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分享|《电商法》系列解读:开网店终于要纳税了!
8月31日下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电子商务法(草案)》。今后,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有了一部专门法,这也是我国电商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其中,个人网店、微商、直播营销、刷好评、大数据杀熟、征税等都将成为此次立法的亮点。(详见专题:http://www.100ec.cn/zt/draft/)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电商法纳税意义、能否解决偷漏税问题及纳税后的影响等进行解读。
长期以来电商范围的偷税漏税现象严重,本次《电商法》就税收做了框架性的规定,税收范围包括跨境税收、经营者普通交易税收,缴纳主体包括电商平台、平台内经营者,这也意味着通过电商渠道进行交易的各种方式都需要缴纳税收,从前偷税漏税的情形将获得一定程度上的缓解。
电商法纳入税收内容的意义?
《电子商务法》中关于电商经营者纳税的规定主要有:
第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并应当提示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亿达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称,本次将税收问题纳入《电商法》范畴既是对我国现行税收制度的一个强调,也是电商法规范范围的应有之义,同时也是我国将税收制度逐渐收紧的信号。
我国偷税漏税问题其实不仅仅在电商方面,但是由于近年来电商发展快速,这一块儿的情况较为突出,因此借着电商法的出台将税收制度纳入其中,这是行业发展的进步,但是就税收来说,其实反而体现出我国在税收制度这一块儿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税负公平性问题、监管问题甚至是对于税收的意识问题。
另外,也不可忽视国际上对于电商税收问题的政策,例如德国将在2019年正式生效的《2018年税法》也被称为“亚马逊法案”,以杜绝电商的偷税漏税行为;在今年6月,美国最高法又以5比4的票数判决确定,各州有权对互联网电商公司的跨州销售征税,也就是意味着电商在该州没有实体店也许缴纳税,就此改变了过去美国网购的状态。
是否能将“偷税漏税“问题解决到位?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亿达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称,解决到位是一个比较抽象的词,它有一定的用处。但是仅仅靠电商法是不够的,想要落实到每一处,每一次的经营活动,还需要很多方面的支持。
制度的制定方面,包括电商平台经营者内部对税收缴纳制度的制定,是否将其划分到店铺监管门类,以及与税收部门、工商部门等监管部门是否将进行信息共建以更好的处理内部经营者的违法违规问题?
平台内部经营者有的为企业,也有的为自然人,对自然人成为经营者是否一定要工商登记?若根据相关法规不需要进行市场主体登记,那么税收缴纳该如何监管?
电商法对跨境电商也作了相应的规定,那么在我国促进跨境电商的态度之下,如何解决其所带来的税收问题,例如微商环境下如何缴纳税款?何时缴纳?是否会产生重叠征税、重复征税?又有谁来监管?
还有一点但不是最后一点,后续是否将追缴先前偷税漏税的税款?如果追缴,全额追缴还是部分追缴?如果追缴是否将意味着一大片的小经营者将面临停止营业?如果不追缴,对于先前缴纳税款的经营者而言又是否有优惠政策?
税收问题是我国的一大问题,除了可见的较重的税负以外,还有缴纳税款的公平性问题,这一次只是把税收问题又突出了,但要“解决”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纳入税收后会有什么影响?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亿达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称,纳入税收之后,可能对平台上的经营者产生打击。平台内的经营者既然进行了经营活动,缴纳税款本身没有问题,但是由于监管上和制度上的薄弱,所以经营者已经习惯了不缴纳税款的情况。
有说法认为,电商平台经营者与传统行业经营者不同,在缴纳税款上理应有所不同。从本次电商法来看,并没有为电商平台内经营者单独设立税种的迹象,相反,其明确了作为经营者不区分线上、线下、传统与电商,只要生产经营满足收税要求就应当缴纳税款。
从监管角度,偷税漏税的情况一直没有好转的原因不在于法律的缺位,而是在执行与落实,这就与征税成本相关了。曾经上海市对自行车也征收车船税,但因为征税成本的问题,实际并没有落实下来。
那么,就电商行业而言,利用其大数据,与税收部门、工商部门联合,信息共享之后进行收税能极大的减少名单上的补缺。此外,区块链技术与数字票据相结合的方式也在逐渐试水。今年5月,深圳市国税局和腾讯已合作发布国内首个基于区块链的数字发票解决方案,数字发票有助于完善纳税服务,尽量减少与消费者之间对税务信息的不对称,也有助于税收部门对纳税行为进行监管,更不用提其具有便捷性的优势。
(本文来源:电子商务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