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不出货,与货代发生纠纷,扣货导致近20万仓储费算谁的?
在货运纠纷中,常常会因为费用问题而出现扣货这一情况。
那当双方对运费没有异议,却在仓储费上产生矛盾时,这个仓储费该怎么算,法院又是怎么判定的呢?我们来看下面这起案例。
事件概述
A货代在接到客户委托后,找到B货代帮忙发货。其中双方在之前一直保持相关的有业务合作。但B货代这次拿到货后却将货卡在国内仓库,理由是A货代之前的费用没有结清,他们不予运输。
对此A货代表示不服,认为费用问题的责任在B货代上。
因为之前的货客户去提单的时候,B货代一再拖延,并以“国外很乱”、“海外仓的货有点杂”、“等那边的中国人上班,再询问情况”等为借口,而且客户提货后还反馈少了60箱。
(其实这里按法理来讲,B货代就算卡货、丢货,进而导致A货代损失,A货代运费也得给,因为B货代确实是完成了运输义务,货是送到了海外仓,而卡货、丢货等损失可以另起诉讼。)
在双方就此事由争执期间,货主得知货给卡住的消息,就直接联系了B货代,表示自己先给部分运费,让B货代赶紧先把货发了。
而B货代虽然确实发货了,但货物到目的港后,依然因为之前的运费问题将货物扣住。
最后就出现了货物全损以及仓储费争执的情况。
(货物为食品以及代采购产品,其中食品过期,代采购产品则是因为卡太久,客户不要了,弃货,所以法院认定货物全损。)。
法院怎么判?
在这起案例中,运费和货物损失其实双方没有太大争议点,法院最后判决也是各打50大板,B货代赔货值、A货代给运费,小编就不多做赘述。
来看争议比较大的仓储费问题。
B货代主张的目的港仓储费为190700.28元。由普通货物仓储费及冷冻品仓储费两部分组成。
法院认为:
就仓储费产生的原因来看,部分仓储费系A货代未及时提货产生,但B货代在目的港未及时放货,或者以A货代未及时支付货运代理费而留置相关货物的行为亦对仓储费的产生存在过错。
且,即便产生仓储费,经法院多次释明,B货代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货物实际到仓时间、提取时间及仓储费的计算(体积大小依据)是否合理,现有证据也无法看出B货代产生或支付普通货物仓储费的相关依据,B货代需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同时,B货代庭审中明确前述货物中的大多数仍在目的港。
然而,该批货物系货主委托,该公司经理早在货物尚未出运前即向B货代主张所有权,并向B货代支付了该部分货物的代理费,B货代既未披露货物尚未出运的情况,又在货物出运后也未及时放行,有违诚信原则。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债权人留置第三人的财产,第三人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B货代在知晓货主身份且收取代理运费后仍留置相关货物,亦存在一定过错。
看到这里,许多看官应该觉得B货代的仓储费应该是要不着了,但法院最终还是“酌情认定A货代承担仓储费2万元”
其中解释是:
考虑到B货代在庭审中表示仓库中仅有食品及玻璃制品(即实际货主的四票货),A货代的其他货物均已提走的情况,综合考量双方关于仓储费免租期7天的约定、B货代的尽职告知义务和举证责任、仓储费产生的原因及A货代认可确实产生仓储费的实际情况。
简单总结一下,即是,判定“承担”是因为仓储费的产生A货代是认可的,B货代也做到了告知义务,而“酌情”则可能是举证不请所导致。
在冷冻品仓储费上,判定结果也是相似。
但其中有一点值得注意,在拆箱分托及一周内的费用中,B货代以货物总体积59.74立方米算,而法院指出A货代只占了40.05立方米,同样,在仓储费中,B货代以货物占总体积29.2立方米(实际为34.1立方米)算,而A货代的货物只占了11.12立方米。
法院认定中提到“针对提取时间不同的货物,B货代以体积大小占比的方式收取仓储费,缺乏严谨和合理性”。
最终,在B货代主张的190700.28元仓储费中,法院判决A货代应承担费用为66876.16元(普通货物仓储费20000、两笔冷冻品仓储费20000、26876.16)。
结语
就扣货导致的仓储费问题,其实可以看民法典规定,“拥有留置权的人,留置货物的时候要妥善保管货物。”
B货代确实可以将货扣在仓库,只要你保存好,并出具相关缴纳仓储费用的证明,那A货代就要负责保管费用,即仓储费。
可在这起案例中,因为货物食品,已经过期被定为全损,其次是B货代又有举证不明及有违诚信原则等因素在,所以最后近20万的仓储费只酌情判了6万余元,就这个酌情小编都感觉是对B货代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