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是沟通太平洋和印度洋,联系亚洲和大洋洲的重要节点,地理位置极为重要。新加坡不但是东南亚唯一的发达国家,也是曾经的亚洲四小龙里发展最成功的国家。优越的商业环境,滋生了新加坡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本文将简要介绍新加坡商标法的基本概况。
一、主管机构和适用法律
新加坡知识产权局为当地商标注册申请的主管机构。与商标有关的最重要法律制度是1998年《商标法》(2020年修订版)以及1999年《商标条例》,前者规定了商标的注册和保护制度,后者旨在指导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实施细节。
与中国“申请在先”原则不同的是,新加坡与美国一样,采用“使用在先”的原则,即大量充分的使用可以确立商标权利。但这一原则并不意味着不需要在当地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反之,如果不提交,他人可能会在相同类似商品上注册相同近似的商标,并阻碍实际权利人在新加坡使用或注册。
二、商标类别
在新加坡,下列元素可以作为商标来提交注册申请:文字、数字、图形、颜色、口号、声音、气味、全息图、移动标记等,以及上述元素的组合。除普通商标以外,集体商标、证明商标都可以提交注册申请。另外,新加坡还可以提交系列商标的注册申请。
但以下内容不可以注册为商标:
1)缺乏显著性;
2)通用名称;
3)违反了道德标准或者公共政策;
4)具有欺骗性;
5)与在先商标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相同/近似标志;
6)与驰名商标相同/近似的标志。
新加坡采用尼斯规定的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在尼斯分类下,共有34个商品类别和11个服务类别供挑选。此外,如果35类零售服务描述明确且具体,那么作为非规范商品也是可以被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