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发布新规,要更好满足人民群众跨境购物需求
近日,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做好进口电商货物港航“畅行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积极应用港航区块链电子放货平台,确保港航“畅行工程”落到实处,更好满足人民群众跨境购物需求。
《通知》明确,利用1年的时间,以天津、青岛、上海、宁波舟山、厦门、广州港等6个沿海港口和芜湖等沿江港口以及主要进口电商企业为重点,积极应用港航区块链电子放货平台,实现主要进口电商货物港航单证平均办理时间由2天缩短至4小时以内,全程无接触。
《通知》要求,要以上海港等6个沿海港口和芜湖等沿江港口为重点,卡实节点、压茬推进,加快推进主要进口电商货物集装箱单证上链办理:2021年4月底前,要基本完成港航区块链电子放货平台部署;2021年6月底前,主要进口电商货物集装箱单证要基本实现上链办理;2021年9月底前,港航单证平均办理时间要压缩至4小时以内,12月底前持续优化提升。
实施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进口电商货物港航“畅行工程”,是建设人民满意交通、促进港航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也是积极应对全球新冠肺炎疫情、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有效举措。《通知》要求,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与海关等部门积极合作,对港航“畅行工程”予以支持。同时,要加强技术支撑和指导督促,6个重点沿海港口和芜湖港所在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于每季度末将进展情况报部,交通运输部将定期进行视频调度,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督促。
通知原文如下: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进口电商货物港航“畅行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
辽宁、河北、天津、山东、江苏、上海、浙江、安徽、福建、广东、广西、海南省(区、市)交通运输厅(委),中远海运集团,天津、山东、上海、浙江、安徽、厦门、广州港集团,菜鸟物流、京东物流、上海环世物流等主要进口电商物流企业:
实施进口电商货物港航“畅行工程”已列为我部2021年交通运输更贴近民生实事之一。为抓好民生实事的落实,提升水路运输服务水平,更好满足人民群众跨境购物需求,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实施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进口电商货物港航“畅行工程”,是建设人民满意交通、促进港航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也是积极应对全球新冠肺炎疫情、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有效举措。各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航企业、主要进口电商企业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推进港航作业单证电子化,坚持协同联动,优化作业流程,确保港航“畅行工程”落到实处,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利用1年的时间,以天津、青岛、上海、宁波舟山、厦门、广州港等6个沿海港口和芜湖等沿江港口以及主要进口电商企业为重点,积极应用港航区块链电子放货平台,实现主要进口电商货物港航单证平均办理时间由2天缩短至4小时以内,全程无接触。
二、加快推进重点港口主要进口电商货物集装箱单证上链办理
(一)2021年4月底前,基本完成港航区块链电子放货平台部署。有关港航企业要加快对接,升级改造系统,尽快完善相关功能,上线部署港航区块链电子放货平台。主要进口电商企业有关信息系统要与港航区块链电子放货平台实现对接。有关港航企业做好沿海沿江港口的推广注册、使用和服务等相关工作。
(二)2021年6月底前,主要进口电商货物集装箱单证基本实现上链办理。加快在6个沿海重点港口和芜湖港的应用落地,推进主要进口电商货物的港航单证基本上链办理,不断扩大业务办理量。
(三)2021年9月底前,压缩港航单证平均办理时间至4小时以内,12月底前持续优化提升。有关港航企业持续完善平台功能,优化流程,评估单证平均办理时间,实现进口电商货物电子放货平台港航单证平均办理时间压缩至4小时以内。
三、有序推进其他港口和班轮公司提升进口电商货物港航作业效率和服务水平
引导其他沿海沿江集装箱港口企业有序推进港航区块链电子放货平台部署。鼓励有关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与沿海重点港口港航区块链电子放货平台对接,推进电子放货,大幅压缩单证办理时间。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海关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快海关电子放行信息上链,对港航“畅行工程”予以支持。
四、强化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任务分工、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与海关等部门加强合作,支持港航企业和进口电商开展工作。有关港航企业要与进口电商、船代、货代等主动对接,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技术支撑。有关港航企业要不断完善港航区块链电子放货平台功能,加强技术服务保障,着力提升各方应用便利化水平。部将加强经验总结,组织研究制定集装箱港航区块链应用指南。
(三)加强指导督促。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有关港口企业的指导督促力度,及时协调解决推进工作中的问题。建立季度调度机制,6个重点沿海港口和芜湖港所在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于每季度末将进展情况报部,其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于2021年6月底、12月底前将进展情况报部。部将定期进行视频调度,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督促。
请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港航企业、进口电商企业将单位负责人和联系人信息(姓名、单位、职务、手机号码)于2021年3月5日前书面反馈我部(港口企业联系人信息抄送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1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