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无单放货!出口这些国家千万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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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做“无单放货”
这种交易方式的正常操作是:客户先付30%定金,我们做货,做好货后安排货物装运,然后拿到正本提单。接着把提单复印件给到客户,等客户确认提单信息OK,客户付余款,我们收到钱后寄正本提单给他,或者让船公司电放,然后再给到客户电放号,客户才可提货。
发生无单放货,外贸人是很焦虑的,因为大部分走海运的订单数额都不小,这种情况下不仅货物被收货人提走,而且无法收回货物的尾款。
南美、西非等地区一些国家的法律允许无单放货行为。这些国家对进口货物实施单方面放货政策,船东对正本提单的操控被取消,由海关来决定是否放货给提货人。船公司在这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下无权控制货物,那么货代和船公司就可以在法律上主张免责,风险就会由出口商(卖家)承担。
为了避免这种政策性风险,建议您在与允许非正本提单发货国家的客户进行贸易往来时,在收到全部货款之后再发货,或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来规避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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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单放货的高危国家/地区
无单放货在我国属于违法行为已没有争议,但是在不少地区,基于其现实考虑,仍被视为合法行为。对于从事船运、外贸行业的人员,了解哪些国家地区允许无单放货,起作用可以说不言自明。
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七条至第十条提到的抗辩理由外,承运人应对无单放货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另依据第六条之规定,损失赔偿额按照CIF价(即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
最后提醒您,无单放货适用特殊的一年期诉讼时效,自承运人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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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无单放货”怎么办?
如何应对因记名提单导致的无单放货
北美一些国家允许在记名提单下,承运人向记名收货人无单放货,这种情况也容易导致卖家还没有收到货款就失去了对货物的控制权。
出口商与这些国家的客户进行交易时,应当尽量避免采取记名提单,可采取指示提单,在收到货款后,再将提单背书转让给买方。
如何应对因FOB条款导致的无单放货让
我国出口贸易中,FOB术语被相关企业广泛使用,根据目前普遍适用的《202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FOB规则的定义,买方需负责租船订舱、购买保险、办理进口报关清关手续,卖方需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并将货物交给买方安排的承运人。
FOB条款之所以受出口企业欢迎,一个重要原因是作为卖方义务较少,既不用考虑后续的运输合同安排,又能将商品以较低价格(无需附加运输成本)报出从而具有竞争力。但这样的安排使得出口企业与承运人的联系度较小,在进口商与承运人串通套取货物的情况下,进口商甚至会主动要求由其安排运输合同或者指定某一船公司或货代公司,进而实施预先谋划的无单放货操作。
据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关于规避无单放货风险的通知》中的提醒,外贸企业在签订出口合同时,应尽量签订CIF条款,力拒FOB条款,避免外商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如外商坚持FOB条款并指定船公司和货代安排运输,可接受指定的船公司,但不能接受未经外经贸部(现由商务部承担相关职能)批准在华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货代企业或境外货代代表处安排运输,并向外商解释,任何未经批准在华经营货代业务并签发提单的行为是非法的。
如外商仍坚持指定境外货代,为不影响出口,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即指定境外货代的提单必须委托经批准的货运代理企业签发并掌握货物的控制权,同时由代理签发提单的货代企业出具保函,承诺货到目的港后须凭信用计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外贸公司不要轻易接受货代提单,尤其是外商指定的境外货代提单。如接受指定货代提单,货物的控制权就始终掌握在境外货代手中,实际承运人无法控制货权,只能听从货代指令。一旦指定的境外货代与收货人串通搞无单放货,就会使出口商的货、款全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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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积极地与客户保持联系,同时要追究货代的责任,不经过出货方的允许擅自操作无单放货,造成的损失应找货代负责。
如果是货代与国外买家恶意串通或者货代骗货,应该走法律程序。
同时,尽快联系律师,发律师函、催收函,并尽快启动黑名单系统,给对方造成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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