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专利复审时的注意事项
专利驳回复审是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我纠正专利审查错误的程序,但专利复审机关一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并不会自行启动专利复审程序。根据《专利法》第41条规定,复审程序要由被驳回申请的专利申请人向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而启动。
那么专利申请提出复审请求要注意的问题如下:
1、复审请求要采用专利局统一的复审请求书,并按复审请求书所附的"填表注意事项"的要求填写各项内容。复审请求人为个人的应由本人在复审请求书上签字或盖章;复审请求人是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有多个复审请求人的应由全体复审请求人签章。委托了代理机构的由代理机构盖公章。
如果请求书不符合规定的标准格式,复审委员会会要求补正,没有按期限补正的该复审请求将被视为未提出。
2、被驳回的专利申请,包括初审被驳回及实审被驳回,如果不属于被驳回的专利申请,则因不属于复审的受案范围其申请将不予受理。
3、复审请求人必须是被驳回的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如果申请人为多人的,则要求复审请求人为全部申请人,否则不予受理。
4、复审请求必须在《专利法》第41条规定的3个月期限内提出,加上邮寄时间,也就是说复审请求必须自专利申请驳回通知书发文日起在3个月零15天内提出,否则复审请求将不被受理。
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上述期限的,应当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办理权利恢复手续请求恢复权利。因正当理由延误该期限的,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请求恢复权利。恢复权利的,要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5、缴纳复审请求费,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复审请求。
复审请求费属于可以减缓的费用,其减缓比例按申请专利时批准的比例。
6、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要有由请求人签字或盖章的委托书,并写明委托权限,否则视为未委托。
7、复审请求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的责任,需要提供证据的,应当提供能充分支持其主张的证据。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频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等。证据必须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三性要求。采用间接证据时,还需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且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