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无效途径分析与运用
一、美国专利纠纷概述
在美纠纷应对
二、美国专利无效程序
(一)USPTO无效程序类型
单方再审、授权后复审、多方复审、商业方法授权后复审(截止至2020年15日失效)
(二)单方再审程序(EPR)
指只有一方参与,对于已经批准的专利进行重新审查的程序。
可以由任何人(第三方、专利权人、USPTO)在专利批准后、专利权有效期内的任何时间提出。
证据形式上仅限于公开的专利或者是发表的文献。
挑战专利有效性的理由仅限于法案的102条所规定的新颖性问题以及103条所规定的创造性问题。
特色:
1、任何人都能进行提出,没有提出主体的限制。
2、虽然可以由任何人提出,但提出之后请求人在整个审理过程中的参与度极低,并不参与实质性审理的过程中。
(三)授权后复审(PGR)与多方复审(IPR)的区别
(四)授权后复审(PGR)与多方复审(IPR)概述
三、特殊规定介绍
(一)禁反言
1、AIA 315条
如果USPTO对PGR/IPR作出最终的决定,申请人、所有真正的利益相关的当事人、和与申请人利益相关的人都不能就同样的权利要求,针对那些申请人已经提出的或本来可以合理地指出的无效理由,再向USPTO提起无效请求。
2、适用范围
USPTO的无效程序
法院的无效程序
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无效程序
3、提起请求时,必须指明真实的利益相关的当事人。
4、若程序停止,未作出最终决定,不受禁反言原则的限制。
(二)立案审核
1、判断标准
IPR:请求书中呈现的信息以及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书所递交的答复,显示出在至少一个权利要求的争论中请求人有合理可能性占据优势
PGR: 至少一个权利要求被无效的可能性较大,对于其他专利或专利申请案而言是重要的新的法律问题
2、立案结论
IPR: 整体性
PGR:可选部分
3、时间
接收到专利以人针对请求书所递交的答复3个月以内若专利权人未递交答复,在递交期限最后一天的3个月以内
4、不可上诉
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是终局的、不可上诉
(三)权利要求修改
1、一次权利要求修改时机
取消任何被挑战的权利要求
PGR: 对于任何被挑战的权利要求,提出一个替代的权利要求
IPR:对于任何被挑战的权利要求,提出合理数量的替代的权利要求
2、如果双方都同意,为了进一步促进双方和解纠纷,专利权人可以提出更多修改
3、任何修改不得扩大权利要求范围或引入新的内容
4、最终决定->复审证书(Certificate of reexamination)
撤消所有权利要求
确认所有权利要求
授权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撤销被认定无效的权利要求
四、运用分析
(一)无效途径与救济概览
(二)PTAB 、法院、 ITC三者之间的区别
(三)PTAB-IPR程序的优势
1、专业知识丰富的专利行政法官
2、相对法院更快速(12-18个月结案)
3、成本相对较低
4、不以“推定有效”为基础
5、优势证据原则
6、可能有的和解优势
7、联邦地区法院案件潜在的暂停
(四)PTAB-IPR程序运用考量要点
1、禁反言原则
2、无效理由的局限性
3、证据形式的局限性
4、涉诉时提起IPR的紧急性
5、申请文件的高质量要求
6、请求人发表意见机会相对较少
7、判决通常滞后于ITC裁定,无效结论的影响力待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