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 韩杰厅长《今日浙江》刊文:依法打造浙江自贸区2.0版
2022年4月,浙江省商务厅厅长、浙江省自贸办主任韩杰在《今日浙江》发表署名文章《依法打造浙江自贸区2.0版——新版〈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解读》。
2022年3月18日,新修订的《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下称《条例》)经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5月1日起施行。
作为保障浙江自贸试验区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法”,此次修订注重体现浙江特色,巩固重大改革成果,探索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优化提升营商环境,较好地处理了共性和个性、守正和创新、发展和安全的关系,为保障浙江自贸试验区2.0版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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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日,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式挂牌成立,实施范围119.95平方公里,全域位于舟山。同年12月27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施行以来,在理顺管理体制、围绕推进各项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任务、优化综合监管与法治环境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法律支撑作用。在《条例》的规范引领下,浙江自贸试验区建设成果丰硕,完成了各项任务,实现了预期目标。
2020年8月30日,国务院印发《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方案》(下称《扩区方案》)。扩区后,浙江自贸试验区新增宁波、杭州、金义三个新片区,面积扩大至239.45平方公里,功能定位从1.0版本的聚焦油气全产业链拓展到2.0版本的“五大功能定位”,即着力打造以油气为核心的大宗商品资源配置基地、新型国际贸易中心、国际航运和物流枢纽、数字经济发展示范区和先进制造业集聚区。
随着扩区后的空间布局、功能定位、改革任务以及事权下放要求、制度创新需求、法治保障诉求等发生了较大变化,有必要及时对《扩区方案》等政策文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调整内容进行梳理,修订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新任务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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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的修订坚持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相统一,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体现“一个引领”——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三个自贸区”——油气自贸区、数字自贸区、枢纽自贸区,“五大功能定位”——打造以油气为核心的大宗商品资源配置基地、新型国际贸易中心、国际航运和物流枢纽、数字经济发展示范区和先进制造业集聚区,“五大自由和一个有序”——贸易、投资、跨境资金流动、人员进出、运输来往自由便利和数据安全有序流动,突出浙江特色和优势。
突出数字化改革
为落实数字化改革工作,体现浙江特色,条例在修订过程中将数字自贸区发展作为引领主线加以贯彻实施,明确了数字自贸区建设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加强数字经济领域国际规则、标准制定,推动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发展数字产业、数字贸易、数字物流、数字金融,按照整体智治理念创新数字化监管服务模式,建设数字自贸区。
理顺管理体系
《条例》根据省委编办关于设立片区管理委员会的系列批复文件精神,对领导小组、省自贸办及片区的管理职责进行梳理,明确了“省自贸试验区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协调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工作”“省商务主管部门承担自贸试验区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工作”“各片区管理机构负责本片区建设、管理等工作”,解决了赋权扩区后空间布局上对于管理机构设置的难题。
全面体现“五大功能定位”
《条例》规定“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以油品和天然气为核心的大宗商品资源配置基地、新型国际贸易中心、国际航运和物流枢纽、数字经济发展示范区和先进制造业集聚区,探索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并在原条例基础上按照“五大功能定位”的要求,将“大宗商品资源配置”单独成章,增加了“新型国际贸易促进”“国际航运与物流枢纽建设”“数字经济发展示范与先进制造业集聚”三个章节,全面涵盖“五大功能定位”。
巩固重大改革成果
《条例》充分体现了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最新决策部署,体现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打造新时代改革开放新高地等重大治理理念,参与“一带一路”建设,融入长江经济带发展和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等国家战略,依托中国—中东欧国家经贸合作示范区,增强对区域经济发展的辐射带动作用。贯彻李克强总理浙江考察重要讲话精神,除油气储运基地外,《条例》增加了矿石、粮食储运等大宗商品条款。同时,紧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推进自贸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结合浙江自贸试验区实际,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保税维修、新型离岸贸易、新型易货贸易等外贸新业态。明确了“三机制(信息发布、项目推进、评估推广)、一智库(智库联盟)”工作机制以及“数字自贸区”“海外仓”“易货贸易”“义新欧中欧班列”等独具浙江特色的概念。
创新体制机制改革
一是增加对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坚持首创性和差别化发展”的要求,体现自贸试验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肩负起为国家试制度、为地方谋发展的重任。二是在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交易模式创新,规定“鼓励在自贸试验区内的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开展场外交易,推进产能预售、订单交易等交易模式创新,建设符合国际惯例的大宗商品场外交易市场”。三是借鉴相关探索法定机构改革经验,规定“探索在自贸试验区设立专业机构或者委托社会组织承接专业性、技术性以及社会参与性较强的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便于各片区进行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设定探索。
筑牢生态和安全防线
为落实生态环境部等八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强自由贸易试验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条例》规定“支持自贸试验区建设低碳试点先行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执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和进出境环境安全准入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生产区域规划。
优化提升营商环境
《条例》增加了人民币跨境使用、数字人民币试点应用、差别化供地政策、人才机制、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应用、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等条款,为投资便利与贸易自由提供法律保障,持续优化提升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