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你不知道的社交电商之行政处罚那些事儿……
导读
近期,社交电商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之一,各种类型的社交电商平台进入大众视野,环球捕手、云集微店、云品仓、小米有品推手、贝店等,拼多多,云集赴美上市,多家社交电商平台获得融资,发展十分快速。但是,社交电商快速崛起的同时也伴随着诸多问题,由于野蛮生长,良莠不齐的经营模式,也频频遭到涉嫌传销争议与质疑,乃至千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2018中国社交电商TOP50强榜单》所公布的50个社交电商平台,其中11家平台或多或少都有被行政处罚的记录。现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互联网法律团队特别针对这11家平台的行政处罚信息进行梳理归纳,了解社交电商在从这些行政处罚当中,也可以一窥行政执法机关关注的重点。根据信息公开所能查询到的违法类型主要涉及以下几类:
一
违反《禁止传销条例》
1.2017年5月12日,云集被行政机关认定违反《禁止传销条例》,其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 第七条的情形“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
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的规定,属传销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决定其组织策划传销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084106.85元 ;(3)罚款人民币1500000元。
2.2019年3月14日,花生日记被行政机关认定违反《禁止传销条例》,其符合《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所指的传销行为,与《禁止传销条例》 第七条第(三)项“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 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 利益的”所指的传销行为。行政机关决定对其组织策划传销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其改正传销的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73065766.23元;(3)罚款1500000元的处罚。
二
发布虚假信息或违反广告法
1.2016年9月20日,每日优鲜被行政机关认定发布广告行为违法,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5000元。
2.2016年10月27日,小红书被行政机关认定发布广告行为违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构成发布对非药品的商品宣传疾病治疗功能的违法广告行为。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罚款 150000元。
3.2016年10月28日,小红书被行政机关认定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不真实、不准确,未表明出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被行政机关处罚没收广告费用 8000元。
4.2017年7月24日,唯品会被行政机关认定广告行为违法,合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违法广告; 二、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违法广告; 三、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使用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的违法广 告,并在相应范围消除影响; 四、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未对使用的数据等引证内容表明出处的违法广告; 五、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对商品的表示不准确、不清楚、不明白的违法广告; 六、处罚款人民币330000元。
5.2017年11月1日,浙江格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被行政机关认定发布虚假广告。其行为属于在普通食品广告中使用了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普通商品广告宣传治疗功效的行为。为维护网络交易正常秩序,保障消费者和其他购买者的合法权益,鉴于该公司已经停止发布广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决定处罚人民币
30000元。
6.2017年11月7日,小红书被行政机关认定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被行政机关处罚罚款 1000元。
7.2017年11月15日,小红书被行政机关认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被行政机关处罚责令公开更正、停止发布,罚款 2640元。
8.2017年12月5日,小红书被行政机关认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小红书被行政机关处罚罚款 2400元;责令停止发布。
9.2018年1月5日,每日优鲜被行政处罚,违法类型为0701,被行政机关处以没收违法所得310元,罚款3100元的决定。
10.2018年1月23日,小红书被行政机关认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被行政机关处罚罚款 596元。
11.2018年5月4日,全球时刻被行政机关认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之规定,属发布虚假广告的的行为,责令停止发布涉案广告,消除影响,并罚款人民币 15000 元。
12.2018年9月25日,小红书被行政机关认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被行政机关处罚罚款50000元,责令停止发布。
13.2018年9月29日,小红书被行政机关认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被行政机关处罚罚款30000万元,责令停止发布。
14.2018年10月18日,小红书被行政机关认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被行政机关处罚罚款200000元。
15.2018年10月18日,每日优鲜被行政机关认定发布发布虚假广告。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 款第(二)项的规定所指的广告主发布与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作出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16.2019年1月10日,小红书被行政机关认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被行政机关处罚罚50000元。
17.2019年1月25日,小红书被行政机关认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被行政机关处罚罚款30000元,责令停止发布。
18.2019年2月20日,小红书被行政机关认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被行政机关处罚罚款30000元。
19.2015年5月27日,唯品会被行政机关认定发布与事实不符的虚假信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罚款人民币 50000元。同时,存在商标侵权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决定处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的处罚。综合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处罚责令其停止向消费者提供虚假商品信息的违法行为,消除影响;责令其改正使用“驰名商标”字样宣传商品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合计150000元。
20.2016年10月11月,云集被行政机关认定虚假宣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属作引人误解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处罚。
三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2016年4月8日,大V店被行政机关认定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被行政机关处罚罚款10000元。
2.2019年2月20日,小红书被行政机关认定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被行政机关处罚罚款30000元。
3.2017年9月21日,小红书被行政机关认定违反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被行政机关处罚罚款1000元及警告。
4. 2019年1月8日,小红书被行政机关认定食品案件,被行政机关处罚警告。
四
侵犯用户信息及个人隐私
1.2018年8月27日,小红书被行政机关认定违反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未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被行政机关处罚罚款50000元。
2.2019年2月21日,小红书销售的“资生堂红妍肌活精华露”宣传产地日本,实际产品标注产地美国,但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交易快照,无法显示出产地信息等商品明细,被行政机关认定其违反《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被行政机关警告处罚。
五
销售标签不合格食品
1.2017年9月21日,蜜芽被行政机关认定销售标签不合格食品,被行政处罚。
2.2018年9月10日,唯品会销售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达沃滋无花果干”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被行政机关处罚。
3.2018年10月8日,唯品会被行政机关认定 “新西兰D迪莱特速溶早餐粉固体饮料”属于销售不合格的食品。
六
其他类型
税务问题被稽查:2018年1月5日,点点客被税务稽查,补缴税款9014.2元,行政机关对其做出罚款1203.6元的处罚。
未消防竣工备案:2017年5月22日,浙江格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案,被行政处罚。
未报送相关信息:2017年7月31日,浙江格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案,被行政处罚。
以上所涉行政处罚,从处罚金额来看无疑是“涉传”问题,处罚金额高达上千万,从处罚数量来看,主要涉及虚假宣传,违反《广告法》等最多。主要涉及到的法律有《禁止传销条例》、《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虚假宣传行为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等等。
由此可见,社交电商野蛮生长的同时面临诸多考验,相较于传统经营模式,依托于互联网平台的社交电商更具有诱惑性与隐秘性,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的现状,势必产生诸多问题,社交电商新商业模式下的利与弊,仍有待合规完善。特别是针对“涉传”问题、发布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用户个人信息及隐私安全问题,是行政机关关注的重点,这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商务法》密不可分,行政机关必然会加大监管力度。
社交电商平台在专注于论证其商业运营模式是否“涉传”的同时,亦应当在发展过程中逐步建立类似传统电商平台已趋于成熟的监管机制,包括投诉举报机制、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机制、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以保证自身平台的良性运营及平台合规与监管,落实电子商务法,承担起应尽的平台义务和责任,从而在危机到来时刻,历经大浪淘沙后能够中流砥柱,脱颖而出!(来源:盈科互联网法律事务团队;编选:网经社)
近来,社交电商火爆发展,然而多级分销、拉人头等涉嫌传销的质疑从未中断,成为多方关注的焦点。据了解,目前云集、环球捕手、贝店、花生日记、达令家、大V店、万色城、甩甩宝宝、全球时刻、达人店、楚楚推、洋葱海外仓、有好东西、好衣库、闺秘mall等社交电商均被传出“涉嫌传销”的质疑声。
电子商务消费纠纷调解平台(www.315.100ec.cn)发起2019电商系列调查专项行动之社交电商“涉传”,通过快评发布、滚动曝光、专题聚焦、密集播报、媒体联动、法律援助,对社交电商平台和用户发出预警。如果您有相关线索,请提供给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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