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物资出口必须要知道的一件事
卖防疫物资的商家们
想必昨晚的消息大家都看到了
不过这里还是有必要再写一下,重要的信息的还是需要被更多人看到的。
4月10日起,以下19类商品将实施出口品质检验,经卖家证实,已无法报关,需提供商检通关单。其中包括口罩、呼吸机、红外线人体测温仪,医用消毒剂等,几乎全部的医疗物资都已被纳入其中。
需提供商检通关单就是:报关单上面监管条件是为A(进口)或B(出口)的货物,在报关时必须提供商检局的通关单,也就是法定检验货物。实施法定检验的货物包括:法检目录内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十五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检。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 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应当在海关总署统一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持合同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出口商品应当在商品的生产地检验。海关总署可以根据便利对外贸易和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需要,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出口实行验证管理的商品,发货人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验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实施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今日上午,海关总署已发布公告〔2020〕53号,公告称:为加强医疗物资出口质量监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6307900010”等海关商品编号项下的医疗物资(详见附件)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医疗物资出口申报注意事项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三部门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2020年第5号),现对医疗物资出口申报提出以下几点注意事项:
1 医疗物资出口申报必须完整申报品名品牌、规格型号等要素,用途必须区分“医用”或“非医用”。
2 属于申报公告列明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医疗物资, 必须具备企业声明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两者作为单独附件上传,勿与发票等归并,企业声明不得留空且需加盖印章,上传时应确保清晰)。(海关只接受并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由国家或省级药监部门出具,证号为"*械注准……"样式,其他证件均不符合要求)。
3 各报关公司须切实担负起前置审核职责,申报前必须先审核单货的符合性与证件的有效性,应对委托人提供的情况进行合理性审查,如有失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声明应为发货人或生产销售单位出具;医疗器械注册证在三部委《公告》附件或国家药监局网站可查证(https://qa911.net)。
对于《公告》所列医疗物资,实施100%单证审核,重点验核品名、数量与申报是否相符,外观是否霉变、有无污染/污化、是否超出保质期、是否破损及侵权,以及是否存在夹藏夹带、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等情况。
公告发布以来,海关在贸易、邮件、快件、跨境电商等渠道,共查获非清单企业生产或无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的医疗物资1120.5万件,其中口罩994.1万只,防护服15.5万套,新冠病毒检测试剂108.5万份,红外测温仪2.4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