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申请策略建议
美国专利申请策略建议
PART.
01
中国人申请美国专利有两条途径,一是依据巴黎公约要求优先权直接申请;一是先提交国际申请,18个月后再进入美国国家阶段(以下简称 PCT 途径)。比较而言,建议采用巴黎公约途径申请美国专利。因为通过PCT途径进入美国时只能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而依据巴黎公约申请美国专利时,说明书和权利要求均可被修改,这样就能删除一些不必要的实施例(美国对数据要求低),或加入一些没做实验的实施例(美国允许用现在时把未做实验写成实施例)。另外,按PCT途径进入美国也有两种方式,一是依据35USC371条以常规方式进入,一是依据35USC111(a)款以部分继续申请方式进入美国。后者在进入美国之前,可以在原国际申请文本中加入新的发明内容,再提出部分继续申请,同时放弃原国际申请,好处在于即可以保留在先申请中已公布内容的优先权,又在申请中添加了新的内容。因此,若企业采用PCT途径来延后提出美国申请,则建议依据35USC111(a)款进入。
需要一提的是,依据《专利合作条约》,中国人可以用中文递交PCT申请,但建议用英语撰写申请文件,原因在于:首先,PCT申请最终是要进入各个外国的,若以中文提交,则有时翻译时很难传达出原中文文本的恰当含义,而给将来目标地审查、维权带来很大麻烦;尤其是进入其他非英语国家或地区时,若根据原始中文文本的英译本再次翻译,质量更难以保证;其次,英文递交的PCT申请将用英文进行公布,从而使该申请作为35USC102(e)款抵触申请的日期提早一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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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美国专利法只要求申请人必须披露最佳模式,并不要求对其做详细描述,也不需在说明书中指出所披露的实施例中哪一个最佳,因此可以提供大量实施例来淹没最佳实施例的方式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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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新的技术发明可以有多种应用,但一般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它所应用的商业产品的范围才扩大和完善,直至高价值的最终产品。在中国,随着研发的进展,专利保护只能是提出一系列新申请,要按多份专利来保护,成本相当高。但在美国,可以随着技术开发的进步,采用部分继续申请的方式不断与时俱进地补充权利要求的撰写,使其尽量包括发明技术可以应用到的各种终端产品,且授权后只支付一份专利的维持费用。
(1)分案申请(Divisional Application)
与全球一些国家或地区(包括中国)一样,在美国,申请人可通过分案申请 (Divisional Application)克服专利申请的单一性缺陷。在美国的专利审查过程中,美国审查员通常会在审查阶段早期对专利申请进行单一性审查。基于避免重复授权(Double Patenting)的考虑,审查员如果认为该专利申请权利要求书含有超过一项发明(审查员可能指出多个权利要求含有多个发明,或单个权利要求含有多个发明),就会向申请人发出《限制要求通知书》(Restriction Requirement),要求申请人把专利申请权利要求书限制为仅仅包含一项发明。对于从母案分割出来的部分,申请人可以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提出分案申请(Divisional Application)。对于分案申请(Divisional Application),说明书部分不可超出原申请(母案)的公开范围,因此分案申请(Divisional Application)与母案的申请日及优先权日一致。申请人可以在专利授权前或专利申请放弃前提交分案申请(Divisional Application)。
权利要求书:从母案分割出来的发明点
说明书:不超出母案公开范围
时机:授权前及放弃申请前
(2)延续案(Continuation)
申请人可通过延续案申请(Continuation)把没有包括在原权利要求书中, 但已经在原申请完整公开的发明点以一项新的专利申请提交。对于延续案申请 (Continuation),说明书部分不可超出原申请(母案)的公开范围,因此延续申请与母案的申请日及优先权日一致。申请人可以在专利授权前或专利申请放弃 前提交延续申请(Continuation)。申请人可以通过延续案(Continuation)的方式改变发明的保护范围。实践中,很多申请人在提交美国专利申请时,故意把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写得比较小。当审查员表示该申请可以授权时,申请人则重新撰写保护范围较大的权利要求,提交延续申请案(Continuation),这样就能获得不同保护范围的授权专利了。而有一些申请人,则通过继续审查程序,使其专利申请长期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一旦发现侵权者,就撰写一套全面覆盖侵权产品的权利要求,提交延续案申请(Continuation)。利用这种策略,申请人就可对侵权者进行精确高效的打击。
权利要求书:母案说明书公开的,但没有在原权利要求书出现的发明点
说明书:不超出母案公开范围
时机:授权前及放弃申请前
(3)部分延续案(Continuation-in-part)
在申请提交后,如果申请人对发明做了进一步的改进,可以通过提交部分延续案(Continuation-in-part)的方式对新增的发明点进行保护。对于部分延续案申请(Continuation-in-part),与原申请(母案)的公开范围一致的部分,其申请日及优先权日与母案一致。对于新增加的部分,其申请日则为部分延续案申请日(Continuation-in-part)。申请人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新增的部分,如需获得专利权,均必须满足美国新颖性要求,即如果新增加的部分已经公开使用、销售、许诺销售或通过文献公开了,申请人必须在公开日起一年内提交部分延续案申请(Continuation-in-part),才不会丧失新颖性。
说明书:母案公开的范围+新增的部分
时机:授权前及放弃申请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