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KU电视设备品牌商标维权,第九类卖家务必高度重视
ROKU是一家专注于流媒体娱乐的公司,其商标在该领域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然而,随着ROKU公司的业务不断发展,商标侵权的问题也越来越严重。
案件号:23-cv-02406
立案时间:2023年4月18日
原告:ROKU INC.
原告官网:https://www.roku.com/
代理律所:Thoits Law
ROKU是一家美国上市公司,致力于制造数字媒体播放器以提供视频流服务。其同时拥有广告业务,并将其硬件和软件授权给其他公司使用。ROKU是流媒体电视的先驱,如今,在北美、拉丁美洲和欧洲等地区,数百万用户都在使用ROKU的流媒体设备享受高品质的娱乐体验。
这起案件涉及商标维权,包括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值得注意的是,绝大多数涉及维权的商标属于第九类目。因此,经营第九类目业务的卖家必须高度重视此事。
美国商标STREAMBAR、ROKU:第9类:音频扬声器、无线扬声器等;
美国商标、ROKU TOUCH:第9类:电视机用遥控器、监视器等;
美国商标:第9类:计算机硬件、计算机外围设备等;第38类:通过互联网和无线网络传输的音频等;第41类:音乐、视频、电视等;第42类:技术支持服务等。
为了避免商标侵权,各位卖家不要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该品牌的商标。任何未经授权的商标使用都可能会导致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建议各位卖家获得品牌商标授权。
要在跨境电商领域获得长足发展,必须尊重知识产权并持续创新。抄袭他人品牌和产品绝不是取得成功的途径,唯有不断创新和开发出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才能在该行业立足。我们应该始终遵守知识产权法规,不断创新自身产品,以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支持,最终实现跨境电商的长期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