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外贸进出口都必须掌握国际贸易术语,它是表示国际贸易交易商品价格的专门用语,因此也称为“国际价格术语”,国际贸易术语使用不当很容易引起不必要的误会,从而引发贸易纠纷与摩擦。
Incoterms(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已得到广泛认可的预定义商业术语,用于界定任何形式国际运输的风险、成本和责任,其中详细规定了托运人、承运人和接收人/收货人的角色和责任。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是目前世界上适用范围最广影响力最大的贸易术语国际惯例,由国际商会(ICC)在20世纪20年代(1936年)初次制定,之后分别于1953 年、1967 年、1976 年、1980 年、1990年、2000 年、2010 年(2010年正式取得商标Incoterms®)、2020年共八次修订。在1980年后每十年启动一次修订。
鉴于目前不少媒体分享的内容都是针对Incoterms®2010甚至是2000版本,内容相对于最新的Incoterms®2020有很多不同,外贸行业的知识也是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而改变,今天的文章,将为大家简单介绍Incoterms®2020的一些重大修改,以及修改后整体的内容变化。
01
Incoterms术语组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由11个三个字母组成的术语构成,每一个国际贸易属于都涵盖了买卖双方所承担的一系列义务。
例如:商品交付;风险转移;运输安排和运费支付;保险责任;运输单证取得;提供货物交付的证明;安排进出口货物清关;货物检查操作;发出通知书。这些术语可以分为以下几组:
在D,E和F组术语中,风险在指定地点,即货物在买卖合同项下完成法律意义上的“交付”时,从卖家转移给买家。
如果将11个贸易术语按照所适用的运输方式划分,可以分为两大类,具体可参考下图所示:
注意:《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中将DAT(Delivered at Terminal) 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更名为DPU(Delivered at Place Unloaded) 目的地卸货后交货。
02
Incoterms®2020重要变化
变化一
DAT术语更名为DPU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和DAP(Delivered at Place,目的地交货)都是Incoterms® 2010 新加入的贸易术语。
DAT和DAP两个贸易术语唯一最大区别在于:“在卖方将货物运至进口国指定目的地时是否需要卸货”。ICC考虑到这两个贸易术语同时存在的意义并不大,因此在Incoterms®2020修订时,将DAT贸易术语更名为DPU(Deliveredat Place Unloaded,目的地卸货后交货)。DPU术语强调了目的地可以是任何地方, 而不仅仅是DAT术语所强调的“运输终端”的现实。但是, 如果该地点不在运输终端, 卖方应确保其打算交付货物的地点是能够卸货的地点。
值得一提的是,我们国内目前出口商比较少使用到DAT贸易术语报价,所以即使DAT术语修改为DPU,对国内的出口业务贸易术语的使用可以说基本没太大影响。根据大数据统计,在我国外贸出口业务中,采用FOB贸易数据出口比例占到70%以上。
变化二
改变了CIP术语中对卖方投保险的规定
Incoterms®2020提高了CIP卖方的投保最低险别要求。在Incoterms®2010的规定中,采用CIP交易时卖方投保的基本原则是:卖方自付费用取得货物保险, 该保险需至少符合《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条款(C)或类似的最低险别。
而Incoterms®2020要求在CIP贸易术语下,卖方必须取得符合《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条款(A)的保险险别, 尽管双方当事人仍可以自由商定较低的保险险别。
而CIF术语的投保规则,仍维持《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条款(C)作为默示立场的现状,不过双方当事人仍可以自由商定较高的保险险别。
Incoterms®2020中中提高CIP 贸易术语下卖方投保最低险别而CIF贸易术语下卖方投保最低险别则维持不变,主要是考虑到CIF 贸易术语主要运用于水上运输的大宗商品贸易,而CIP 贸易术语主要运用于价值较高的制成品贸易并以多式联运和集装箱为主要运输方式,后者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明显大于前者。
变化三
针对FCA贸易术语提单问题引入附加机制
在Incoterms®2010的规定下,如果FCA(货交承运人)采用海运的方式运输,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在指定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后即完成交货义务,这里所说的“其所在地或在指定地点”一般指卖方工厂或其他卖方方便交货地点但不包括装运港,而“已装船提单”必须在货物装上船后承运人才会签发,这种情况之下,导致卖方在海运方式时很难取得已装船提单。
相信大家也清楚,已装船提单是信用证、托收等银行链式支付方式下卖方向银行交单结汇的重要物权凭证。有见及此,Incoterms® 2020为了尽可能避免这种令人头大的现象,针对FCA贸易术语新增提单附加机制, 即买卖双方可以约定, 同意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后向卖方签发已装船提单。这项新的提单附加机制为卖方获取已装船提单提供了明确依据。获得已装船提单后卖方有义务, 通常是通过银行交单。
变化四
FCA、DAP、DPU和DDP贸易术语下,买卖双方可以使用自有运输工具安排运输
由于Incoterms® 2010 始终设定在FCA、DAP、DAT 和DDP(Delivered Duty Paid,完税后交货)贸易术语下,货物由卖方运往买方时,货物将依据具体使用的Incoterms规则必须推定使用第三方承运人进行运输。但在实际实践中,很多时候买卖双方可以使用自有运输工具安排运输,并不需要雇佣第三方承运人进行运输。
所以在Incoterms® 2020 更新了相关的规定:在FCA、DAP、DPU 和DDP 贸易术语下,补充了买卖双方可以使用自有运输工具安排运输的规则,解决了在实践中所发生的一个小问题。
变化五
改变交易费用的呈现方式
在旧版Incoterms® 2010 规则中,不同术语中各个条款所划分的各种费用在传统上是出现在Incoterms规则中每个术语的不同部分。
举个例子:FOB(2010)是在标题为“交货单据”的A8条款中提及获取交货单据和有关的费用,而不是在标题为“费用划分”的A6条款中。
在最新的Incoterms® 2020 规则中,为更方便向用户提供一站式费用清单明细,方便买卖双方可以统一在一处找到特定术语下负责的所有费用条款,统一在A9/B9条款中列出了每一特定术语划分的所有费用。
03
新惯例推出不代表旧版本自动失效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由国际商会(ICC)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析通则》属于“国际惯例”,惯例不等于法律,国际惯例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新版惯例的推出不意味着旧版本就因此而自动失效。
不同版本的国际惯例解释贸易术语种类和数量会有差异,即使同一贸易术语在不同版本的国际惯例中解释也可能不同,意味着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会有差异。
所以在买卖双方签订外贸合同时,应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贸易术语所适用的国际贸易惯例及版本年份,这样能最大限度避免在执行外贸合同时因贸易术语理解差异而引发争议。
如果在修订合同时发现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有解析不明的情况,或者尚未涉及的重要问题,这时候就需要通过外贸合同中的具体约定,厘定买卖双方的具体责任、义务、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等内容明细。