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非洲地区知识产权组织 (ARIPO)提出 PPH 请求的流程(一)
前言
1. 背景
非洲地区知识产权组织( ARIPO) 和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于 2017 年 10 月 2 日在日内瓦签署《在专利审查高速路(PPH)领域开展合作的联合声明》,就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达成一致。
该项目的目的是在满足要求的前提下,应申请人的请求,使权利要求被作为在先审查局(OEE)的 CNIPA 认定为可专利的申请可以在作为在后审查局(OLE)的ARIPO 进行加快审查。
本文件旨在详细定义在 ARIPO 和 CNIPA 间的项目下请求加快审查的必要程序和要求。
该项目将自 2024 年 6 月 8 日起始,为期五年。必要时,试点时间将由 ARIPO 和 CNIPA 延长。该项目可在 90 天书面通知后无理由终止。终止前将先行发布通知。
2. 向 ARIPO 提交请求
申请人必须以英文向ARIPO 提交该项目下的加快请求表(即, 该项目下的加快审查请求——ARIPO PPH 请求表)并附上所有相关证明文件。该表可从ARIPO 网站下载。
该项目下的加快审查请求还必须伴随或先于实质审查请求。
ARIPO 将把该项目下提出的加快审查请求视为依据《哈拉雷议定书》提出的加快/加速审查请求。满足该项目加快审查要求的ARIPO 专利申请的审查将考虑CNIPA 之前的工作。
该项目下的 ARIPO 专利申请将根据《哈拉雷议定书》《实施细则》和ARIPO 的《审查指南》进行审查。
FIRST
PPH:使用来自 CNIPA 的国家工作结果
1. 在该项目下向 ARIPO 请求加快审查的要求
为在该项目下向ARIPO 请求加快审查,应满足以下要求:
(a) 该项目下提出请求的 ARIPO 申请和其作为 PPH 请求基础的CNIPA 申请应具有相同的最早日(可为优先权日或申请日)
申请人应当提交必要的信息以供确定在该项目下提出加快审查请求的申请与对应CNIPA 申请之间的关系。
该“对应申请”指的不单是构成优先权要求基础的申请,还可以是由构成优先权基础的申请派生出的申请。例如,构成优先权基础的申请的分案申请或要求构成优先权要求基础的申请的国内优先权的申请。
举例而言,该 ARIPO 申请(包括 PCT 国家阶段申请)可以是:
(i) 依巴黎公约有效要求 CNIPA 申请优先权的申请(情形例如附录I 图A、B、G 和H),或
(ii) 依巴黎公约构成 CNIPA 申请(包括 PCT 国家阶段申请)有效优先权基础的申请(情形例如附录I 图C、D),或
(iii)与 CNIPA 申请(包括 PCT 国家阶段申请)具有相同优先权基础的申请(情形例如附录I 图E、F、I、J、K 和 L),或
(iv):PCT国家阶段申请,其中CNIPA申请和ARIPO申请均为未要求优先权的共同PCT 国际申请的派生申请(情形例如附录I 图M)。
(b)在 CNIPA 至少有一个对应申请,其具有一项或多项被 CNIPA认定为可授权/具有可专利性的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被认定为可授权/具有可专利性”是指 CNIPA 审查员在最新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清楚指出权利要求“具有可专利性”,即使该申请尚未得到专利授权。
所述审查意见通知书包括:
1) 授权通知书;
2) 第一/二/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3) 驳回决定;
4) 复审决定;
5) 分案决定。
在以下情形中,权利要求也“被认定为可授权/具有可专利性”:如果CNIPA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未明确指出特定的权利要求具有可专利性,申请人必须随参与PPH试点项目请求表附上“CNIPA审查意见通知书未就该权利要求提出驳回理由,因此,该权利要求被CNIPA认定为具有可专利性”之解释。
(c)ARIPO 申请的所有权利要求,无论是原始提交的或者是修改后的,必须与 CNIPA 认定为具有可授权的(具有可专利性)一个或多个权利要求充分对应
考虑到由于翻译和权利要求格式造成的差异,如果 ARIPO 申请的权利要求与 CNIPA 申请的权利要求有着相同或相似的范围,或者ARIPO 申请的权利要求范围比 CNIPA 申请的权利要求范围小,那么,权利要求被认为是“充分对应”(例如附录III,表I)。
如果 ARIPO 申请的权利要求呈现与 CNIPA 申请的权利要求中相同的技术特征,该技术特征使得对应的CNIPA 申请的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可授权性,权利要求具有相同的范围。
如果 CNIPA 权利要求修改为被说明书(说明书正文和/或权利要求)支持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时,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变小。
与 CNIPA 认定为可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ARIPO 申请的权利要求引入新的/不同类型权利要求时,不被认为是充分对应。例如, 如果CNIPA 申请的权利要求仅包含制备产品的方法权利要求,那么当ARIPO 申请的权利要求引入依赖对应方法权利要求的产品权利要求时,ARIPO 申请的权利要求不被认为是充分对应(例如附录III, 表II)。
(d)ARIPO 申请必须已经公开
在该项目下提出 PPH 请求之前或之时,ARIPO 申请应当已经在ARIPO 公报上公布。
(e)ARIPO 申请必须已经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在该项目下提出 PPH 请求之前或之时,ARIPO 申请应当符合形式要求(表格 13)并且申请人应当已经提出实质审查请求(表格13A)。
注意,申请人可以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提出PPH 请求。
(f)ARIPO 在申请人提出 PPH 请求之时尚未对该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申请人在提出 PPH 请求之前及之时,ARIPO 尚未开始对该申请进行实质审查。也即,ARIPO 尚未向申请人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2. 在PPH试点项目下向 ARIPO 请求加快审查需要提交的文件
在该项目下向ARIPO 提交加快审查请求应当包括以下文件:
(a) CNIPA 就对应申请发出的与实质审查相关的所有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副本及其译文
仅英文可作为译文语言。若审查员由于不充分的翻译而无法理解审查意见通知书的译文,可要求申请人重新提交译文。
(b) CNIPA 认定为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所有权利要求的副本及其译文
仅英文可作为译文语言。若审查员无法理解权利要求译文,可要求申请人重新提交译文。
(c)CNIPA 审查员引用文件的副本
需提交的文件指前述审查意见通知书引用的文件。仅系参考文件而未构成驳回理由的引用文件可不必提交。
若引用文件是专利文献,申请人不必提交该文件。若ARIPO 没有这些专利文献,应审查员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交专利文献。非专利文献必须提交。申请人不需要提交引用文件的译文。若ARIPO 审查员无法理解引用文件,可以通知并要求申请人提供必要的译文。
当申请人已通过同步或在前程序向 ARIPO 提交了以上文件(a)至(c),可通过引用加入这些文件而不必将其附上。
(d)权利要求对应表
申请人在该项目下向ARIPO 提出加快审查请求,必须提交权利要求对应表,说明 ARIPO 申请的所有权利要求如何与 CNIPA 申请中被认定为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权利要求充分对应。
若权利要求在文字上是完全相同的,申请人可仅在表中注明“它们是相同的”。若权利要求有差异,申请人需要根据前述 1.(c)的标准解释每个权利要求的充分对应性。
3. 在该项目下向 ARIPO 请求加快审查的流程
申请人在该项目下向 ARIPO 提交加快审查的请求( ARIPO PPH 请求表),包括所有相关的文件。
若该申请符合在该项目下加快审查的要求,ARIPO 将会进行加快审查。
若申请未能符合在该项目下加快审查的要求,申请人将被告知结果以及请求存在的缺陷。申请人可被给予补正缺陷和重新提交请求的机会。若再次提交的请求仍不符合要求,申请人将被告知结果,申请将按照ARIPO 的标准程序进行审查,没有加快。
4. 在该项目下请求加快审查的示例
(a) 情况说明
当申请人在该项目下向ARIPO 提出加快审查请求,申请人必须提交请求表(即,ARIPO PPH 请求表)。
申请人必须说明该申请在前述 1(a)的(i)至(iv)情形之列,因此请求在该项目下请求加快审查。还应当注明对应ARIPO 申请的申请号、公开号或专利号。
其中,申请中包含一个或多个被认定为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权利要求与包括前述 1(a)中一至四情形的 ARIPO 申请不同(例如,基础申请的分案申请),应注明包含被认定为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权利要求的申请的申请号、公开号或专利号,并解释这些申请之间的关系。
(b) 提交的文件
在该项目下请求加快审查的申请人必须以清楚、可辨的方式提交上述第 4 项中提到的所要求的文件,即使申请人被免除提交某些文件。
(c) 权利要求对应性
在该项目下请求加快审查的申请人必须在表格(即ARIPO PPH请求表)中注明 ARIPO 申请中的所有权利要求如何与 CNIPA 申请中被认定为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权利要求充分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