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36号
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推动外贸模式创新,有效配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落实工作,现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一)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三)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二、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三、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完成综试区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四、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四、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五、本公告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本公告所称跨境电商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0月26日
知名财税人士骏哥点评:
我们是勤勤恳恳、兢兢业业、踏踏实实、认认真真的财税政策搬运工。不重视基础税收政策犹如空中楼阁。基本无法解决问题。重视基础税收政策才能有的放矢,化解税务风险和矛盾。
最新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是跨境电商的喜讯,也是落实此前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的实用举措。在按照4%的应税所得率进行核定征收的情况下,跨境电商的应纳税额=收入总额×4%×25%=收入总额×1%,实际所得税负担仅为收入额的1%。由于36号公告允许电商同时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际税负会进一步降低。我们认为,新的税总36号体现了在数字经济时代简化税制的思路,也找到了一条“减税降费”的新路径,值得不断探索与完善。
目前,这个核定最大的难度是所有的出口数据要通过商务部的综试区系统备案:
1. 需要进行综合试验区出口企业备案;
2. 需要申报通关,我们为此有预见性的做了IT系统测试,大批量快捷简单的报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