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形状商标是否正在塑造复杂产品的后市场?
2024年6月26日,几乎在沃尔沃汽车公司(“沃尔沃AB”)首次申请后近三年,普通法院(“GC”)撤销了欧盟知识产权局上诉委员会(“BoA”)拒绝将以下LED大灯注册为三维商标(“3D商标”)的决定(案件号T-260/23,R 1129/2022-5)。所示为沃尔沃EX90车型的“Y形”大灯,市场名称为“Thor Hammer Headlight”。
(EUTM No 18 560 591)
沃尔沃对这一特定大灯设计的商标保护追求并没有就此止步。除了申请三维形状本身的保护外,沃尔沃汽车公司(“沃尔沃”)还申请了多种图形商标(似乎代表“锤子大灯”的不同角度)用于相同类型的商品。然而,他们仅成功注册了一个图形商标,如下图右上方所示。
这些申请表明,沃尔沃试图为本质上是复杂产品组件的设计获得分层保护。沃尔沃大灯的形状只是汽车行业中此类组件的三维商标的一个例子。这些商标涉及复杂产品本身的形状(例如,汽车的外形;参见图一),或者如沃尔沃大灯一样,涉及其组件。其他注册的汽车组件三维商标的例子包括汽车格栅;参见图二,这在普通法院判决的第23段中也有所提及。
(图一)
(图二)
虽然相关,但本文并不旨在探讨三维商标的有效性,尤其是其作为商业来源标识的能力。相反,本文旨在提供对这些类型三维商标在执法层面的潜在影响的理论分析,特别是对独立运营商在产品后市场(如维修和保养市场)上的影响。
三维商标在欧盟商标法下提供与其他类型标识相同的权利,因此允许商标持有人对相同或混淆相似的标识(即:形状)采取行动。对于我们示例中的三维形状,显然,任何独立方(非“原始设备制造商”或“OEM”)在制造与三维形状相同或混淆相似的非原始组件(如大灯)时,将可能承担商标侵权责任。在混淆相似的情况下,三维商标的显著性元素在非原始组件中的包含显然会发挥重要作用,因为这被视为标识相似性的整体评估的一部分。
这意味着任何维修或保养提供商都必须向OEM或OEM授权实体寻求购买注册为商标的组件。尽管在汽车行业,欧盟竞争法限制OEM通过合同限制供应商向独立维修商和最终用户提供组件、维修工具或诊断设备的能力,但三维商标所赋予的排他性权利确保在未获得商标持有人授权的情况下,无法制造此类产品。
关于原始(OEM)组件,问题也随之出现,即在维修和保养过程中移除此类组件是否可以被视为“去品牌化”,即从其上附加商标的商品上移除商标。传统上,案例法主要在与图形商标(如徽标或品牌名称)相关的情况下考虑去品牌化,但由于三维商标为权利人提供与其他类型商标相同的排他性保护,因此相同的规则适用。尽管去品牌化可能是图形或文字商标的一种商业策略,但移除组件以更换它们,例如,在维修和保养实践中是一个必需的步骤。
欧盟法院(“CJEU”或“法院”)的现有案例法(参见CJEU案例Portakabin ,尤其是三菱案)在去品牌化措施何种特定情况下可能被视为商标的相关使用方面并不十分明确,因此在相关产品随后在欧盟进行商业化时可能构成侵权。对于那些在更换(损坏的)商标组件时使用非受保护组件的维修商-转售商而言,这种不确定性对其业务运营产生负面影响。目前的讨论是理论性的,因为,在涉及三维商标的去品牌化具体问题上尚无案例法。
对于非OEM维修和保养市场来说,另一个潜在障碍,特别是当三维商标与其注册商品的形状相关时,可以在其他层面找到。在这一阶段,这些问题再次是纯理论性的,因为现有的CJEU关于三维商标耗尽的案例法并未涉及商品的改动也意味着必须归因于注册形状本身的情况。
第一个问题是,在这些情况下,修复或改动后的汽车是否仍被视为与三维商标相同的“标识”——在小修或改动的情况下为相同,在较大改动仍保留显著性元素的情况下则为混淆相似。根据干预的程度和三维商标的显著性元素,答案很可能是肯定的,因为维修的目的不是改变商品的外观,而仅仅是修复损坏的部分。
其次,可以想象在耗尽限制适用方面的不确定性。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独立的维修商-转售商对任何可见的(注册)标识方面进行修改,那么实际上是对标识本身进行了“篡改”,而不是对附加了该标识的商品进行修改。这与传统的商标耗尽案例有所不同,后者在分析被指控侵权者是否可以成功主张耗尽限制时,会考虑附加商标的商品的状态。法院接受耗尽原则适用于首次销售,从而实现商标的经济价值,因此,该标准在后市场实践中很可能会得到满足。
第三,即使耗尽适用,问题在于商标与商品形状之间的趋同是否进一步影响了《欧盟商标条例》第15(2)条和商标指令中的合理理由例外的适用性。人们可能会疑惑,在三维商标的情况下,任何涉及商品修改及商标本身的变化,是否会成为支持这一合理理由辩护的杠杆。如果我们查看上述提到的例子,显然,影响汽车形状特征的变化,可能也涉及到受三维商标保护的(显著)元素。
三维商标对复杂产品(组件)的保护引发了有趣的(尽管目前非常理论化的)讨论,无论是在有效性还是保护范围方面。传统上,组件的保护属于设计法的范围,前提是它们是新的且具有个性特征;或者在它们是新颖、创造性和具有工业适用性时,适用于专利法。然而,这个例子展示了OEM保护复杂产品组件的意愿,甚至通过(多项)商标注册。
虽然在新通过的设计包的立法设计中明确提到了放宽复杂产品备件市场的重要性,但这种考虑并未反映在欧盟商标法中,例如在欧盟设计法中存在的维修条款。如果再加上欧盟著作权法可能的保护,就形成了潜在的长期排他性权利的分层保护,同时也带来了关于其范围的额外不确定性。这导致了二级市场(包括维修和保养市场)的法律不确定性,从而对独立维修服务和欧盟范围内的修复商品交易构成了阻碍。
三维商标及其有效性一直存在争议,因为它们必然会在生产层面上互动并限制竞争,而这并非欧盟商标法的总体目的。正如评论所示,围绕其范围的进一步问题可能暗示对后市场服务的其他市场限制,甚至在生产阶段之外。对于保护复杂产品(某些方面)的商标来说,这一点尤其真实,因为在一个良好运作的循环经济中,必须进一步支持维修和保养市场的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