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能否在阿联酋本地公司拥有100%所有权?
阿联酋政府已宣布对《联邦商业公司法》(the federal Commercial Companies Law)进行重大修改,其中最重要的是关于外国投资者对本地公司的所有权。这将授予外国投资者对从事主管当局规定的某些活动的公司以全部股份所有权。这就意味着外国投资者的股份将不再像以前那样限制在49%以内,而是可以达到100%。
2020年第26号联邦法令(Federal Decree-Law No. 26 of 2020)已修订或废除了阿联酋2015年联邦法律第2号有关商业公司的条款(the UAE’s Federal Law No. 2 of 2015 on Commercial Companies,下简称“CCL”)中的50多条条款。其中最重要的是,根据阿联酋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授权外国投资者对从事某些经济活动的本地公司可持有100%的股份。
给予在阿联酋本地的外国投资者新特权和激励措施,将增加外国资本的流动,并促进国家经济的多样化。为实现这一目标,2018年,经济部就成立了专门委员会(与部长理事会协调),要求提出政策,允许外国投资者就某些经济领域持有本地公司49%以上的股份。
CCL的新修订预计将引发和导致本土公司兼并、收购和现有业务重组运动等大量活动。现有的外国投资者可能会考虑收购本土公司,甚至在他们已经参与的本地企业中占有更高的股份。
二、阿联酋的外国投资历史概述
自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阿联酋的外来投资一直在增加,当时的管辖法律仍然是1984年联邦第8号有关商业公司的法律(the Federal Law No. (8) of 1984 on Commercial Companies 1984)。该法随后进行了几次修订,直到CCL颁布。与当时的主要预期不同,CCL没有修改有关国内/外国出资占公司股份百分比的规定,它维持了1984年第8号联邦法律,并在第10条中规定:“除共同责任公司和简单两合公司外,任何此类公司的所有联合合伙人均应为阿联酋公民,在本国成立的任何公司应有一名或多名阿联酋合伙人持有公司至少51%的股份。”尽管阿联酋经济快速增长,外国在本国的投资有所增加,但这一规定还是盛行了多年。
作为另一种选择,许多自由区司法管辖区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本土司法管辖区没有的东西——即100%的公司股份所有权。然而,自由区公司不允许在各自的自由区之外经营。只有经过经济发展部(the Department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DED”)签发牌照的公司才可在当地进行经济活动。
为了克服CCL第10条的限制,阿联酋和外国实际投资者之间将签订一份附带协议(保人协议),以商定一个不同于政府政策设定的51-49%最大阈值的股份分割公式。双方对修改公司股本所有权的这些附带协议的有效性产生了争议,因为其方式与CCL第10条第3款和2004年第17号联邦法律的第2条(Article 2 of the Federal Law no. (17) of 2004)的规定不一致。这些法律限制影响了外国公民对在阿联酋投资的承诺。因此,阿联酋后来采取了变更措施,授予外国投资者在某些经济活动中的全部所有权。
三、变更的开始
为了允许外国投资者在本土开展活动并享有企业的全部所有权,关于外国直接投资的2018年第19号联邦法令(Federal Decree-Law No. 19 of 2018 on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FDI法”)(下简称《外国直接投资法》)于2018年9月23日生效。
《外国直接投资法》提供了部长会议、经济部和主管当局之间的协调框架,以研究和审查允许通过外国直接投资项目在阿联酋开展的经济活动。《外国直接投资法》还附有一套被称为“消极清单”和“积极清单”的相关条例,其中规定了允许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大约122项商业活动。
行业清单
然而,鉴于《外国直接投资法》后来被2020年第26号联邦法令废除,因此,被称为“积极清单”的活动不能再作为《外国直接投资法》的一部分,因为后者已被废除。因此,目前还不完全清楚哪些活动将不受地方供款规则的约束,而且这些活动现在不仅仅是猜测。每个酋长国的地方当局有权确定其优先事项和战略部门,并就外国投资者可能有资格完全拥有的经济活动向部长理事会提出建议。
尽管有这些变化,CCL仍然占了上风。其规定禁止外国投资者持有超过49%门槛的股本。换言之,外国直接投资法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实践,目的是检验当局如何准备应对这种变化。
四、《商业公司法》的首次法定变更
2020年11月23日,阿联酋总统谢赫·哈利法·本·扎耶德·阿勒纳哈扬颁布了2020年第26号联邦法令,对CCL的外国所有权条款进行了修订,并引入了许多改革,以向所有民族开放经济。
最引人注目的修订之一是允许外国在某些经济部门/活动中对在阿联酋的本土公司拥有完全所有权,但是这些活动尚不明确,因为此前根据2020年内阁第16号决议(Cabinet Resolution no. (16) of 2020)公布的积极清单显示了122项允许持有100%外国所有权的活动,该清单以《外国直接投资法》为基础。由于《外国直接投资法》已被该法令废除,因此该清单不再具有可执行性。
除了开展之前被称为“积极清单”且预计在实施100%外资所有权规则之前将公布的活动的公司之外,该法令的第1条条款规定,有些公司完全不属于本法令的范围,即被内阁决议排除的公司,也就是联邦或地方政府完全拥有的公司,如果与石油、天然气或水电或任何与能源部门相关的公司,则政府至少持有25%的股份。
本法令规定的第2条除外条款与开展“战略影响”活动的公司有关。这些活动尚不清楚,因为该法令仅规定,由主管当局组成的委员会将确定这些活动是什么以及国家在其司法管辖区内的股本或董事会中的出资比例。这并不一定意味着当地的贡献比例将是51%,但可能是10%或5%。
根据法令第5条的规定,开展任何具有战略影响的活动的公司仍应受到外国所有权的限制和约束:“未经主管当局同意,如果公司开展具有战略影响的活动,则不得对现有公司的公司章程或其他文件进行任何损害阿联酋国家所有权的修订。任何违反本条规定的程序均应无效。”
此外,该法令的第6条废除了CCL的第329条。外国分公司或在本土设立分公司的外国公司不再需要向阿联酋国家代理人提供此类服务。此外,第6条继续明确废除《外国直接投资法》(2018年第19号联邦法令)以及与该法令规定相抵触的任何其他法律或法规。
五、对外来投资的直接影响
法令第8条规定,修正案将于2021年1月2日生效,但不影响第7条的规定,该条规定,与第10、151和329条有关的修订(所有与当地股份出资直接相关的条款)仅在官方公报发布法令6个月后生效。
2021年6月1日,经济发展部发布了商业活动清单,并根据该法令的规定开始公司注册。各酋长国公布的名单可能略有不同,其中包括1000多个商业和工业活动,不包括具有战略影响的经济活动。虽然修正案生效,但现有公司的地位将继续受其公司章程(MOA)和合伙人自身的协议管辖。根据相关法律程序,可减少或撤销此类公司51%的本土股份比例。
这意味着该法令具有前瞻性而非追溯性效力,这可能会让许多人感到困惑,因为新的法规即将生效,他们很兴奋在默认情况下切换到新的状态。然而,为了相应地修改或取消国家持股比例,他们仍然需要征得当地合伙人的同意,并根据适用法律法规明确其可能拥有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六、总结
2020年第26号法令现在已成为正式颁布实施的法律,并对CCL进行了所有修订,例外情况仅限于具有战略重要性的活动。此外,《外国直接投资法》中列为负面清单的一些活动仍将受到51%当地缴款规则的限制。
这些针对本土公司的立法变更预计将影响阿联酋自由贸易司法管辖区的作用。在这一变更之前,其为不愿意在阿联酋本土进行某些投资的外国人提供了一个竞争环境,因为他们无法持有这些本土投资的控股权。
相关法律法规
the federal Commercial Companies Law 联邦商业公司法
Federal Decree-Law No. 26 of 2020 2020年第26号联邦法令
the UAE’s Federal Law No. 2 of 2015 on Commercial Companies (the “CCL”) 阿联酋2015年联邦法律第2号有关商业公司的条款
the Federal Law No. (8) of 1984 on Commercial Companies 1984年联邦法律第8号有关商业公司的条款
Article 2 of the Federal Law no. (17) of 2004 2004年第17号联邦法律关于反对抗的第2条
Federal Decree-Law No. 19 of 2018 on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the “FDI Law”)关于外国直接投资的2018年第19号联邦法令(“外国直接投资法”)
the Federal Decree-Law No. 26 of 2020 2020年第26号联邦法令
Cabinet Resolution no. (16) of 2020 2020年内阁第16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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