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金融厅 (FSA)是日本金融厅负责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和整个金融市场进行监管。amz123
关于日本金融厅 (FSA)
日本金融厅(Financial Services Agency,简称FSA);
日本金融厅建立于2000年,负责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和整个金融市场进行监管。金融厅下设总务规划局、检查局、监督局和证券交易监视委员会。其目标是保证金融市场功能的运转,保护投资者和存款者的利益。
日本金融厅是一个全能的金融监管机构,主要依据《银行法》、《信托法》、《证券法》以及《保险法》等一系列法律和法案,负责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和整个金融市场进行监管。
日本金融厅 (FSA)的职责
1、规划金融制度;
2、对银行、保险公司、金融商品交易所等市场相关人员进行检查和监督;
3、设置金融产品的市场交易规则;
4、制定企业会计标准和其他债务相关的事项;
5、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事务所;
6、面向确立具有国际性协调功能的金融行政的国际机关,以及参与到两国金融协议;
7、监察金融商品市场规则的遵守状况等。
发展历程
1998年6月,金融监督厅正式成立,在总理府直接管辖下,负责对大多数金融机构的监管。大藏省负责金融制度方面的宏观决策、检查金融企业财务制度、监管存款保险机构等。金融政策制定权仍然属于大藏省。
1998年12月,成立金融再生委员会,旨在整顿金融秩序、重组金融组织、再造金融体系。该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负责执行金融再生法、早期健全法以及金融机构破产和危机管理等方面的立案,并负责处置日本长期信用银行等几家大型金融机构的破产案件。同时,将在此之前成立的金融监督厅归并到金融再生委员会之下,但仍继续行使其原有的检查和监督职能。大藏省继续负责金融制度方面的重大决策、企业财务制度检查,而对存款保险机构的监管则由以前的大藏省单独监管改为与金融再生委员会协同监管。这时的大藏省权力已被大大削弱。
2000年3月,日本将对中小金融机构的监管权由地方政府上收至中央政府,交由金融监督厅负责。
2000年7月,在金融监督厅的基础上成立金融厅,并将原属于大藏省的金融政策制定权(包括金融制度的规划、提案,以及金融机构破产处置和危机管理等)、企业财务制度检查等职能转移至新成立的金融厅,大藏省仅保留与金融厅一起对存款保险机构的协同监管权,以及参与破产处置和危机管理的制度性决策(但重点放在确保决策的顺利实施方面)。金融厅同时拥有金融监管权和金融政策制定权。
2001年1月,在全面推行政府机构改革时撤销金融再生委员会,其对濒临破产的金融机构进行处理的职能也归到金融厅。至此,日本的金融监管权再一次高度集中。金融厅升格为内阁府的外设局,独立地全面负责金融监管业务。同时,协助财务省(原大藏省)共同对存款保险机构进行监督。财务省仅保留对存款保险机构的协同监管职能,其下属地方财务局则以接受金融厅委托的形式重新对地方金融机构行使金融监管职权。至2001年为止,一个以金融厅为核心、独立的中央银行和存款保险机构共同参与、地方财务局等受托监管的新的金融监管体制基本框架正式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