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丨一般进口贸易方式为什么不适用于跨境电子商务?
一、所谓的“一般贸易”只是一种贸易方式,跟广义上理解的一般贸易是不太一样的。要说明为什么跨境电子商务不适用一般贸易方式,从下面几点简单说一下:
1.一般贸易进口属于进口贸易,大多数是企业之间的一种商业行为,因此需要进出口合同、发票等基本商业单据,还需要提单等一系列货运单据。
2.跨境电子商务从本意上是国家想对跨境电子商务实现有效监管,消除“海淘”、“海代”等对进口市场的冲击,进行规范性的引导。
3.跨境电子商务面对的在一般是直接的消费者,而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完成进口货物的通关是一件非常耗时耗力的事情,同时对于海关来说,也需要占用大量的行政资源。
4.如果采用一般贸易进口,基本就和进口销售是没有任何区别的了,此时跨境电子商务适用的优惠便捷政策完全失去了意义。如,跨境电商的清单申报、保税进口等。
二、跨境电商并没有灰色的地带。所理解的灰色地带多存在于“海淘”等一系列行为,这在官方意义上,不能算作“跨境电子商务”,虽然本质上,是一种电子商务行为。具体形式包括:大量以快件形式进入国内,以现有的海关监管力量,无法做到件件拆包查验,因此存在相当一部分本应征税进口的物品,以“免税”形式进入国内。一般不涉及严重的法律问题,但如果大量以此种手段偷逃国家税款,就涉嫌走私了(如超过合理自用范围,化整为零进口等)。另外,购买一些违禁品(违禁书籍、珍稀物种等)等国家限制或禁止入境的商品,也涉及走私问题。
三、关于“保税备货”这个问题,比较复杂。规范的说法是“保税进、行邮出”(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6号有详细解释),简单说就是商品免税进入保税区,出区时候征收行邮税。所谓的争议,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说起:
1.首先应该引入一个概念:税制。与大多数国家不同,我国在进出口环节实行的并非单一税制,对于进境商品,区分性质征收:货物税和物品税。货物税就是针对进出口贸易行为产生的进出境货物所征税,其征税标准是《税则》,包括确定税号、完税价格、监管证件等一系列行为,征收的税种包括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双反税等等。物品税则是指对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物品征收的税(《海关法》第46条),征税标准是《进境物品税目表》,分商品类别,确定几档征税,征收的税种就是进境物品税(行邮税)。
2.对于争议点,集中于商品以货物形式进境,却以物品形式征税。由于税制不同造成的税负不公,影响统计等。
四、关于进境货物税和物品税,孰高孰低不能一概而论,但总体从税额上来说,物品税可能较低。
1.这里首先要引入一个“完税价格”概念。就多数进口税收来说,从价计征。但所谓价格,并不是成交价格。如,进出口商签订合同一件货物价格为100元人民币,进口货物关税10%,增值税17%,此时不能简单的说:进口关税=100*10%,进口增值税=[100*(1+10%)]*17%(增值税是价外税)。上述公式中的“100”并不是完税价格,完税价格应该考虑运费、特许权使用费等进行调整(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但是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予以扣除。《海关法》第55条)。而进境物品税的完税价格(对于跨境电子商务来说),一般是商品零售价,所以税额=商品零售价*进境物品税率。完税价格计算方式不同,税率的不同,造成一般贸易进口和“保税进、行邮出”税额各有高低。
2.对于特定商品,如果一般贸易进口可能会征收进口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等,因此税额会相对较高,综合税率可能达到100%以上,而进境物品税,最高不过50%。
3.对于消费者来说,这无疑是一种福利,包括:征收方式的简单;不需要监管证件;税额一般来说会稍微低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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