股份成为股东者)之间的商业买卖。废除面值虽然撤销公司可发行股份的最低价格,但这不表示董事能完全自由地厘定发行价。董事仍须履行凌驾一切的受信职责,真诚地厘定发行价。
6.废除股份面值后,会否影响我们公司发行红股的能力?
不会。在无面值制度下,公司可发行股份而无须把金额拨入股本帐。因此,虽然不再有股份溢价帐,但公司仍可继续发行红股(新条例第170(2)(d)条)。
7.在无面值股份制度下,股份如何合并或再拆分?
公司继续可以有效地合并和再拆分股份。虽然无面值股份没有面额可供拆分,但增加股份数量亦可达致与再拆分股份相近的效果。由于没有面值的限制,将股份合并成较少数量的程序应会大大简化。此举只会令股份数目减少,而不会对股本有明显的影响(新条例第170(2)(e)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