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出口收入中有部分收入应追缴增值税定偷税!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温税二稽罚告〔2024〕49号
温州YB进出口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对你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4年6月28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检查,你单位2021年9月至12月发生跨境电商出口外贸生意,取得跨境电商出口外贸收入1669891.9美元,根据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授权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分别换算换成人民币后合计10710457.5元。根据龙湾区税务局提供的《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出口信息明细表》显示,你单位上述收入中部分出口业务属于出口不退(免)税商品应追缴增值税,该部分收入合计金额843892.09美元,分别换算成人民币后合计5414908.47元。经国家税务总局龙湾区税务局通知申报(《税务事项通知书》(温龙税状通〔2023〕2041号)),你单位未按规定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综上,上述涉税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规定,构成为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结合《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拟对上述事实造成的少缴税款(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处80%罚款,合计129646.29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四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