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管局:在跨境电商平台购买商品或服务可不计入个人年度结售汇额度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让“海淘族”有了新福利。
对于经常剁手的“海淘族”来说,个人每年仅5万美元的结售汇便利化额度是个让人头疼的事。而在4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让“海淘族”有了新福利。
《管理办法》明确,消费者在跨境电商平台购买商品或服务时,通过支付机构就可以实现购汇并对外支付。也就是说,只要能够提供交易明细,支付机构对其审核后,个人就可以享受不计入个人年度结售汇便利化额度的福利了。
早在2013年,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试点就在北京等5个地区启动了,《管理办法》是应跨境电商快速发展而出台。
支付机构外汇业务是什么?《管理办法》规定为:“支付机构通过合作银行为市场交易主体跨境交易提供的小额、快捷、便民的经常项下电子支付服务,包括代理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外汇业务通过外汇备付金账户进行,为此支付机构要在每个合作银行开立一个外汇备付金账户,用于收付市场交易主体暂收待付的外汇资金。
与《试点指导意见》相比,《管理办法》明确了市场交易主体的定义——即电子商务经营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也就是“海淘族”)。它规定,支付机构应区分电子商务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市场交易主体进行管理,并建立健全市场交易主体管理制度。消费者可用人民币或自有外汇进行支付。
但是在向支付机构划转外汇时,注重了对交易的审核,要求应向外汇划出银行提供包含有交易金额、支付机构名称等信息的交易真实性材料。外汇划出银行核对支付机构账户名称和金额后办理,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支付机构外汇支付划转”。
在信息采集与报送方面,《管理办法》明确,个人项下结售汇业务,合作银行应根据支付机构的数据,在办理结售汇之日(T)后的第 1个工作日(T+1)内对于单笔金额等值 500 美元(含)以下的区分币种和交易性质汇总后以支付机构名义逐笔录入个人外汇业务系统,对于单笔金额等值 500 美元以上的逐笔录入个人外汇业务系统。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办法》规定,支付机构外汇业务项下的个人结售汇不计入个人年度结售汇便利化额度。
关于单笔交易金额,《试点指导意见》规定,支付机构参与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除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等值5万美元。对于交易完成情况核查不充分或未按规定对相关商户执行货物贸易名录企业分类管理等的支付机构,外汇局还可以将其单笔交易限额下调至等值1万美元。《管理办法》对此实现突破,将单笔交易金额规定为“原则上不得超过等值 5 万美元”,对于有真实、合法超限额需求的,支付机构还可以向注册地分局提出登记变更单笔交易金额限额的申请。
此外,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还表示,银行在满足《管理办法》中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可参照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进一步拓宽跨境电商交易支付结算渠道。这实际上也拓宽了个人“海淘”支付结算渠道,进一步便利个人“海淘”。
( 来源:北京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