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判定实务(二):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一丨确定保护范围的基本原则
1、以权利要求为准的原则
①《专利法》第59条: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说明书及附图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②法释[2009]21号第5条
仅在说明书或附图中描述未记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侵权纠纷中纳入保护范围的不予支持。
2、权利要求的多层次保护体系
法释[2009]21号第1条
①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②权利人可以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③权利人可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
二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解释时机
1、解释的时机
在权利要求的术语存在特定含义、或者说明书明确放弃某些技术方案、或者权利要求所包含的某些技术方案无法实现、或者权利要求的术语存在多种含义等情况下,可依据专利说明书及其附图对权利要求的内容予以解释,使其合理、清楚地反映出专利的保护范围。
2、解释的方法
法释[2009]21号第3条
A.本专利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
B.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
C.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3、权利要求解释的典型情形
【案例1】:电热毯
①权利要求 :一种安全电热毯,由电加热系统和包复层组成,其特征在于电加热系统是由电热丝、套在电热丝外并两端封闭的软套管、夹在电热丝与套管之间的传热液构成。
②说明书:目前公知的电热毯,……由于采用热水循环系统,还存在着水的密封不严易渗漏的弊端。本实用新型是这样实现的,…传热液采用防冻液。采用防冻夜做热传导物质,克服了水在低温情况下结冰使导管易折断的弊端。
③被诉侵权产品特征之一:用水作为传热液。
【案例2】:北京市二中院(2004)二中民初字第6988号
①一种积木地板,它包括积木地板料,积木地板料指经过加工的、具有一定规格的单个木质材料,其特征是由多个积木地板料(15、16…)连接成积木地板块(19、26)。
②在说明书中对该种“积木地板料”也进行了解释:利用边角余料、树枝树桠等碎小木头制成;地板料正面可呈方形、圆形、多边形或不规则形状,可象小孩的积木玩具那样有大有小、长短不一,甚至可以是上大下小、上方下圆的形状。
③被控侵权产品所用木质板材具有统一的规格、正面均呈长方形,面积较大,选材严格,并非利用边角余料、树枝树桠等碎小木头制成,因此被控侵权产品不具有本专利权利要求中所述“积木地板料”的技术特征,也无法实现本案专利所能达到的有益效果及发明目的。
④结论:不侵权。
【案例3】:(2010)民申字第979号民事裁定
①权利要求1:一种钢砂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将轴承厂生产轴承时冲切下来的边角废料,进行淬火,淬火后分两级破碎,筛分得到不同粒度的钢砂,制得多棱形的钢砂。
②被控方法:选用生产轴承时冲切下来的7~10mm之间的冲片作为原料,直接投入双辊破碎机(即辐式破碎机)中,一次性生产出10~30%的成品钢砂,将未成品筛选出来,再次投入双辊破碎机中,以此循环,生产出成品钢砂。
③争议:权利要求记载的“两级破碎”如何解释?
④说明书:本发明采用两级破碎,粗碎用颚式破碎机,细碎用辐式破碎机。
⑤一、二判决:不侵权。
最高法院:驳回再审申请。
【能性特征的解释】
•(法释[2009]21号第4条)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
•《审查指南》“对产品权利要求来说,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 ”、“对于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特征,应当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对于含有功能性限定的特征的权利要求,应当审查该功能性限定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授权、确权与侵权采取了两个不同的标准
【案例4】鞋垫
①权利要求1:一种除臭吸汗鞋垫,其特征是它是由两层防滑层于相对的内面各附设一单向渗透层,其间再叠置粘结吸汗层、透气层、除臭层组成,吸汗层与透气层相邻。
②功能性特征:单向渗透层
③一审法院认为:实施例是申请人选择的一种公开充分的表现形式,其效果相当于举例说明,在不违反禁止反悔原则的前提下,实施例不能理解为是对必要技术特征的限定。因此,对单向渗透层的保护范围应确定为能够实现水分单向渗透的层面。可见,法院将“单向渗透层”解释为能够实现该功能的所有实施方式并将所有实施方式均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参见(2005)二中民初字第11450号)。
④北京高院:对于采用功能性限定特征的权利要求,不应当按照其字面含义解释为涵盖了能够实现该功能的所有方式,而是应当受到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实现该功能的具体方式的限制。具体而言,在侵权判断中应当对功能性限定特征解释为仅仅涵盖了说明书中记载的具体实现方式及其等同方式。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看,均采用功能性限定特征,因此,对该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时,应当考虑说明书中记载的具体实现方式。本案专利说明书中对单向渗透层明确指明“为一种具有漏斗状孔隙的布面”,而被控侵权产品单向渗透层采用的是非织造布,并非是与具有漏斗状孔隙的布面相同或相等同的技术特征,故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原审法院未考虑本专利权利要求系以功能性特征限定这一情况,其关于单向渗透层的保护范围应确定为能够实现水分单向渗透的层面的认定有误,不适当地扩大了曾展翅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参见(2006)高民终字第003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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