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专利的授权确权与维权!
专利授权确权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350 条发明专利、第 1351 条实用新型、第 1352 条工 业设计指导俄罗斯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根据民法 典,发明的可专利性条件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实用新型的可专利条件 包括新颖性和实用性;外观设计的可专利性条件包括新颖性和原创性(也译为“独 创性”,originality)。俄罗斯发明专利的申请和审查程序与我国大同小异,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 查阶段。提交的申请首先经形式审查,在形式审查合格后,申请将在申请日起 18 个月内公开。申请人应在申请日 3 年内提交实审请求。在实审阶段,专利局发出 审查意见,申请人应在发文日起 3 个月内答复审查意见,专利局在收到答复后发 出授权通知或者驳回决定。在收到驳回决定(发文日起)7 个月内,申请人可以向专利争议委员会上诉, 经听证程序后,专利争议委员会发出最终决定。在收到最终决定(发文日起)3 5 个月内,申请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进入诉讼程序。俄罗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和审查程序与我国的最大区别在于, 俄罗斯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采用实质审查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通过形式 审查后,继续接受实质审查。与发明申请类似,经审查意见和答复后,专利局发 出授权通知或者驳回决定。同样,申请人后续可以发起上诉和起诉程序。自专利申请最初提交日起算,俄罗斯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是 20 年(药品和 农业相关发明专利可延长至多 5 年);实用新型的保护期限是 10 年;外观设计的 保护期限是 15 年,可以申请延期,每次延期 5 年,最长保护期限为 25 年。民法典第 1398 条规定了专利可被宣告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情况。对于任何类 型的专利,任何人如果对授予专利权的决定不服,均可以依照行政程序向专利争 议委员会提出异议,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宣告该专利授权无效。法典并未规 定行政程序是司法程序的必要前置程序。依据主管机关的决定或生效法院判决宣 告专利权全部或部分无效。中俄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于 2012 年 7 月 1 日启动,双方申请人可以 向中俄两局提出 PPH 请求。2023 年 5 月 24 日中俄会谈后在背景签署了一揽子文 件,其中包括关于延长《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局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 审查高速路试点计划》的意向联合声明。根据所签署的文件,从 2023 年 7 月 1 日起,两部门间的《专利审查高速路试点》无限期生效。
专利维权
俄罗斯民法典第 1359 条规定了不属于专利侵权的情况:临时过境;科研或 实验;在非常情况下(自然灾害、惨祸、事故)实施发明创造,在最短时间内告 知专利权人,并随后支付相应补偿;为满足个人、家庭、居家或其他非经营目的 的使用;按医生处方在药房应用发明一次性地配制药品;权利用尽情况下的使用。除此之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对专利权的几项限制:国防安全需要使用;在先 使用;强制许可。关于国防安全需要使用,民法典规定,俄罗斯政府可以为国防 安全需要,不经专利权人同意而使用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但应及时通知 权利人并给予相应补偿。俄罗斯民法典引入了强制性知识产权纠纷审前争端解决程序,规定权利人在 提起与侵犯专有权相关的损失赔偿诉求之前,需要向潜在的被告方发送要求函。作为例外,民法典允许不寻求经济赔偿的原告略过这样的审前程序。但是,在大 多数情况下,权利人会向涉嫌侵权人寻求某种形式的赔偿,因此在诉诸法院之前 必须向潜在侵权人发出要求函。俄罗斯民法典第 1358 条对专利侵权做出了规定,即未经许可,也缺乏免责 理由,而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侵犯专有权的行为。民法典具体规定了与专利权 保护有关的争议可以交由法院予以处理,包括作者地位争议、确定专利持有人争 议、侵犯专有权争议、专利转让合同和使用许可合同争议、在先使用权争议、后 来使用权争议、向作者支付报酬的争议和支付补偿金的争议这 8 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