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构成走私行为!上海外港海关查获伪报、夹带进口火腿508只、红酒1903箱
近日,上海外港海关在一批上海进境、后续计划运往金华保税仓的货物中,查获伪报、夹带火腿508只,拉菲、木桐、靓次伯、作品一号等高档红酒1903箱。该批货物申报品名为100分庄园酒和百诺经典干红,申报金额19271.76欧元,申报重量13423.5千克。目前,该案件已移交海关缉私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图为:上海外港海关查获伪报、夹带进口火腿508只 翟光明/摄
图为:上海外港海关查获伪报、夹带进口红酒1903箱 翟光明/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该批货物以藏匿、瞒报、伪报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涉嫌偷逃税款、逃避口岸检疫和食品法定检验,已构成走私行为。(文/翟光明)
内容拓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7年修正版)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
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走私行为论处,依照本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