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审查中的放弃“专用权”
关于商标 丨作者 / 方小信
这是方信国际知识产权的第271篇原创文章
在说放弃专用权之前我们先要知道,商标专用权是指由法律授予商标权人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排他性权利。 而放弃商标部分专用权从某种意义上看是以放弃某部分标志的专用权换取商标在整体上获得注册,声明放弃专用权的部分不在商标整体的保护范围之内。 一般地,申请商标中包含的某部分文字元素或图形元素属于以下 2 种情况的则要放弃专用权: 为所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直接表示所指定使用商标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和其他特点 这么说可能会比较抽象,我们一起看看下面的例子: 例1: 申请 32 类 “ 酒 ” 相关的产品,取名 “ 甘甘酒 ” ,需要放弃 “ 酒 ” 这个字的专用权,属于产品通用名称 例2: 申请 25 类服装,取名 “ RainSing Clothing ” ,需要放弃 “ clothing ” 这个单词的专用权,因为 clothing 就是服装的意思,属于产品通用名称 例3: 申请 24 类毛巾被褥等产品,取名 “ NBSE DESIGN ” ,需要放弃 “ DESIGN ” 这个英文单词,属于表达了其他特点 由此可见,审查员要求放弃专用权的是商标中的某部分,换言之,权利人对商标整体使用是拥有专用权的。 要求放弃专用权的部分,要么是中文通用名称或者完整有含义的英文单词。 首先,中国商标申请,申请人不需要主动声明放弃某部分商标专用权的,就算申请人主动声明了放弃某部分商标专用权,这种主动声明商标局也是不会接受的。 在海外,比如美国商标申请,申请人则是可以选择在申请时主动放弃某些单词或描述性词汇部分,以避开收到要求放弃专用权的审查意见,从而降低复审律师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