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申请策略与程序运用
一、美国专利申请程序介绍
(一)如何向美国申请专利?
巴黎公约
PCT
(二)两种PCT进入方式
1、通过《美国专利法》371条方式进入美国国家阶段
需提交PCT国际公布文本的准确译文,主修需提交三个版本
通常不会收到限制性意见通知书
若有PCT国际检索报告,可节约一定官费
不能提Track One
2、通过《美国专利法》111条方式进入美国
不必提交原PCT国际公布文本的准确译文,仅提交clean版本
可对原PCT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或增加新内容,作为CA或CIP存续
递交后即进入审查程序
较快拿到受理通知书
(三)美国专利申请程序多样化
1、临时申请程序(PPA)
相比于其他国家,是相对特殊的申请机制。是美国专利商标局在美国国内为专利申请发明人提供的一种成本较低的申请方式。因此效力只是临时的。本身不会对申请进行审查,不存在后续基于临时申请获得专利权保护的情况。目的是为了专利申请发明人在做出发明之后能够快速的拿到申请日,基于申请日可以进行后续正式申请的转化或者是申请优先权。
由于一切都是要满足快速的需求,因此对于文件的形式等要求非常宽泛。并不需要有正式的权利要求、誓词、声明等形式性的文件。只需满足最低标准,将记载了自己创新方案的内容提交即可。
优点:
①抢先获得申请日(但不启动20年保护期限的计算),作为《巴黎公约》优先权的基础;
②可以尽快尽早提交,不需要准备复杂的文件;
③费用低廉。
局限性:
①本身不会对申请进行审查,不能获得相应的授权;
②技术方案和细节可能不能满足正规申请的条件,优先权会受到影响。
基于临时申请获得正式申请的方式:
①将临时申请作为优先权,通过优先权主张的方式向美国专利商标局递交正式申请;
基于《巴黎公约》向其他国家递交申请;将临时申请作为优先权递交PCT申请。
专利权保护期限是从申请日起算
②在临时申请的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内,通过变更性手续,将临时申请变更为正式申请。
保护期限从临时申请日起算。因此相比于优先权的方式,保护期限会缩短将近一年的时间。
2、再颁程序(Reissue)
是专利授权后的程序。是基于授权后的文本有可能存在的缺陷,而这些缺陷有可能导致专利权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够实施或者是应当被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该程序,经过修改之后,重新授予专利权。
由专利权人提出申请。时间为专利授权日之后。对于专利权的范围没有限制,既可以扩大,也可以缩小。
审查标准:
①由于疏忽、事故、差错而导致专利证书出现错误
②该错误会导致初始专利被完全或部分无效、无法实施
③错误不应当含有故意欺骗的意图
需要注意的是,再颁程序虽然可以对专利权范围进行扩大或缩小的调整,但必须遵从“不能够引入新的内容”的原则。只要满足专利授权之后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间内即可提出缩小权利范围。扩大权利范围的申请时间应当在原专利申请日起两年内提出。
再颁程序,能够使得申请人在专利授权之后,在不超出原申请范围的前提下,对专利中的各种错误进行修改。修改之后的再颁专利和原始专利具有同等的效力。一旦程序启动,所有权利项都会被审查,并不仅局限于申请人提出修改的内容。
因此要求缩小权利范围的,权利保护时间不会发生变化;但要求扩大权利范围的,在扩大要求审查过程中,由于对公众而言是不可知的,所以如果有人侵犯了该新增权利,也不能够确定为侵权行为。
二、美国专利申请审查实务
(一)常见审查意见类型
(二)常见法条
1、U.S.C 101保护客体适格性
权利要求1
一种在计算机系统的图形用户界面(GUI)上重新排列图标的方法该方法包括:
通过GUI接收用户选择以基于特定标准组织每个图标,其中特定标准是每个图标的使用量:
由处理器确定在预定时间段内每个图标的使用量;
基于所确定的使用量,将最常用的图标自动移动到最靠近计算机系统的开始图标的GUI上的位置。
2、U.S.C 112形式法条
(a)说明书支持、说明书公开充分
(b)明确性Definiteness
(c)权利要求形式
(d)从属权利要求
(e)多项引用的权利要求需择一引用不得多引多
(f)功能性限定Means-Plus-Function
3、U.S.C 102新颖性
(a)规定了两类现有技术
第一类:在先为公众所知的披露——102(a)1
第二类:在先申请、在后公布的美国专利或专利申请——102(a)(2)
(b)规定了现有技术的一些例外(Exception):
针对102(a)规定的两类现有技术的例外
(c)对102(b)(2)(c)中提及的共同所有权的进一步规定
(d)对102(a)(2)中规定的现有技术何时有效的进一步规定
4、U.S.C 103创造性
102(a)规定的现有技术,新颖性+创造性
三、美国专利申请加快措施
1、加快审查Accelerated Examination
①概述
从2006年8月25日开始,可请求进行加快审查AE(accelerated examination)
目标:自申请日12个月内给出最终决定
②适用对象
适用于发明专利申请,包括CA、CIP、分案申请和旁路(by pass)继续申请
不适用于PCT国家阶段申请、再颁专利、复审或者植物专利
③启动时机
所有请求加快审查(AE)的请求必须在提交申请同时提出
④形式性要求
提交加快审查请求
缴纳额外的加快审查费用(37 CFR 1.17(h))
通过电子形式提交申请文件等
申请文件必须完整,符合审查条件对权利要求的限制:
(1)独权不得超3项
(2)总项数不得超20项
(3)不得含有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4)符合单一性要求
同意与审查员会晤(书面声明)
提供审前检索声明 ( preexamination search statement )
提供加快审查支持文件( AESD)
2、优先审查Prioritized Examination
①概述
3-Track项目
从2011年9月26日开始,可请求进行优先审查,包括:Track One&PE-RCE
目标:自申请日12个月内给出最终决定
②适用对象
适用于发明专利申请,包括继续申请、部分继续申请、分案申请和旁路( bypass)继续申请
或植物新品种专利申请以及请求继续审查(RCE )的案件
不适用于 PCT 国家阶段申请、再颁专利、复审、临时申请或者外观申请
③启动时机
Track One:必须在提交申请同时(或当日 )提出
PE-RCE:提出RCE时,或下发RCE后第一次审查意见之前
④形式性要求:
提交优先审查请求
缴纳额外的加快审查费用(37 CFR 1.17(c)& 1.17(i))
通过电子形式提交申请文件等
对权利要求的限制:
(1)独权不得超4项
(2)总项数不得超30项
(3)不得含有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4)符合单一性要求
当年受理优先审查案件数量未满1.2万
Track One:提供发明人宣誓或声明
PE-RCE: 仅可针对单次RCE提出
3、专利审查高速路PPH
4、完全的一通前会晤FAIP
①概述
从2009年10月开始实行,目前已成为正式项目
②适用对象
所有技术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
③启动时机
至少应比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出现在专利申请信息查询系统(PAIR)中提前一天
④形式性要求
提交FAI请求
通过电子形式提交
FAI请求对权利要求的限制:
(1)独权不得超3项
(2)总项数不得超20项
(3)不得含有多项从属权利更求
(4)符合单一性要求
同意与审查员会晤
同意不在下发“会晤沟通”后要求退检索费等(书面声明)
⑤完全的一通前会晤
5、基于年龄、健康问题、对环保/能源等的贡献加快
6、COVID-19快速通道C-19 PEPP
①形式性要求
提交优先审查请求
无需缴纳额外的加快审查费用 (37 CFR 117(c) & 117(i)
证明至少一项权利要求涵盖与COVID-19有关的产品或方法
符合其他优先审查( PE) 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