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预警之圣诞侏儒,关于版权你知道多少?
侏儒玩具一直是侵权风险极高的一类产品,上期有简单介绍过一款僵尸侏儒Revenantfx侵权导致店铺关闭的案例,这期紧接圣诞浪潮,介绍两款圣诞侏儒产品。这两款都是版权侵权为主,那关于版权的基本常识与法律知识你知道多少?
品牌介绍
一 GlitZGlam
前段时间,沃尔玛、速卖通接连收到投诉,指示品牌为GlitZGlam,官网:https://fairiesandgnomes.com/GlitZGlam旨在为精灵和侏儒打造一个独特而美丽的花园,这里会有童话中的仙女、精灵和地精,充满着自由的魔法。
经过检索,Ella发现该品牌旗下已注册的美国版权高达18例,是个不折不扣的版权大户。
经过和官网产品的比对,Ella发现以下图片与版权号相对应。同时,官网的其他产品图也需注意,具有一定的侵权风险。根据版权自动保护原则,在作品创作完成时即自动享有版权。
Rocker Gnome | VA0002115480 | |
Zen Gnome | VA0002115393 | |
ROCKER GNOME PEACE LOVE. | VA0002229501 | |
ROCKER GNOME ZEN FRO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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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ISY THE FAIRY | VA0002227183 | |
DUCK POND | VA0002190401 | |
baby gnom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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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PPY GNOMES BEER DRINKING CELEBRATION | VA0002227191 | |
HAPPY GNOMES CATS DANCING | VA0002227187 | |
Joshua stree et al | VA0002115371 | |
KATRINA FAIRY | VA0002227177 | |
KOI POND FIGURINE | VA0002116397 | |
Miniature Fairy Mushrooms | VA0002150830 | |
OLD GRANDPA TREE WITH WELCOME SIGN | VA0002115368 |
二 NAUGHTY SANTA
今年四月律所为NAUGHTY SANTA发起维权,案件号为21-cv-492。Ella了解到,NaughtySanta此案维权方向是“版权”,并非我们以往常见的“商标”维权。也就是说,被告卖家是使用了品牌方的“圣诞老人人物形象”,而这些形象已经被注册了版权,一旦直接使用,就会造成侵权。
以下是NAUGHTY SANTA已经注册的4个版权:
1. Mr. Naughty Santa Claus-- No. VA 2-058-421
2. Mrs. Naughty Santa Claus-- No. VA 2-058-419
3. The Naughtys Covid Mr Santa Claus 3.2020--No. VA 2-237-579
4. The Naughtys Covid Mrs Santa Claus 3.2020--No. VA 2-237-338
伯尔尼公约
商标侵权常见,大部分卖家都会规避,相对而言,对版权侵权略有忽略,其实对电商卖家而言,版权侵权更有杀伤力,不知不觉中收到侵权邮件,链接下架,可能你整个人还处在懵圈的状态。
诚如我们前文所言,作品自完成时即享有版权。提起版权,在国际经济法领域内有个专门的国际条约就是为了国家间的版权保护,这个条约就是伯尔尼公约。伯尔尼公约全称《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是版权领域第一个世界性多边国际条约,同时也是迄今影响最大的版权公约。我国于1992年10月15日正式加入《伯尔尼公约》。
一 保护范围
“文学和艺术作品”一词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不论其表现形式或 方式如何,诸如书籍、小册子和其他文字作品;讲课、演讲、讲道和其他同类性质作 品;戏剧或音乐戏剧作品;舞蹈艺术作品和哑剧;配词或未配词的乐曲;电影作品和 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表现的作品;图画、油画、建筑、雕塑、雕刻和版画作品;摄 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影的方法表现的作品;实用艺术作品;与地理、地形、建筑或科学 有关的插图、地图、设计图、草图和立体作品。
二 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
联盟任何一成员国公民的作者,或者在任何一成员国首次发表其作品的作者,其作品在其他成员国应受到保护,此种保护应与各国给予本国国民的作品的保护相同。
【例】中国和美国都是《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而伊朗不是。
一个美国人或者一个在美国有经常居住地的伊朗人的著作,无论发表与否,均可在中国享有国民待遇,依据是“作者国籍标准”。
而一个伊朗人(在公约缔约国均无惯常居所),他的著作如果首次在美国发表,或者在伊朗发表后30日内又在美国发表,中国应当给与该著作以国民待遇,依据是“作品国籍原则”。
2.自动保护原则
指作者在成员国中享受和行使《伯尔尼公约》规定的权利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
3.独立保护原则
根据《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2款规定,各国依据本国法律对外国作品予以保护,不受作品来源国版权保护的影响。
三 保护主体及保护权利
公约将作者列为第一保护主体,保护其包括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在内的专有权利。
关于精神权利,也叫著作人身权,它只规定了作者的署名权和修改权,而没有规定发表权。
关于财产权利,也叫著作财产权,公约规定了翻译权、复制权、公演权、广播权、朗诵权、改编权、录制权和电影权。
四 保护期限
作品的保护期限,公约针对不同的作品作了不同的规定:
1.对于一般文学艺术作品而言,公约给予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五十年。这个期限为作品保护的最低期限。
2.对于电影作品,是指从作品公映后五十年期满,如果作品摄制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公开放映,那么这一作品受保护的期限自作品摄制完后五十年期满。
3.对于匿名作品(没有署名的作品)和署笔名的作品,其保护期为作品发表之日起五十年。
如果不署名或署笔名的作品在发表之后五十年内公开了自己的身份,对其作品的保护期便适用第1条的规定。
4.对于摄影作品和实用美术作品的保护期由各国法律自行规定,但最短期限不能少于作品完成后的二十五年。
5.对于合作作品,也适用上述各有关规定,但作者死后的保护期应从最后一位作者死亡时算起。
以上就是伯尔尼公约关于版权的相关规定,随着跨境电商的崛起,品牌方已经不满足于商标、专利维权,版权恰好可以补充其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盲区。作为卖家,我们不仅局限于一味地被动地承受不良后果,而应该学会规则、掌握规则、利用规则,思考如何运用版权这个利器去维护自身的权益,为自己的产品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