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接触材料的新标准酝酿已久,GB 4806-2016一系列标准也终于于2016年10月19日发布了,经过6个月的过渡期,2017年4月19日将强制执行最新版GB 4806-2016的标准。上一版标准还是GB4806-1994已经是20多年前发布的。对于整个食品接触材料来说,执行了20多年的老标准被取代,需要注意的问题还是非常多的,这里就为大家解读一下新标准,降低企业因为标准升级带来的风险。
本次标准的升级,国标越来越向欧标靠拢,如果有做出口的企业,可以选择欧标和国标测试一次性测试。
1.首先来看看GB4806.1的适用范围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各种已经或预期可能与食品或食品添加剂(以下简称食品)接触、或其成分可能转移到食品中的材料和制品。包括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贮存、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工具和设备,及可能直接或间接接触食品的油墨、粘合剂、润滑油等。不包括洗涤剂、消毒剂和公共输水设施。
2.基本要求 ——各类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均应遵循的基本安全要求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在推荐的使用条件下与食品 接触时,迁移到中的物质水平不应危害人体健康。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在 推荐的使用条件下 与食品接触时, 迁移到食品中的物质 不 应造成食品分、结构或色香味等性质的改变,不对产生技术效果(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活性与智能材料等特殊除外
a.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中使用的物质在可达到预期效果前提下应尽能降低品接触材料及制中的用量。
b.食品接触材料及制中使用的物质应符合相量规格要求。
c.食品接触材料及制生产企业应对中的非有意添加物质进行控,使其迁移 到食品中的量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生产企业为责任人
对于不和食品直接触的 且与食品之间 有效阻隔层 阻隔的、 未列入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物质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生产企业应对其进行安全性评估和控使 其迁移到食品中的量 不超过 0.01mg/ kg。致癌、畸突变物质 及纳米不适用于以上原则, 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的生产应符合GB 31603的要求。
3.限量要求
a 一般要求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的总迁移量、物质使用特定和残留量等应符合相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对于总迁移限、最大使用特定特定迁移总量限和最大残留等的规。
b 特殊要求
1对于同时列在 GB 9685和产品标准中的同一(组)物质 ,食品 接触材料及制终产品中该(组)物质应符合相限量的规定,限量值不得累加 。
2复合材料及制品、组和涂层产中的各类质应符相食 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各类材料有相同项目的限量时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整体应 符合相应 限量的权重加和值 。
4. 符合性原则
原料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中原料的使用应符合相产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公告的规定
添加剂:食品接触材料及制中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9685和相关公告的规定
终成品: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应符合相应产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5. 检验方法
基础标准,GB31604.1-2015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迁移试验通则。
GB5009.156-2016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迁移试验预处理方法通则。
产品标准-标准选择应采用国家标准检验方法,在尚无相应国家标准检验方法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其他经充分技术验证的方法。
6 可追溯性
a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企业应建立产品追溯体系,保证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在各阶段的可追溯性。
b追溯体系应保证能够获得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来源和去向信息、相关物质或材料的合规性信息。
符合性声明DOC
化学物质是指用于生产食品接触材料及制的基础成分, 化学物质是指用于生产食品接触材料及制的基础成分, 如添加剂、溶 剂、助着色等化学物质,不包括单体或起始。化学物质生产企业的经营者 就是物质生产商。
中间材料生产商:中间材料是需进一步加工和再成型,才能制最终产品的材料是需进一步加工和再成型,才能制最终产品的材料如基础树脂、母料预混瓶胚半成品状态薄膜 /片材以及复合料中未成 型的塑料层等 。中间材料生产企业的经营者就是化学物质生产商。
终产品是指可直接用用于接触食品,但尚未与食品接触的产品。终产品生产企业的经营者即为终产品生产商。
终产品用户:是指使用终产品接触食品或食品原料/半成品的企业经营者或个人。
7.产品信息
所有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a. 产品标识信息应清晰、真实,不得误导使用者。
b. 产品应提供充分的产品信息,包括标签、说明书等标识内容和产品合格证明,以保证有足够信息对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进行安全性评估
c.标识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材质,对相关法规及标准的符合性声明,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适用时)等内容
d.符合性声明应包括遵循的法规和标准,有限制性要求的物质名单及其限制性要求的和总迁移量合规性
可显示在产品说明书或随附文件中。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终产品除应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注明“食品接触用”、“食品包装用”或类似用语,或加印、加贴调羹筷子标志。
有特殊使用要求的产品应注明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用途、使用环境、使用温度等。对于相关标准明确规定的使用条件或超出使用条件将产生较高食品安全风险的产品,应以特殊或醒目的方式说明其使用条件,以便使用者能够安全、正确地对产品进行处理、展示、贮存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