疯牛病禁令施行23年后,还有哪些国家和产品禁止输入?
2024年4月16日,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2024年第41号公告,解除了对德国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的疯牛病禁令。
解除的禁令来自23年前的一份公告: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农业部2001年联合公告第143号。
如果我们以这份公告作为关键词搜索一下,还会发现近年来,不断有对公告内容的调整:
--2024年2月,海关总署与农业农村部联合解除了对西班牙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的禁令
--2023年,海关总署与农业农村部解除了对波兰、比利时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的禁令
--2020年,海关总署与农业农村部有条件解除了对美国30月龄及以上牛肉及牛肉产品的限制,解除对美国含反刍动物成分宠物食品的限制
--2019年,海关总署与农业农村部解除了对日本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的限制
--2018年,海关总署与农业农村部解除了对捷克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的限制
--2016年,原农业部与原国家质检总局解除了对美国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和带骨牛肉的限制
--2016年,原国家质检总局和原农业部解除了对加拿大30月龄以下带骨牛肉的限制
此外,还已逐步解除对爱尔兰、荷兰、丹麦、法国等国牛肉的进口禁令,其禁止进口的“源头”也都是来自于这份143号公告。
而英国是一个特例:
2018年6月26日,海关总署和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2018年第66号公告,解除了根据第143号公告已经施行了17年的对于英国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的禁令。
但是过了3年后,2021年9月29日,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2021年第77号《关于禁止英国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进口的公告》,因英国通报发生1起典型疯牛病疫情,自公告发布之日(2021年10月9日)起,再次禁止英国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的进口。
让我们来了解一下这份施行了23年,被不断调整的143号公告。公告原文及观海解读如下:
关于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发生疯牛病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相关物品
农业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2001年第143号
为防止疯牛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发生疯牛病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牛、牛胚胎、牛精液、牛肉类产品(包括牛内脏)及其制品、反刍动物源性饲料(包括牛、羊等的肉骨粉、骨粉、肉粉、血粉、血浆粉、干血浆及其它血液制品、脱水蛋白、蹄粉、角粉、油渣、磷酸氢钙、明胶以及用上述原料加工制作的各类饲料)。
(观海解读:1.本条要求针对“疯牛病”,具体国家或地区范围结合第七条规定。2.本条规定了“禁止”进口的产品范围,即凡是发生疯牛病的国家或地区,均禁止进口这些产品。)
二、禁止从欧盟成员国进口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严格执行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肉骨粉等动物性饲料产品管理的通知》(农牧发[2000]21号)。
(观海解读:本条专门针对欧盟成员国的动物源性饲料,即,不考虑该国是否发生疯牛病,也无论饲料中含有的动物源成分是否来自牛,均禁止进口。)
三、禁止从欧盟成员国进口牛、牛胚胎、牛精液、牛肉类产品(包括牛内脏)及其制品。
(观海解读:本条也是专门针对欧盟成员国的这些产品,不考虑该国是否发生疯牛病。)
四、禁止携带、邮寄上述所列物品进境。
(观海解读:本条针对“物品”,通常情况下更多的是个人行为,区别于前面贸易项下的“货物”,即,无论是否贸易项下,无论是企业行为还是个人行为,一律不得进境。)
五、凡截获的走私进境的上述物品,一律在就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观海解读:自从2018年关检合并以来,新出的防止疫情传入的公告中,都已以“海关”取代了这条中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第八、九条同。)
六、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车辆等,如发现有来自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的上述物品,一律作封存处理。
七、截止目前发生疯牛病的国家为:英国、爱尔兰、瑞士、法国、比利时、卢森堡、荷兰、德国、葡萄牙、丹麦、意大利、西班牙、列支敦士登。今后,凡有新发生疯牛病的国家,将自动列入上述名录。
(观海解读:本条具体列明了13个欧洲国家,同时规定新发生疯牛病的自动列入名单。我们注意到近几年里解除限制的一些国家,其实并不在最初的这份名单里,也不全是欧洲国家,说明公告之后确实对名单进行过多次的调整。)
八、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观海解读:自从2018年关检合并以来,新出的防止疫情传入的公告中,还增加了《海关法》和《动植物检疫法》的实施条例作为处理依据。)
九、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观海解读:自从2018年关检合并以来,新出的防止疫情传入的公告中,增加了《海关法》作为工作依据。)
2001年3月1日
目前,因发生疯牛病疫情,以下国家的牛及相关产品( 指除牛皮、牛奶及奶制品、牛精液、牛胚胎、无蛋白油脂及其产品、骨制磷酸氢钙(不含蛋白或油脂)、完全由皮革或皮张加工的工业用明胶和胶原、照相用明胶、非反刍动物源性饲料及产品(出口国家或地区禁止使用的除外)、牛血液制品(收集前供体牛没有接受过向颅腔中注射压缩空气和气体或脊髓刺毁)以外的牛及牛产品)被禁止输入我国:
亚洲
以色列
日本(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除外)
阿曼
欧洲
意大利(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除外)
葡萄牙
西班牙(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除外)
英国
荷兰(12月龄以下小牛肉除外)
比利时(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除外)
挪威
法国(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除外)
丹麦(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除外)
爱尔兰(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除外)
瑞士
德国(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除外)
卢森堡
捷克(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除外)
列支敦士登
斯洛伐克
斯洛文尼亚
奥地利
波兰(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除外)
芬兰(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除外)
罗马尼亚
美洲
美国(自2006年6月29日起恢复进口美国30月龄以下牛的剔骨牛肉,2020年2月19日解除进口美国牛肉及牛肉产品月龄限制,解除对美国含反刍动物成分宠物食品的限制)
加拿大(30月龄以下牛肉除外)
巴西(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除外)
因发生疯牛病疫情,整个欧盟国家的反刍动物源性饲料被禁止输入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