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万货搞没了,货代是如何做到先输后嬴,在座各位都学着点吧!
工厂将货物卖给国外买家客户,买家则与货代约定由货代负责将货物运送到国外的买家手里。交易条款为FOB(国内港口)。结果船还在半路,买家客户这个王八蛋就带着小姨子跑路了。工厂得知消息后又急又气,勒令货代不要将货物交付并退运国内。但货代并没有听从工厂的指示,依然将货物交给了买家,最终工厂鸡飞蛋打毛都没落一根。随将货代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
很多人看了只摇头,没有提单电放,这不就是无单放货嘛,有啥好讨论的。各位别下定论,因为这次不一样。请诸位跟随视角来看下这个案子。
工厂诉求
其与货代的货代货物收据(FCR),格式与内容均与提单类似,具有提单的效果和功能,货代应该为该货物运输的承运人,其应该承担赔偿货物款项的责任。
货代答辩
货物收据上明确记载其为货代,没有接受工厂的委托为其运输货物,且该销售合同贸易采用FOB(国内港口)规则,工厂将货物运至港口或者交付给货代即为完成合同义务,不再是该批货物的工厂了,无权要求中止交付货物或退回货物。
法官裁判
该案诉至法院以后,一审法院实际上赞同了工厂的观点,认为货代作为承运人应该对货物损失进行赔偿。但是二审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提出的观点与一审法院相反。
法院认为该货运货代收据虽然与提单类似,但同样该收据上记载了货代不作为承运人,不负责将货物运输至目的地,且工厂多次使用该收据,对货代货物收据的性质是清楚的,不能主张该条款为格式条款而无效。
法院认为货代收取工厂的费用实际上是起运港码头费用,双方成立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在FOB(国内港口)规则下,工厂向货代交付货物实际上已经等同了向买家交付货物,此时,工厂对货物已经没有所有权了,且与货代之间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货代也没有义务听取工厂的指示实施行为,货代向承运人交付货物只能视为代买方交付货物,因此货代不应该赔偿货物的损失。
马后炮下:
本案核心关键点在于,为何只有FCR而没有提单,大概率是套约而无法出具hbl
如果原告代理律师申请调查令查阅船东单,那这个案子真相大概率就是无单放
货,货代必输。
甚至进一步调查,看看到底真实的Shipper和consignee如果有猫腻的话,可能本案就从运输代理纠纷变成刑事诈骗案了。货代大兄弟进去踩缝纫机也不是没可能。
但是分析判决书,法庭审理并没有涉及太多船务和关务领域,法官裁判依据核心为双方当事人签发货代货物收据,但该收据仅是双方在起运港完成交货的凭证,不具有提单的效果,也不能将货代当做承运人,也是不能要求货代承担货物价款赔偿的责任的。同样,作为涉及跨境交易的企业,应当对货物买卖的贸易交易规则有清楚的了解,明确在何种情况下属于完成货物的交付以及何时丧失货物的所有权,做到心中有数,从而避免财货两失的情况发生。
简单的说就是,这个法官不想给自己找那么多事,只是用交易习惯来认定FCR的法律效应,从而把一个无单放货被告必输的案子,改判为由原告承担自己经营性风险和专业性不足的不利后果。
客观的说,法官视角没毛病。一般的民事裁判是认可高度盖然性为判断依据的。你不能要求每个法官都主动挖掘每个案子中的可疑点,这不是法官应该做的。
本案结果非常明显,最大的问题就是上述的原告律师对船务和关务的不专业,根本没有意识到本案争议核心点,从而采取的错误的诉讼策略,一审侥幸胜诉后被二审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