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撤三制度?
1、我国《商标法》第49条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俗称为“撤三”制度。
《商标法》设置撤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三)制度的立法目的:督促商标注册人合法有效使用商标,客观上起到清理闲置商标、遏制恶意注册、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目的。可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注而不用”,遏制滥用注册商标专用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2、具体表现为:
①激活商标资源。鼓励商标所有人积极使用其已获得商标专用权的商标,防止“商标囤积”、“商标抢注”等现象;
②清理闲置商标。节约商标资源,为具有真实善意使用商标意图的市场主体依法申请注册和使用扫清障碍。
撤三制度规定属于商标使用的管理规范,而非商标注册的要件规范。对促进注册商标的有效运用、完善市场经济竞争机制、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商标使用制度主要包括:
①商标在先使用,主要体现在《商标法》第59条第三款规定;
②取得注册使用,在各国商标法上主要有使用取得模式和注册取得模式,我国采用注册取得模式;
③维持注册使用;
④侵权保护使用,我国现行《商标法》中最直接的体现是第64条的规定。
4、举证责任
由商标注册人承担举证责任(《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6条规定)。
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
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前款所称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以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应当自该注册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提出申请。
5、商标法关于商标使用的要求
6、商标使用的法律界定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上升到《商标法》,在对商标使用方式列举式规定基础上,增加了商标功能的描述。回归了商标使用的本质特征。
※ 需要从识别来源这一基本功能出发,从商标使用方式、对相关公众产生的使用效果等方面综合分析。
7、撤三的审查流程
8、关于联系三年期限起算点
对于国内注册商标,应当自该注册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提出申请(《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6条三款)。
对于马德里国际商标,应当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相关程序的,应当自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准予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一款)
9、撤三申请注意事项
①撤销申请书填写应准确、规范;
②直接递交申请的,应提供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③委托代理办理的,应提交代理委托书;委托的代理机构与商标注册人委托的代理机构不能为同一代理机构;
④被申请人名义应与商标注册人名义相符;
⑤申请撤销部分商品或服务的,应与该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相对应;
⑥应注明撤销理由,并说明该商标不使用的有关情况;
⑦被申请商标核准注册应满三年,且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二、撤三数据分析
实践中,商标局将通知商标注册人答辩的文件用挂号信方式寄发商标注册地址,有部分挂号信因地址不明或查无此人被邮局退回。
原因:经分析,退信产生原因主要有:
一是,企业异地经营情况大量存在;
二是,注册人改变地址后未及时向商标局提交注册商标地址变更申请。
对策:为提高送达率,2015年,商标局扩大答辩通知的抄送范围,将答辩通知同时抄送给商标注册人办理其他商标业务时委托的代理人。这一措施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2016年起,商标注册人提交使用证据占比明显提高,相应的案件审理中不予撤销决定占比有所提高。
三、撤三现象逐年增多的原因及建议
1、从申请动机分析在后注册申请人更多将撤三制度当做清除商标注册障碍的手段。
①注册申请量飞速增长,商标资源有限,注册成功的难度加大;
②恶意抢注现象增多,被抢注人通过撤三、无效宣告等手段提出撤销申请。
2、异化的撤三启动情形
①未经调查的投机心理、恶意提交申请。
②多次提起撤三申请,以实现恶意打击竞争对手、抢夺商标权的目的。
3、建议商标代理机构
①指导申请人:引导、鼓励申请人提供撤销事实、理由和说明材料,减少恶意申请、盲目申请的现象发生。鼓励正当竞争,避免浪费国家行政和司法资源。
②指导注册人:在日常生产经营中保存商标使用证据,按照行政和司法机关要求提交使用证据。
4、建议企业
企业应增强商标管理意识,重视商标使用,预防“被撤三”风险。
一是,要做好商标使用证据的留存,日常经营中备份各种使用证据,进行分类收集整理。商标局和国家档案局已发布《商标档案管理办法》,其中规定了商标档案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提供利用的要求和方法,为企业和其他组织加强内部商标档案管理提供了参考。企业可以参照该办法,建立企业商标档案工作制度,完善企业商标档案工作体系,将商标档案作为企业档案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收集、整理、归档、保管、检索和提供利用等工作,助力企业加强商标注册、运用、管理和保护。
二是,在商标局注册的地址如果无法查收信件,请及时按要求办理地址变更申请,以保证收到商标局和评审发出的各种文书,及时维护自己的权利。
资料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公益讲座学习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