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商标局延迟审查政策十问十答
2011年9月16日《美国发明法案》生效,规定了Track Three的延迟审查政策,由申请人提出请求,一直沿用至今。
美国非临时发明申请、植物专利申请和PCT进入美国国家阶段的申请都可以请求延迟审查。
USPTO对请求延迟审查的申请人地位,如是否为小微实体没有要求。
申请人应当保证申请文件的完整性(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申请人宣誓等必要材料),并支付基本申请费、检索费、审查费等必要费用,提交延迟审查请求。申请人不得提交不公开申请的请求,或者已经撤回不公开申请的请求。
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时或申请后提交延迟审查请求,但是如果USPTO已经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授权决定,则延迟审查请求不会被批准。
USPTO规定请求延迟审查需要额外缴纳140美元的处理费。
USPTO规定延迟审查期限不超过最早优先权日起3年,对于PCT进入美国国家阶段申请为30个月。如果申请人没有填写延迟期限,或者填写时间超过最长期限,则默认请求了最长期限。
USPTO批准延迟审查请求后,仍然会自申请日(最早优先权日)起18个月公开申请,并按照申请人选择的时间启动审查。
USPTO没有规定延迟审查的退出机制。
为了进一步减轻申请人负担、给申请人对于专利授权前景更好的预判,USPTO计划启动延迟审查试点项目,2023年7月已经完成征求意见,尚未启动。该试点项目的特点是在现行延迟审查政策的基础上,对于微实体地位的申请人,可以在缴纳审查费截止期限前获得一份AI辅助的机器检索报告,这样可以使申请人更好地决定是否缴纳审查费进行后续程序。申请除需满足延迟审查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使用专用表格提交请求并缴纳检索费;
2.申请独立权利要求不超过3个,总权利要求不超过20个,不包含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3.申请权利要求符合单一性要求;
4.如要求优先权仅可要求美国临时申请的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