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算跨境电商综试区核定征收(Excel模板)等你来取~【跨境易税通财税】
最近特别多跨境卖家要Anne姐解读4%应纳税所得率的政策,今天Anne姐就来细说一下:
先附政策原文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
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推动外贸模式创新,有效配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落实工作,现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一)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三)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二、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三、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完成综试区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
四、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五、本公告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本公告所称跨境电商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根据这个政策导向,Anne姐做了如下计算表格模型,分别以不同的收入举例说明:
上述,如果是视同符合小微企业与跨境电商企业的,政策综合税务在千分之二与千分之三之间;如果是不符合小微企业政策,而只是符合跨境电商企业政策36号文的,税负是1%左右。所以,跨境卖家一定要深入研究政策。(请往下看:后附小微企业政策)
温馨提示:
需要计算表格模型的请加微信号【sifan123_】,拉你入综试区核定政策交流群。
税总这项新政策出台后,关于物流、口岸、报关行之前的操作问题还没有细化解决,如:
收入未明确问题:
是按平台销售额,还是外汇回来的数额,电子商务平台以什么标准确认收入?
通关未明确问题:
直发货物的报关程序,卖家将货物交给物流公司,物流公司打包整理后发往综试区所在城市的机场,如果是以9610申报方式的,就按9610代码项下进行清单申报,清单申报项下都相当于没有按汇总报关单的方式在申报。
中小卖家以自己的名义来报关,这是能够使中小卖家合规的唯一道路。最大的难度是需要先在平台上做商品备案,我们易税通可以辅助企业做商品备案。
更大难度的是,一般在通关的环节都不是一个企业一票货物一个清单,很多货是到了物流商这边集中处理并申报。
总之,国家政策对跨境电商企业的政策正在逐步完善,扶持力度是空前的,这对跨境电商行业的发展来说,是绝好的机遇。下面将相关政策整理附后:
国家税务总局:
《跨境电商在综合试验区内核定征收可享受两类税收优惠》
2019年11月14日 来源:证券日报
近日,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根据《公告》,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企业”),主要可以享受两类优惠政策:一是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二是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相关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9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对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出口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无票免税”政策)。税务总局制发《公告》,进一步明确跨境电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在核定征收条件方面,《公告》规定,跨境电商企业通过商务平台出口货物,是近几年发展的新业态。为鼓励跨境电商发展,针对跨境电商企业出口货物无法取得进货发票的实际情况,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文件,跨境电商企业符合规定条件,可以试行“无票免税”政策。对于这些企业,符合本公告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可以试行采取核定方式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以下简称《通知》)等规定,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通知》第二条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税总(〔2019〕2号)《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政策原文链接附后,供需要的跨境企业参考: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65/n4182981/201901/c4183463/content.html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链接如下: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60/c4014341/content.html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2018〕103号)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3766983/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