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热点问题解答
【问题1】:出口货物报关单与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商品名称不一致可以申报出口退免税吗?
答: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
如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企业应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及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申报退(免)税。
【问题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如何进行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文件规定,六、简化出口退(免)税办理流程 (一)简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备案流程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生产企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后,留存以下资料,即可为该生产企业申报代办退税,无需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发布)和企业代办退税风险管控制度: 1.与生产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 2.每户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 3.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风险管控制度、内部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情况。 生产企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变更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将变更后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留存备查即可,无需重新报送该表。 …… 九、施行时间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五条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