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代理承诺包过?商标代理机构被罚款10万元! 警惕虚假宣传!
商标代理承诺包过?
北京一代理机构
被罚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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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
北京一商标代理机构
被罚款10万元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一条处罚通知,引起了大家的关注。
原因是北京的一家商标代理机构在某电商平台上销售商品标题为“商标注册查询申请代理个人公司商标设计版权转让复审加急包通过”的商品,价格为290元,商品库存为3000。
由于该机构在“商品标题”中标注“包通过”字样属于承诺结果、夸大自身代理业务成功率等误导委托人,属于违法宣传,因此被罚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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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没有百分百通过
警惕虚假宣传!
随着互联网电商时代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企业在中国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我们知道,无论是做什么样的商业贸易,要想使其合法合规,被更多人知晓,记住,商标注册是一定不能缺少的关键步骤。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拥有并在持续进行完善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在这样的条件下,商标的申请与注册,都是有一系列相应的条件进行规范和限制的,并不是所有的商标都能成功被注册。
为了保证商标不被恶意注册使用、任意滥用,政府相关机构,也在不断,持续的进行着监管。因此,我们会发现,商标注册变难了,有时候想要注册一个商标,申请了几次都未被批准。
由于这一过程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为了提高申请成功的几率,有的企业和个人便选择委托给专业的代理机构进行申请。这时,也让骗子们发现了“商机”。
因为商标注册可以选10个以内的具体产品或服务项目作为小项进行申报,所以他们常常打着“商标注册100%成功,不成功退款”的幌子吸引申请人的目光,然后在选取项目时故意选择一些不常用的项目,导致商标部分通过,主要部分未通过,最后便会以并未全部驳回为理由拒绝退款。每当发生这样的情况,小部分申请人会选择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而大部分申请人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其实,与上面消息相类似,因为虚假宣传,被市场监督管理局采取处罚措施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不在少数,罚款数额也各有不同。
2023年5月18日,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因涉嫌虚假宣传被北京市房山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5万元!
2023年3月17日,上海某商标代理机构因在电商平台上架标题含有“包通过”字样商品,被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1万元!
2021年,北京一家教育公司想要一个心仪的名称作为商标,商标名称和商号名称一致,利于宣传,找了一家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经过商谈,代理机构提供包过服务,费用15万。经过一番波折,这家代理机构因虚假宣传,被市场监督部门罚款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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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提醒大家的是
为了申请人不必要的时间和金钱的浪费,这里需要提醒大家:
商标注册由于存在商标查询盲区、图形检索盲区、审查员判断主观因素、初审之后的异议期等多方因素的影响,根本不存在所谓的“一定通过”。代理机构能做的,也只能是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帮助申请人,高效快速检索商标,提高商标的通过率,避免申请人时间、金钱上的浪费。
任何喊着“包过”“不通过退款”口号吸引申请人的行为,都是虚假宣传!属于违法行为!同时,商标申请也没有加急程序,没有快速拿证程序,商标局没有关系户!一定要警惕骗子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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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资料
这些规定你需要了解
1、《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
(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
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予以惩戒。
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2、《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欺诈、虚假宣传、引人误解或者商业贿赂等方式招徕业务的行为:
(一)与他人恶意串通或者虚构事实,诱骗委托人委托其办理商标事宜
(二)以承诺结果、夸大自身代理业务成功率等形式误导委托人的;
(三)伪造或者变造荣誉、资质资格,欺骗、误导公众的;
(四)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标信息,或者 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以前述手段获取的商标信息,以谋取交易机会的;
(五)明示或者暗示可以通过非正常方式加速办理商标事宜,或者提高办理 商标事宜成功率,误导委托人的;
(六)以给予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的;
(七)其他以不正当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