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香港大规模关闭离岸账户后,瑞士、阿联酋等“避税天堂”沦陷!
避税天堂又少了几家……
据路透社报道,在10日的一份声明中,欧盟财政部长们同意将阿联酋和瑞士等国家从欧盟“避税天堂”的名单中移除。
香港11月底前也将大规模清退关停离岸账户!世界正在变得越来越透明,依靠漏洞来寻找机会非常危险。对于那些决心避税的人或企业而言,机动空间正在逐步缩小。随着CRS的逐渐展开,全球信息透明化是大势所趋,一些企业、金融机构、隐形富豪该为自己捏一把汗了。因为最终,地球上将没有一个“避税天堂”。
报道称,在卢森堡举行的一次会议上,欧盟部长们决定将阿联酋从欧盟的黑名单上移除,马绍尔群岛也被从该名单中移除。此外,欧盟主要经济伙伴瑞士也被从灰色名单中除名。该名单涵盖了那些承诺改变税收规则以使其符合欧盟标准的国家。
据瑞士联邦税务管理局官网2018年10月5日发布的公告,按照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AEOI)标准,该机构已于9月底同其他国家税务机关(欧盟国家外加其他九个国家和地区:澳大利亚、加拿大、根西岛、冰岛、马恩岛、日本、泽西岛、挪威以及韩国交换了金融账户信息,为史上首次。
据媒体此前报道,欧盟在2017年公布“避税天堂”黑名单和灰名单,上榜的国家是指未与欧盟进行税务合作的司法管辖区,而其他国家的公司和富人倾向于到这些国家避税。
目前剩下的黑名单中仍有10逾个国家或地区,这些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属萨摩亚、关岛、美属维京群岛、贝里斯、多米尼加、斐济、阿曼、萨摩亚、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和瓦努阿图;
欧盟在10月10日把瑞士从灰色名单中删除,目前瑞士已承诺修法更改其税收规则,并遵循欧盟标准。瑞士去年通过了税制改革,新税法将于2020年生效,该法案符合欧盟要求。此外,阿尔巴尼亚,哥斯达黎加,毛里求斯和塞尔维亚,也将被从灰色名单中删除。而灰名单上还剩下包括开曼群岛、巴哈马和百慕大等世界上数十个司法管辖区,这些司法管辖区大多是世界知名的避税天堂,按照规定,如果这些国家或地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兑现承诺,将被移入黑名单。
根据CRS协议内容,若在中国境内的隐藏金融资产,也很有可能被披露给移民国,同时极有可能面临税务补缴及各种罚金,甚至刑事责任。
CRS实施后,只要是中国人(不管是否移民),且在境外(包括香港)有如下金融资产:存款帐户、托管帐户、现金价值保单、年金合同、证券帐户、期货帐户、持有金融机构的股权/债权权益等。上述这些金融资产存放的国家或地区,也会将持有人所持有的金融资产情况披露给中国大陆税务局。
举个例子,如果你是有大陆身份证的人,并在香港汇丰银行有存款500万。那么,香港汇丰银行就会把你的存款报给香港税务局,香港税务局再将你的存款信息报给大陆税务局。
这时,你需要思考的问题是:如果钱是从中国大陆出去的,资金是合法收入还是灰色收入?是合法出境还是非法地下钱庄逃避外汇监管出境?这些资金在中国是否合法纳税?纳税凭证能提供吗?这些问题,无论哪一关,都有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中国人在境外税收非常优惠的地域设立过公司,并通过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开户持有资产,或通过公司帐户来进行理财或消费,这类企业将可能被认定为“消极非金融机构”(即壳公司)。CRS实施后,将要求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你及公司两层拥有的金融资产均要披露,利用壳公司的名义来避税将变得更加困难。
在高净值客户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在黑名单中开设离岸控股公司,然后再用公司在各家金融机构开户,持有境外的基金、股票等,这些在2017年后均面临披露。
如果公务员或国家工作人员(没有移民),在境外放了大量钱财且没有按国家规定申报——这将涉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近年来,为应对人民币贬值,许多高净值客户在通过各种途径多配置美元资产。而购买境外保单,比如香港保单、美国保单等,是常用做法。
香港是CRS签约地区,2018年6月30日,香港立法机构已出台《2016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根据该条例,香港的保险公司也要将境内高净值客户的大额保单资产信息报告给中国大陆税务局。需要注意的是,此披露并不仅指2017年新购买保单,而是历史上已购买过的保单均要披露。
这是境内高净值客户最不希望看到的局面。但这并不是说,香港保单资产就一定有风险,如果境内外的人寿保险合理规划,在应对CRS危机方面反而会有其独特功能。
中国首批富豪几乎都在海外设立了家族信托,他们最喜欢设立家族信托的法域有库克群岛、耿西岛、新加坡、香港、新西兰等,这些法域都成为了这次CRS签约国。
CRS协议内容规定:已设立的家族信托有关信息也要被披露,包括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即财产授予人)、保护人、受托人(通过是信托机构)、受益人。
在CRS信息交换内容中,本身并不包括海外贸易公司的金融帐户信息,但是很多做国际贸易的老板们选择的运营模式是:在境内设立实体公司搞生产经营出口,同时在离岸税收优惠地设立另一家公司,完成海外贸易的境外收款职能,这样大量的外汇收入直接进入到境外公司帐户中,同时享受了免税优惠。
但是,这次境内外同时一起实施CRS,会导致这一人群在境外开立的个人金融帐户资产被披露,顺藤摸瓜,中国税务局稽查时会很容易查到这些钱并不是从境内换汇出境的。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另外,中国税务总局698号文 、82号文等均将中国老板在境外设立的部分企业视为中国税务居民企业,按规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25%企业所得税。
来源:搜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