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 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模式受市场欢迎
6月13日,海关总署发布《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想必大家都有些疑问,今天,困惑解答来啦~请大家仔细阅读!
为什么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
推进跨境电商B2B监管改革要求
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商迅猛发展,已成为外贸发展新的增长点。海关总署积极创新开展跨境电商三单比对、全程无纸化监管、出口退货创新举措等,积极支持跨境电商新业态健康快速发展。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要求“加快跨境电商等新业态发展”。国务院近期发布的《关于同意在雄安新区等46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20〕47号)中,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着力在跨境电商B2B相关环节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探索创新,研究出台更多支持措施。
回应新业态发展诉求
在海关调研过程中,企业普遍反映目前跨境电商支持措施主要集中在零售进出口领域,希望增设跨境电商B2B出口专门监管方式代码,实行简化申报和便利通关。北京、杭州、宁波、广州、东莞等多地跨境电商综试区地方政府也希望海关增设跨境电商B2B监管方式代码并积极争取参与试点。
相关部门出台支持措施提供支点
在跨境电商B2B改革中,增列监管方式代码将为商务、财政、税务、外汇等部门出台配套支持措施提供支点。
对接广交会、进博会等重大展会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广交会将于6月15日至24日首次在网上举办,并同步联合跨境电商综试区和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开展线上交易。通过广交会线上成交的货物可通过新的监管方式通关,享受新模式带来的通关便利。
优化完善海关统计
创新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模式并增设相应的海关监管方式代码,有助于海关精准识别、准确统计跨境电商B2B出口数据。
哪些类型跨境电商业务可以参与B2B出口试点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
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送达境外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海关增列监管方式代码“9710”,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
在海关调研过程中,企业普遍反映目前跨境电商支持措施主要集中在零售进出口领域,希望增设跨境电商B2B出口专门监管方式代码,实行简化申报和便利通关。北京、杭州、宁波、广州、东莞等多地跨境电商综试区地方政府也希望海关增设跨境电商B2B监管方式代码并积极争取参与试点。
参与试点的跨境电扇企业需要满足什么要求?
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还应当在海关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
通关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什么事项?
此次新政,海关将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送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的贸易形式纳入海关跨境电商监管,包括“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和“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两种模式,将近年来在跨境电商B2C领域的创新监管经验推广到B2B领域。
新的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模式,充分考虑了跨境电商新业态信息化程度高、平台交易数据留痕等特点,采用企业一次登记、一点对接、简化申报、便利通关、优先查验、退货底账管理等有针对性的监管创新措施。
一是企业通关全程无纸化,海关通关系统实时验放。
二是考虑到跨境电商小微出口企业单票价值低、单量大等实际,还为小微出口企业提供了更加便捷的选择,便利小微企业通关。
三是对跨境电商出口货物优先查验,保障快速通关。
四是根据跨境电商通关和物流模式多元化的实际,明确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也可采用“跨境电商”模式进行转关。
五是顺应跨境电商企业批量出口的需求,解决了企业必须在出口前单独包装并贴好面单的问题,降低了企业出口前操作和物流成本。
内容来源:海关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