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如何清理僵尸企业(一)
问题的提出
前文《未经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能否作为破产申请的依据?》回答的是小股东能否以其对该企业的债权为依据申请其破产,但也可以不通过破产解决清理该企业的目的。首先来回顾一下这个企业的情况。
甲公司持有乙公司30%的股权,2007年,因乙公司经营需要,甲公司借给乙公司100万元,后挂在乙公司往来账上,做股东借款处理,一直未还。2021年,甲公司在清理下属僵尸企业的过程中,发现乙公司已停业多年,营业执照被吊销。大股东丙公司也已停业多年,营业执照被吊销。甲公司作为国有企业,该如何清理乙公司这个僵尸企业呢?
法律上的路径分析
第一条路径,股东会决议解散。因大股东丙公司也已人去楼空,无法形成股东会决议。
第二条路径,在第一条路径的思路上,按图索骥,查找丙公司工商档案,获得其意思机关、联系人的联系方式,督促其履行股东职责。但如果找不到也仍然不能解决问题。如果找到后丙公司拒不配合,还是要费时费力与丙公司交涉,还存在交涉不成功的可能。
第三条路径, 申请乙公司破产,如前文《未经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能否作为破产申请的依据?》分析,最好先通过诉讼确认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权,但诉讼成本较高。
有没有更好的路径呢?来看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上述五项原因中,第一项、第二项就是第一条和第二条路径,在本案中难以实施。第三项原因也不适用于本案。第四项原因和第五项原因是外部原因。既然本案无法通过股东的内部合意来解决,就只能寻求通过外部原因解决。
第五项原因是关于公司僵局解决的法律规定。公司法第第一百八十二条是这样规定的:“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从条文原意上,该条适用于股东之间意见冲突,致使公司不能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公司不能正常运营的情况。而本案是股东下落不明。虽然也是股东无法沟通、无法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但一百八十二条的解决方式是促使股东协商解决,或在协商不成时对公司的权益予以合理的分配,从而达到解决股东纠纷和公司僵局的目的。本案中由于股东下落不明,不可能进行协商,也不宜把公司权益分配给下落不明的股东。
第四项原因符合本案的情形。但依据这一条处理本案仍然存在问题。虽然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应当解散。但实践中,很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仍然在继续经营,公司的股东没有去办理清算和注销。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依据该条,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而另一个股东下落不明,问题又回到了原点。甲公司作为小股东,不能单独成立清算组。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清算呢?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又只规定公司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